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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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下一级工会经费的审计监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工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是指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对下一级工会有投资、拨款补助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下一级工会遇有重大或必要的审计事项需要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计时,由下一级工会或下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对其进行审计。

  第四条 审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工会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 审计内容

  (一)经费收人。是否真实、完整、合法、合规、有无截留或转移收入、漏欠应解经费问题。

  (二)经费管理、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定,有无违法、违纪、违规及工会资产流失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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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级工会补助资金和救济、救灾、送温暖等专项资金的使用。有无挪用或改变用途等问题。

  (四)当地政府拨款、补助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拨款用途的规定。

  (五)借款的使用及效益。使用是否符合借款用途,借款偿还状况及偿还能力。

  (六)下一级工会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是否合法合规及经济效益状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审计时限一般为上一年度。如有特殊需要,可追溯以往年度。

  第七条 审计程序

  (一)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下一级工会(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接受审计时,向审计组提供以下审计资料:

  1.经费预、决算会计报表;

  2.全部会计www.pmceo.com账簿、凭证;

  3.上级工会财务部门拨款批复;

  4.与上级工会财务部门签订的借款协议;

  5.本级工会有关财务开支的规定、办法及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承诺。

  (二)审计组按照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要求实施审计。通过审查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审计报告并发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四)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五)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六)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意见书报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审批后,发送被审计单位。

  (七)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意见书后,应当在30日内将整改结果报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

  (八)审计意见书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整改结果,应当报同级工会委员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篇2:工会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

工会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会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的审计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是指在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竣工后,对该工程实际造价、建设成果所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 工会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维修改造工程,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

  第四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会办公室)负责对工会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第五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可组织审计组,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工程竣工决算。

  第六条 工会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应于预算批准后一个月内将年度基本建设工程投资计划、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及预算报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施工合同时,应将下列内容列入施工合同:

  (一)工程竣工决算需要进行审计,根据审计认定的工程决算金额结算工程款;

  (二)审计的时间安排;

  (三)预留不少于5%的工程款(不含质量保证金、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待审计后支付。

  第八条 接受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已经竣工,并已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不需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的应通过甲方组织的质量验收;

  (二)已编制出竣工决算。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后,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提出审计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投资许可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文件;

  (二)监理委托、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三)概算、预算资料及招标文件;

  (四)有关合同、协议;

  (五)竣工图纸;

  (六)工程量计算表;

  (七)材料费用资料、取费资料、付款资料;

  (八)工程变更洽商签证资料;

  (九)隐蔽工程资料;

  (十)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十一)有关证照复印件(含施工、监理、质检、设计单位和资质证明);

  (十二)其他影响工程决算的资料。

  第十条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

  (二)设计变更、增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齐全;

  (三)影响项目建www.pmceo.com设规模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整和建设内容变更,是否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报批,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问题;

  (四)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的情况;

  (五)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情况;

  (六)竣工决算报表(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有无挤占建设成本的情况;

  (八)历年的各项基建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临时建筑和原有建筑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九)基本建设收人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情况;

  (十)有无隐匿、截留或拖延不交应缴包干结余、竣工结余和各项收入;

  (十一)与工程竣工决算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工程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不得支付预留工程款。

  第十二条 审计程序

  (一)建设单位提出审计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对送审工程是否符合审计条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

  (三)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审计;

  (四)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意见;

  (五)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 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篇3: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

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企业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以下简称企事业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审计,是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财务收支的合法性、效益性和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

  第三条 企事业审计的审计对象,是指本级工会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必要时可对其有经营活动的下属单位进行延伸审计。

  第四条 企事业审计的内容是指所审计的会计期间内的会计事项。凡与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有关以及涉及审计评价的有关方面,均属企事业审计的内容。

  第五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本级工会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原则上每年审计一次。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要向审计部门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会计报表、账簿、凭证;

  (二)内部控制制度;

  (三)统计资料;

  (四)法人登记、税务登记资料;

  (五)银行开户资料;

  (六)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资料。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意见书,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4:市总工会审计回访制度

市总工会审计回访制度

  第一条 为加大工会内部审计整改力度,进一步增强审计效力,提高审计质量,运用好审计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全总经审会《工会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总直属企事业单位、区(市)县工会及基层工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回访,是指市总经审会及其工作机构(经审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到被审计单位就市总经审会及其工作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检查。

  第四条 审计回访工作在市总经审会领导下,由其工作机构经审办组成回访小组具体负责实施。

  第五条 审计回访小组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对《审计法》、工会经审工作制度以及与审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2、组织并实施对已完成的审计项目开展审计回访。

  3、协调市总经审委员参与审计回访工作,每年安排市总经审委员参与审计回访工作,充分发挥经审委员作用,监督检查审计工作。

  4、组织开展审计回访经验总结和交流活动,撰写工作信息。

  5、负责对审计回访小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落实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 审计回访主要内容:

  1、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增强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的意识,抓好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和审计决定的贯彻执行,强化审计监督,提高审计权威。审计回访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有关账册进行核查,也可以对有关www.pmceo.com人员进行询问,促进被审计单位规范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

  2、向被审计单位索取有关审计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报告。

  3、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召集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了解经审干部在执行审计纪律方面的情况,把审计回访工作与经审队伍建设结合起来。

  第七条 审计回访中,对已经纠正或正加以纠正的,及时给予肯定,对整改效果好的,给予表扬;对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审计意见,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整改的,将给予批评;对拒不整改的将按工会相关规定,追究内部审计责任。

  第八条 审计回访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12月底前对审计回访结果进行归类、汇总并形成文字总结。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5:总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制度

总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工会审计工作的需要,促进经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为实现经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创造必要的条件,实现工会系统审计资源的共享,特建立成都市总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制度。

  第二条 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一般应从工会系统产生(不包括机关人员)。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工会推荐,所在单位行政同意,市总经审办审核、经审会批准的程序。

  第三条 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热爱工会审计工作;

  2、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

  3、熟悉工会内部审计工作,具备与所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4、在工作中能妥善处理好与市总经审会内外相关机构、人员及其所在工作单位的关系。

  第四条 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权:

  1、特邀内部审计人员聘任期间,在原单位支持下,运用自身的职业技能和专业特长,协助市总经审会开展对下级工会经费收支、财产管理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促进工会经济活动的科学管理与规范运作。

  2、按照市总经审会的工作安排和审计计划,代表市总经审会从事有关工会审计工作,参与审计工作方案制定、审计以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的起草等工作。

  3、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办理审计事项时,有权反映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4、参加市总经审会组织的活动、学习、培训、会议。

  第五条 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下列职业道德规范:

  1、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工会组织利益和工会经审干部职业荣誉的活动;

  2、在履行职责时,应当www.pmceo.com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

  3、在履行职责时,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4、应诚实地为工会组织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5、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履行职责时取得的资料;

  6、审计报告应真实、客观地披露全部重要事项。

  第六条 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的管理

  1、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之前应当经过市总经审办专题培训。

  2、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一般两年。由市总工会经审会聘任,颁发聘书、证书。

  3、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按市总经审办安排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履行审计职责时,应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通知书》和《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证》;

  4、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长由市总经审办人员担任。对审计结果的真实、完整性负责。审计应严格执行全总《工会审计操作规程(试行)》和《审计工作底稿的规定》,审计报告要事先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而后报市总经审办审核,由经审办出具审计意见书。

  审计事项完毕后向经审办移交全部审计资料。

  5、对于有违反审计职业道德和纪律行为的人员,解除聘任,收回聘书。

  6、市总经审会及其办事机构经审办公室应当为特邀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根据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工作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

  7、市总经审会办公室负责特邀内部审计人员日常管理,协调安排具体审计事项,负责对审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费用

  1、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经审专用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特邀内部审计人员适当发放审计补贴。

  2、担任主审人员的审计补贴按审计一个单位300元,审计人员200元核定。

  3、特邀内部审计人员费用在经审专用经费中列支;对工会特邀内部审计人员审计补贴的发放,执行《经审专用经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审批程序。

  4、外出审计的交通费由市总经审办复核后实报实销。外出审计的食宿费,按照市总工会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区(市)县总工会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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