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办证作业指导书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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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1.1.为清晰、透切了解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2.适用范围

  2.1.适用于本部门的凯发一触即发的售后服务专员。

  3.定义

  3.1.无

  4.职责

  4.1.营销部经理/主任对任务工作的下发及审核。

  4.2.凯发一触即发的售后服务专员对办证工作的及时性负有责任。

  5.作业内容

  5.1.受理部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所商品房交易股。

  5.2. 一、商品房交易登记程序:

  5.3.登记备案股备案--->财政局缴交契税--->商品房交易股登记办证--->收费发件股缴税领证

  6. 二、办证所需资料

  6.1.商品房交易登记申请表(1份)

  6.2.购房发票原件;

  6.3.契税完税凭证;

  6.4.已鉴证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销售登记备案表》(见办证须知1);

  6.5.1:1万位置示意图(1份)、房产平面图(2份)、实测用地宗地图(2份);

  6.6.国土证复印件;

  6.7.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复印件(1份);

  6.8.①属个人购买的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其中未成年人见办证须知2)。 ②属企业构买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③属机关、事业单位及社团组织购买的提供代码证复印(1份)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6.9.法院强制转移的,见办证须知3。

  7.预售抵押转现楼抵押办证时需另外提供:

  7.1.商品房抵押登记申请表(1份);

  7.2.《商品房合同抵押登记备案权属证明书》或《商品房抵押登记备案证明》(见办证须知4);

  7.3.抵押贷款合同(见办证须知4);

  7.4.抵押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7.5.抵押权人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8.以下资料需在第一次办证时提交:

  8.1.商品房产权权属证明书原件;

  8.2.国土证原件;

  8.3.办事员委托书(注明委托期限、委托事项及受托人姓名)。

  9.税费项目及标准:

  9.1. (一)土地证

  9.2.买方:印花税(代税局收)..........5元

  9.3. 工本费 ........... 20元/本

  9.4.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a、党政机关、团休:2000m2以下(含2000平方米)200元/宗

  每超500 m2加收25元/宗(最高不超700元)

  b、企业:1000 m2以下(含1000平方米)100元/宗

  每超500 m2加收40元/宗(最高不超40000元)

  c、差额预算事业单位:5000 m2以下(含5000平方米)300元/宗

  每超500 m2加收25元/宗(最高不超10000元)

  d、城镇居民:100m2以下(含100平方米)13元/宗

  每超50 m2加收5元/宗(最高不超30元)

  10. (二)、房产证(以产价计征)

  10.1.卖方:土地增值税(代税局收).........0.7%

  10.2.合同印花税(代税局收) .........0.03%

  10.3.交易手续费 .........3元/m2

  10.4.买方:合同印花税(代税局收) .........0.03%

  10.5.印 花 税 (代税局书) .........5元

  10.6.交易手续费 .........3元/m2(住房免收)

  10.7.房地产权共有(用)证 .........10元/本

  10.8.房地产产权证明费:150 m2以下...............50元

  150 m2至800 m2.........100元

  800 m2以上...............200元

  11.契税.........3%(20**年8月20日前备案的普通住宅税额减半征收;20**年8月20日起备案的普通住宅按3%征收,如达到以下条件可减半征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住房平均套内建筑面积交易价格(城区为3900元/平方米;镇区为2330元/平方米)的1.44倍以下;

  注:20**年4月5日起第三项调整为:城区3970元/平方米,镇区为3175元/平方米)的1.44倍以下(20**年4月5日起备案的普通住宅);

  12. (三)他项权利证

  12.1.买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80元/套

  12.2.印花税(代税局收).....................5元

  12.3.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给费

  a、党政机关、团休:2000m2以下(含2000平方米)200元/宗

  每超500 m2加收25元/宗(最高不超700元)

  b、企业:1000 m2以下(含1000平方米)100元/宗

  每超500 m2加收40元/宗(最高不超40000元)

  c、差额预算事业单位:5000 m2以下(含5000平方米)300元/宗

  每超500 m2加收25元/宗(最高不超10000元)

  d、城镇居民:100m2以下(含100平方米)13元/宗

  每超50 m2加收5元/宗(最高不超30元)

  13. 四、办理时限:

  13.1.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有预售抵押转现楼抵押的18个工作。

  14. 五、办证须知:

  14.1.20**年4月1日前备案的商品房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即土地证及房产证),提供已鉴证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述日期之后备案的商品房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则提供《商品销售登记备案表》

  14.2.购买方为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申请办证。申请人须提供未成年人户口簿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及监护证明(除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只需提供关系证明外,其余还须提供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监护关系证明,也可以是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裁决书)。

  14.3.法院强制转移的房地产申请办证,除提供第一项办证所需资料外,还须提供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

  14.4.20**年4月1日前已办抵押登记的商品房申请办理他项权证,提供《抵押贷款合同》及《抵押权属证明书》,上述日期之后办抵押登记的商品房申请办理他项权证则提供《商品房抵押登记备案证明》。

  14.5.购房发票不能涂改。

  14.6.如属外文资料(含身份证明、委托书)须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

  14.7.住宅与车房不在同一楼栋楼的,须分别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他项权证亦须分别申领。

  14.8.20**年4月1日前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涉及多套商品房交易的,各套商品房须同批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20**年4月1日(含4月1日)后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涉及多套商品房交易的,各套商品房只能申请共同办理一份房地产权属证书。

  15.相关文件

  15.1.相关记录

篇2:南昌市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退房再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

  南昌市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退房再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20**)

  南房产〔20**〕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退房再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退房再销售行为,充分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现就我县商品房退房再销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年1月20日起,商品房购房合同经县房管局开发科备案后,双方因故同意解除合同的房源,必须报县房管局在南昌县房产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再销售,通过抽签方式重新确定购房人。

  二、买受人要求办理退房的,需向开发企业提交《商品房退房申请报告》,本人及共有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者需开具未婚证明)同开发企业到县房管局开发科合同备案窗口办理退房手续。开发企业应向县房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商品房退房申请报告》;2、《商品房退房承诺书》;3、《商品房退房公示再销售报告》。

  三、开发企业对退出的房源报县房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内容包括:房屋坐落、房屋使用性质、套型、面积、现行市场行情重新确定的销售价格和售房单位凯发一触即发的联系方式等。

  公示期内,意向认购人与开发企业联系,实地看房并了解房源相关情况。开发企业应如实提供该房的相关信息。有意向购房并符合我县有关政策具备购房资格的认购人,于每月26日之前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先到县房管局开发科合同备案窗口登记相关信息后领取《商品房退房认购通知单》,再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退房认购抽签协议》,并交纳认购预订金,预订金为总房款的百分之十。

  四、对公示退出的商品房,开发企业不得指定认购人,不得拒收预订金。凡出现上述行为,房管部门将对该房源进行限制,并对开发企业不良信用记录档案。申请认购人(包括家庭成员)不得同时认购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房源。

  五、经公示期满的房源,只有一人申请认购的,可以直接确定购房人;如有多人申请认购的,采取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购房人。房管部门在《商品房退房认购通知单》上签署意见。

  六、县房管部门每月28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顺延)对公示期满的房源组织抽签认购活动。认购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商品房退房认购通知单》、《商品房退房认购抽签协议》及交纳预订金的凭证,前往抽签地点(县房管局七楼会议室)参加抽签。不按通知要求到场的视为自愿放弃认购权。为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局监督室派人参与整个抽签过程进行监督,并签署意见。

  七、确定的购房人应在抽签认购活动后7日内,持《商品房退房认购通知单》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企业必须按网上公示价格签订合同,不得上下浮动,并由开发企业将合同报县房管局开发科合同备案窗口进行备案登记;对未中签的申请认购人,开发企业在抽签结束后3日内退还其认购预订金。

  八、公示期满未认购销售和中签认购人因故放弃购买的房源,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公示再销售。

  特此通知

  附件:

  1、商品房退房申请报告

  2、商品房退房承诺书

  3、商品房退房公示再销售报告

  4、商品房退房认购通知单

  5、商品房退房认购抽签协议

  6、商品房退房认购抽签流程图

  7、授权委托书

  南昌县房产管理局

  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1:

  商品房退房申请报告

  公司:

  买受人----于----年----月----日在你公司购买了位于(地址)----(项目名称)----(楼幢号)----幢----单元----室的房屋一套,合同编号为----,现由于--------的原因,要求退房,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承担,请予以办理为感!

  申请人:电话:

  二o年月 日

  附件2:商品房退房承诺书

  买受人----与出售人----公司经协商一致达成退房协议,该房位于(地址)----(项目名称)----(楼幢号)----幢----单元----室,合同编号----。

  买受人承诺:买受人经所有共有人同意,自愿将该房屋退回给出售人,同意注销该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承担。出售人承诺:该房由我公司收回后,将退出的房屋在南昌县房产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再售,并按南昌县房产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退房再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买受人(签章):出售人(签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二o年月 日

  附件3:商品房退房公示再销售报告

  南昌县房管局开发科:

  买受人----由于----原因,向我公司申请退房,我公司同意其退房,请贵办将该房屋在南昌县房产信息网上公示再销售。房屋基本信息如下:

  出售人使用性质----

  房屋坐落预售许可证号----

  建筑面积(㎡)----户型

  单价(元/㎡)----总价(元)

  联系人----联系电话----

  备注该房屋在网上公开销售,有意向的认购人请与出售人联系,了解房屋情况,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及户口簿到县房管局开发科合同备案窗口(电话:85711311)办理申请认购相关手续。

  (盖章)

  二o年月日

  附件4:商品房退房认购通知单

  公司:----

  认购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现前往你公司签订《商品房退房认购抽签协议》,预交认购第----幢----单元----号房屋预订金----元。此预订金在中签后转为购房款,未中签的在认购抽签结束后三日内退还认购人。

  抽签时间定于二o年月日时,地点在----,逾期不候,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南昌县房产管理局开发科

  二o年 月 日

  附件5:商品房退房认购抽签协议

  出售人(甲方):

  认购人(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签订前,经平等、自愿协商,共同订立本协议书。

  1、乙方自愿以抽签认购方式,向甲方意向购买位于(地址)----(项目名称)----(楼幢号)----幢----单元----室,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平方米。

  2、甲方在认购抽签结束后七日内与中签的认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到县房管局开发科合同备案窗口办理备案登记,认购人交纳的预订金转为购房款;认购人未中签的,甲方应在抽签结束后三日内退还其预订金。

  3、违约责任(双方自行约定):----。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售人(签章):认购人(签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二o年月日

  附件6:商品房退房认购抽签流程图

  认购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局开发科合同备案窗口登记相关信息后领取《商品房退房认购通知单》

  ↓

  认购人持《商品房退房认购通知单》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退房认购抽签协议》,并交纳认购预订金

  ↓

  认购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商品房退房认购通知单》、《商品房退房认购抽签协议》及交纳预订金的凭证,前往抽签地点参加抽签

  ↓

  现场抽签

  ↙↘

  中签未中签

  ↓↓

  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开发商退还认购预订金

  附件7:授权委托书

  南昌县房管局开发科:

  兹授权----同志,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全权代表----公司办理----商品房退房再销售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司承担,请予以办理为感!

  授权单位(公章)

  年月日

篇3: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司法解释(2014)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司法解释(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法释〔2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年2月24日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所有权归承租人,并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

  第五条 出卖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绝受领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

  (二)出卖人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承租人以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相应租金支付义务的除外。

  第七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导致承租人不能返还,出租人要求其给予合理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仅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未对租赁物的归属及损失赔偿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第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以融资租赁合同虽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但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为由,主张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应当免除承租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的;

  (三)怠于行使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

  (四)怠于行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对出卖人的索赔权的。

  第十九条 租赁物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且出租人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在承租人选择出卖人、租赁物时,对租赁物的选定起决定作用的;

  (二)出租人干预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选择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三)出租人擅自变更承租人已经选定的出卖人或者租赁物的。

  承租人主张其系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第二十三条 诉讼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租赁物价值;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确定租赁物价值。

  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认为依前款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或者拍卖确定。

  五、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出卖人与买受人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或者出租人与承租人因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仅对其中一个合同关系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另一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承租人与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未对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承租人基于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直接向出卖人主张受领租赁物、索赔等买卖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出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租金欠付争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6〕19号)同时废止。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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