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非公企业工会属地管理工作总结2篇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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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非公企业工会属地管理工作总结

  街道非公企业工会属地管理工作总结

  为贯彻落实区总关于非公企业工会属地管理工作的会议精神,我们严格按照非公有制企业属地化管理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主要做到“四个到位”:一是宣传发动到位。我们通过横幅、宣传栏、黑板报,以及利用各种会议进行大力宣传,使广大非公企业充分认识到非公企业工会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是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十六大提出的“两个不动摇”的重要举措。同时,我们还将区总建工发(**)17号文及实施意见分别复印下发到各基层单位,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是组织力度到位。街道成立了以分管副书记为组长,街道工会联合会主席为副组长,各行政村工会主席及有关人员组成的9人工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沙洲街道非公企业属地化管理工作实施计划,分四个阶段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落实。

  三是责任落实到位。面对大规模拆迁的不利形势,我们将此项工作,采取以村为单位实行分片包干,明确责任,开展好调查摸底工作。第一阶段要求各行政村从7月1日到7月10日对辖区内所有企业单位进行一次拉网式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确保不漏一家非公企业。第二阶段,要求各行政村从7月15日到7月底对辖区内所有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摸底,同时,结合南苑工商所提供的个体经营户花名册,逐一进行核对。目前除已列入河西拆迁范围内的企业不作登记外,街道共有非公企业102家,其中外资企业9家,私营企业23家,个体户70家,分别占全街道非公企业的9%、23%、68%。职工总数为2607人,其中外资企业542人、私营企业1892人、个体户173人。街道已建立工会组织的非公企业92家,其中工会小组82家,未建立工会组织还有10家(人数均为25人以上)。

  四是巩固提高到位。我们在理顺非公企业工会工作属地化管理的基础上,按区总工会提出的“两手抓”的要求,针对已建立的工会组织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我们突出重点,狠抓各级工会的制度与网络建设,街道、村和企业工会均做到主席、委员职责,工作计划,组织网络全部制板上墙,增加了工作的计划性和透明度,使各项台帐资料齐全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如今工会干部心中做到“三清”:基层工会底数清、职工会员人数清、制度职责心中清,为下一阶段即将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

  通过上述工作的扎实开展,我们有以下几点工作体会:一是党政领导的重视是理顺非公企业工会隶属关系的前提。我们将区总工会的会议精神、要求及时向街道工委作了汇报,得到了党政一把手的高度重视,街道工委专题召开了由基层工会主席、居委会书记、各村书记、驻地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对活动要求进行研究部署,明确街道分管书记负总责,工会总牵头,按照“五有”(有计划、有研究、有落实责任人、有总结、有检查验收)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所以,我们感到工会组织所开展的活动只有在党委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地争取党政领导的关心和支持,工作才能上层次、上水平,工作才会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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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企业支持是理顺非公企业工会隶属关系的关键。实践告诉我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工会工作只有紧扣企业的中心工作,我们做工作才能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为了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顺利开展,我们工会多次上门找企业领导加强感情联络,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同时,我们工会对家庭生活困难的企业职工坚持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帮助企业职工解决子女上学等实际困难,赢得到了企业领导的赞誉,通过开展一系列活动,使一些私营企业在调查登记过程中由推诿不配合到主动支持,还抽调专人积极支持我们的工作。因此,我们只有真心实意地为企业着想,为企业服务,双方的工作才会形成互动效应,我们才能在工作中掌握主动权。

  三是提高组织程度是理顺非公企业工会隶属关系的保证。街道领导不但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而且在人员安排上充分保证,使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有时间、有精力,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街道领导还多次会同村干部到企业,与企业领导沟通,跟企业领导协调,使非公企业工会属地化管理工作如期进行。

  下一步工作打算:一、成立街道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联合会,民主产生新一届工会联合会委员。

  二、本着先组建后规范的要求,对25人以上的企业计划在9月底全部组建工会,同时“三会”同步率达100%。

  三、对新上岗的工会主席计划在10月中旬开展业务培训,使他们尽快进入角色,进一步帮助、指导他们开展好工会工作。

  四、创新活动载体,丰富“职工之家”建设内容。针对我们街道食品行业多的特点,我们将组织他们在生产经营中开展“奉献在岗位,争当‘十佳操作标兵’、‘十佳名誉职工’”评选活动。举办“外来务工者”专场文艺晚会和十一歌唱祖国职工文艺汇演以及乒乓球、扑克牌比赛,以此提高我们工会工作有特色、上水平,为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做出应有贡献。

篇2:属地管理和业主委员会处理关系的基本原则

属地管理和业主委员会处理关系的基本原则

  一、实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位一体”共管模式,推行网格化管理机制,落实属地物业管理职能。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 业主(代表)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主动接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告知所在辖区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其意见。涉及重大公共事务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派专人列席会议,予以指导和监督。(《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55号第13条)

  根据实际需要,业主委员会及时向社区居(村)民 委员会提议,由属地政府召集,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小区内重大事宜。(《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三、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配合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解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告知相关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和及时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与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互相协作,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社会管理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和极配合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业 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要尊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合法决定,认真履行监督指导职能。当业主委员会遇到困难,或与物业服务企业产生较大矛盾时,要协助业主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是平等的合同关系,业主委员会不干预物业服务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关于印发做好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房物[20**]2号第三条第五款),业主委员会应当尊重物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权利和听取其专业意见。

  双方都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义务。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业主委员会在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严格履行合同的同时,主动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督促业主主动交纳物业服务费,自觉遵守管理规约。

  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合同内容,同物业服务企业商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活动进行定期考核打分,对存在的属于物业服务合同范围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对包干制收费模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力所能及但整改不及时等行为,可以在非物业服务费用如经营性收入的分成等方面进行奖惩。

  就广大业主的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及时主动与物业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沟通,具体公共管理事务(如项目维修、物业服务费标准增减、停车位、停车费等),业主委员会可自行制定方案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在与物业服务企业充分协商一致后,经业主大会同意,投权后予以实施。

  业主委员会成员要有明确分工,经常与所分管片 (幢)业主代表沟通,及时收集业主的意见和建议,虚心接受业主对 执行业主大会决定过程的监督。业主委员会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全体委员汇总并及时处理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代表”和“执行机构”作用,从而取得广大业主的理解和支持,调动广大业主自觉参与小区管理、共同维护公共秩序的积极性。

  六、业主委员会成员应相互配合和支持,会上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持反对或弃权的成员要服从业主委员会最终作出的决定,并自觉维护业主委员会的团结和威信,会后不散布不利于业主委员会决定执行的言论。主任、副主任要以身作则,用自己的模范行动,调动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积极性。

  七、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的,业主可以请求业主委员会监督履行。(《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苏价规字[20**]4号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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