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物业保修金退还有关事项的通知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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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物业保修金退还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关于物业保修金退还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设局,杭州市房管局:

  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退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修金退还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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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单位可以在物业区域内首套房屋交付满8年的前三个月内,凭首套房屋交付证明等材料向保修金管理机构提出保修金退还申请。

  (二)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在首套房屋交付满8年的前一个月内,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的物业小区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一个月。

  (三)公示期限内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等对物业保修相关事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保修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异议应当载明不予退还保修金的理由、异议人姓名(名称)及凯发一触即发的联系方式等内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未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无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届满后出具无异议的书面证明。

  (四)保修金管理机构在公示期内未收到书面异议或者异议内容与物业保修没有直接关联的,应当自保修金存储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提出申请的建设单位退还保修金。

  二、保修金退还的异议处理

  保修金管理机构在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且异议内容与物业保修具有直接关联的,由建设单位和异议人通过协商、诉讼、仲裁、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等方式解决异议。

  建设单位提交材料证明具有下列异议解决情形之一的,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单位退还保修金;建设单位提交证明材料时保修金存储期限尚未届满的,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自保修金存储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单位退还保修金:

  (一)异议人书面同意撤回异议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对异议内容涉及的物业保修相关事项已经作出认定和处理的;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异议内容涉及的物业保修相关事项已经出具结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保修金退还的特殊情形

  物业区域内的所有房屋灭失的,建设单位可以在灭失情形发生后凭相关灭失证明向保修金管理机构提出保修金退还申请。保修金管理机构核实确认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单位退还保修金。

  保修金存储期限内建设单位已注销,相关主体履行保修义务但未办理物业保修金变更手续的,物业保修金退还的具体办法由各地物业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四、保修金计息

  保修金存储期限内每年结息一次,当年交存、使用或者退还的部分按照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其他按照当年1月1日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

  本通知自20**年2月10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1月4日

  文章来源自 房地产 e网

篇2:江阴市物业保修金退还操作指引

  江阴市物业保修金退还操作程序

  【操作依据】 《江阴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江阴市物业保修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保修金退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物业保修期满五年。

  2、物业保修期满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办理交接验收手续后。

  二、保修金退还具体操作步骤:

  1、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项目保修期满前1个月,向市物业管理中心(或所在地房管所)提交"保修金退还申请单"和保修金交纳收据的复印件。

  2、市物业管理中心(或所在地房管所)受理审核后,将物业保修期满交接验收和拟退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物业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10天。

  3、组织相关单位(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所在镇(街道)或社区、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到现场进行物业项目保修期满交接验收。

  4、交接验收合格后,填报"物业保修期满交接验收表"。由市物业管理中心对以上资料及程序进行审核,并报住保房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将"保修金退还申请单"和"物业保修期满交接验收表",以及保修金使用情况明细交局财务科。

  5、开发建设单位接到住保房管局通知后持保修金交纳收据(原件),到住保房管局财务科办理退还手续,财务科将保修金余额和交存期间加权平均活期利率所生利息,退还给开发建设单位。

  【申请单位】房地产开发公司

  【办理部门】江阴市物业管理中心(或所在地房管所)

  【联系电话】物管中心:86880703 开发区所:86890385 临港新城所:86631689 澄东所:8620**66 澄东南所:86301248 澄南所:86918356 徐霞客所:8653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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