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集中供热管理方案参考
一、前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居民对于供暖的需求也越来越高。物业集中供热管理方案是为了满足居民对于供暖的需求,提高供暖服务质量,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而制定的。本方案旨在提供具体详细、可操作性强的物业集中供热管理方案,以期为物业公司提供参考。
二、管理机构
物业公司应当成立专门的供热管理机构,负责物业集中供热的管理工作。该机构应当由专业人员组成,包括供热工程师、技术人员、维修人员等。该机构应当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供热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三、设备管理
1.锅炉房管理
锅炉房是物业集中供热的核心设施,其管理至关重要。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锅炉房管理制度,包括锅炉房值班制度、设备维护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同时,应当配备专业的锅炉房管理人员,确保锅炉房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2.管网管理
管网是物业集中供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也非常重要。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网管理制度,包括管网巡检制度、管网维护制度、管网安全管理制度等。同时,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网管理人员,确保管网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四、服务管理
1.服务标准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标准,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时限等。同时,应当配备专业的服务人员,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2.投诉处理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包括投诉渠道、投诉处理流程等。同时,应当配备专业的投诉处理人员,及时处理投诉,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五、安全管理
1.安全制度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培训制度、安全应急预案等。同时,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供热服务的安全。
2.安全检查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锅炉房安全检查、管网安全检查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居民公示检查结果。
六、费用管理
1.收费标准
www.pmceo.com-物业经理人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向居民公示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透明。
2.费用结算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费用结算机制,包括费用结算流程、费用结算周期等。同时,应当向居民提供详细的费用结算明细。
篇2:集中供热管网节能技术监控方案研究
集中供热管网节能技术监控方案研究
中图分类号:
tu9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27-196-2
0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开始了迅速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一些大型的城市已经建成了城镇供热系统,并且逐渐成为城市内部重要的基础设施。我国的供暖需求现在不断地向南移动,预计我国将有70亿平方米的地区需要建设供暖设施,根据目前的建筑能耗水平来说,按标准煤计算每年需要用于供暖的能量将增加1.4亿吨,电量每年要增加40004500亿千瓦时,由此可见,我国面临着巨大的能源压力。为了保证供暖、节约能源、提高供暖效率,集中供热管网节能控制系统应运而生,为我国的集中供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系统的初调节
1.1初调节的办法
整个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初调节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在集中供热网管运行的初期,比较容易出现不同的地方冷热不均,流量不平衡的现象,因此需要进行初调节以解决这些问题,维持系统的运行状态。初调节主要依赖于监控系统收集到的室温数据,通过对不合理数据的采集做出流量不平衡预警,然后再通过系统后台的计算,估计出出现问题的部位,从而对供热网管的流量进行调节。
1.2估算设计流量
在初调节的进行过程中,系统在后台估算设计流量,主要方法就是用面积热指标法将热负荷量计算出来,通过将热负荷量带入到流量计算公式中,从而得到设计流量的数值,流量计算公式如下:
上面的式子中g指供热网管的流量,q指估算的供暖热负荷,δt指供热管网供回之间水的温度差。相关规定指出锅炉热源的δt不能小于20摄氏度,则q的数值可以根据下面的式子进行估算:
qf表示建筑供暖面积热指标,f表示供暖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不同的建筑物qf的值也不同,采取的节能措施也不同。表1为未采取节能措施的采暖热指标推荐值,
1.3流量平衡调节
流量平衡调节有两种方案,一是根据各个部位压力的不同进行流量平衡调节,二是根据设计流量估算出来的数值,使用自力式流量平衡调节阀来对流量进行适当的调节,以保证系统的流量平衡,均匀供暖。
运行调节
2.1换热站节能监控
2.1.1换热站检测参数
一般监控系统监测的热源都是锅炉,而锅炉又是一个相对来说比较复杂的独立系统,跟二次网运行的相关性不大,因此本文监控系统对热源的监测只是对一些安全运行的基本参数进行了讨论。供热网管节能监控系统所检测的一个重点部位就是换热站,换热站要进行检测的数据见表3。
2.1.2换热站的节能控制策略
换热站的主要功能就是把热量通过一次网系统传递给二次网系统。为了使换热站能够达到节能的目的,一次网通过量调节的方式改变二次网的供水温度,从而使二次网完成质-量的综合调节。量调节指的是在一次网上安装电动调节阀把一次网供水管中流体的一部分直接送入到一次网回水管中,没有经过换热器,将一次网系统当作定流量系统。换热站还可以对室外的温度进行实时的检测,通过检测到的数据对室外的温度进行预测,大大避免了系统滞后以及系统滞后产生的影响,从而节约了能源。
2.2气候补偿器的节能控制
气候补偿器是自动程度很高的节能控制装置,可以根据室外温度的变化,对一次网供水流量进行调节,根据预设的曲线规律,从而对二次网的供水温度进行调节。如果室外的温度突然降低,气候补偿器就会根据预设曲线对电动调节阀的开度进行调整,从而提高水温,维持室内的温度。同样当室外温度升高时,气候补偿器也会通过调节电动调节阀的开度降低水温,保持室内的温度不变。气候补偿器对于室内温度的智能调控可减少系统的运行成本,实现了能源和资源的节约。
2.3水泵变频节能控制
换热站内部的补水泵以及循环水泵的变频控制受供水流量变化影响,二次网循环水泵中流体的流量和温度都不会是固定的数值,因此采用定压差的控制方法,补水泵则使用的是定压控制方法。
2.3.1循环水泵的控制方法
循环水泵的管网中不同的位置其压力差也不相同,管网的运行状态受到压差的影响。为了使定压的方式可靠,一般将对环路最不利的压差定位预设值。循环水泵有两种控制压差的方式,分别是近端定压和远端定压。其中近端定压是在水泵进出口的位置安装压力监测点,跟热源的距离比较短,相反远端定压将监测点设置在用户打热力入口处,离热源很远。
定压的方式由供热管网系统的特点以及设备安装是否便利等条件决定,这两种定压方式各有优点,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安装。
2.3.2补水泵的控制方法
通过热水在供水系统中的循环,从而产生热量进行供暖。再循环过程中热水是一定会产生损耗的,因此系统补水是非常必要的,能够使系统内水流量正常,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系统内部水量减少可以通过压力变化表现出来,补水泵的变频设备通过对定压点压力的变化进行监测,从而调节系统内水的流量,使水压保持恒定。当循环水泵定压点处的压力过大时,需要减少供热管网系统中热水的流量,这时就需要打开泄压阀,减少流量,从而供热管网系统内的压力会减小;当循环水泵定点处压力减小时,此时需要增加供热管网系统中热水的流量,通过打开补水泵,把蓄水池内的水引流到管网系统中来,使管网内部的压力达到正常值,整个系统能够正常的运行。
补水系统通过利用变频技术对水泵电机进行控制,可以减小管道内部的阻力。对补水系统采用变频调速定压控制,即定压点压力的改变使变频器调节水泵电机的频率,以满足系统补水量的要求,使得定压点的压力在一个范围内波动,但这个范围很小,可以将这个波动的压力值看作一个常数。
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集中供热管网节能控制方案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包括初调节以及换热站内的气候补偿器、补水泵和循环水泵的节能控制。由此可以看出集中供热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系统,通过对各个环节进行控制可以有效减少能源的消耗。我国虽然地大物博,但是人均资源占有率很低,为了节约能源,满足人们日常的生活要求,相关部门应该加紧对节能控制系统的研发,制造出更多低能耗、高效率的产品,节约能源和能量。
参考文献
李维尚.集中供热管网节能技术监控方案研究[d].石家庄铁道大学,20**.
翟率名.集中供热管网节能技术研究[d].石家庄铁道大学,20**.
吴忠仁.城市集中供热管网保温节能监测技术分析[j].科技与企业,20**,11:142.
篇3:黑龙江省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地进程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推进本省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改革,提高集中供热的建设、管理及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的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经营主体,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大气环境,提高节能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建设的组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招投标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对非热电联产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的行业管理,热电联产供热热源的建设管理由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并根据需要编制热电联产规划。供热专项规划和热电联产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根据城市的功能和特点,科学、合理地划定供热分区。
供热分区内按照集中供热进行规划布局,每个供热分区在满足供热需求的前提下只能有一个主热源,不得新增分散供热小锅炉和高耗能锅炉供热,原有分散供热小锅炉和高耗能锅炉应当限期拆除,严禁新增非调峰供热锅炉。供热分区内可以采取区域锅炉、热电联产、热泵、其他清洁能源供热等不同热源和热源组合方式。
第六条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提出可供招标的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项目。
第七条新增集中供热热源项目应当向潜在投标人提供两个以上(含两个)厂址供选择。
新增集中供热热源项目投标人提出的热源建设方案中,按照供热专项规划采取热电联产供热方式的,鼓励采用背压机组方案,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向潜在投标人提供电网现状情况。
第八条新增集中供热热源项目所需的燃料消耗量、污染物排放量以及出口端热价是投标人参与竞标的重要参数。
第九条新增热网项目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结合供热区域特点,合理确定路由,满足设计标准和技术参数,鼓励与相邻的供热系统构建联动互补的联通网络,保障供热安全。
第十条新增热网项目的供热保障能力、供热安全性、热网运营经验、热源热价买价、热网热价售价以及申请使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额度是投标人参与竞标的重要参数。
第十一条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取,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供热热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新增集中供热热源由企业投资建设,产权归企业所有。
第十三条新增热网使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产权归国家所有;新增热网由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含政府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共同建设的,产权归国家和企业共有。
产权归国家的,企业无权对热网进行抵押、拍卖、转让、出售等资产处置。国家和企业共有产权的,热网建设完成移交使用前需进行产权界定,政府和企业按照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比例行使财产权。企业只能对其拥有的产权资产进行处置,同等条件下,政府或者热网的共有产权人有优先购买权,以维持热网的整体功能性和使用的相对完整性。
热网建设完成后,政府应当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与企业协商确定热网运营事宜,并由企业负责在运营期限内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及更换,保证热网正常使用,超出使用年限的老旧热网更新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多元融资的方式,由政府和企业协商处理。
第十四条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部门或者机构具体负责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招标的组织工作,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招标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招标公告应当在依法指定的一个国家级和一个省级媒介上发布,并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六条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七条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组织开展开标、评标等相关工作。依据投标人提供的供热服务水平、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单位热价、节能减排水平、新技术应用、工艺方案、投融资方案、运营及移交方案等综合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序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标条件的除外。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依法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中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完成项目公司的注册,依法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条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承担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下列责任:
(一)按照现行管理政策,主动服务中标企业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帮助完善相关前期工作要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
(二)维持供热分区规划的一贯性,在规划的新增集中供热热源项目范围内不再批准或者申报其他新增集中供热热源项目;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中标企业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推动供热区域内分散小锅炉的撤并,维护企业投资经营权的完整性和专营性;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义务。
第二十一条中标企业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投资和时限,遵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按期开工建设,保证项目建设质量;
(二)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投产运营,保证供热安全,未按期达到热负荷需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提供符合标准的供热产品和服务;
(四)不得自行决定停热、解散、歇业,不得自行变更项目法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义务。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4:《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实施细则(2019)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5月27日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制定全市集中供热企业奖励考核办法。市、区(县)和开发区管委会分别对各自发证的集中供热企业,从供热质量、供热服务、供热安全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三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供热管网,应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并与所依附的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城市道路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供热管网应当纳入综合管廊。
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计划确定后,应及时通知并统筹协调集中供热企业做好供热管网的同步敷设或改造工作。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资金,专项用于集中供热管网的建设。市、区、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应按年度将收取的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资金全额返还给相应的集中供热管网建设单位。
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配套供热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通知拟供热的集中供热企业参与验收工作。经验收,供热设施不符合相关供热标准规范的,建设单位必须整改至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条从事集中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向其热源或者热用户所在地的区(县)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申领《西安市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
供热管网跨经行政区、开发区或县域的供热企业,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西安市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领《西安市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供热企业,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并提交相应资料:
(一)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
供热经营区域、供热方式、供热规模及供热设施布局等,应符合集中供热专项规划。若未编制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按供用热实际需求确定。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利用电厂余热供热的,供热企业应与电厂签订供用热合同;利用天然气锅炉供热的,供热企业应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利用污水源热泵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取得污水管道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取水的批复;利用干热岩供热的,供热企业应提供干热岩满足供热需求的相关资料和地下水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复。热源的供热能力应当能够满足供热需要。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供热企业应提供供热设施建设的相关图纸和存档资料,符合国家节能环保相关政策的资料,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同时,提供供热系统运行正常,且供热能力满足供热面积需求的相关资料。
(四)具有供热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供热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当中,热能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工程热物理、动力机械及工程、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制冷及低温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等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含中级职称)至少2人,环境工程专业人员至少1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2人。锅炉、管道运行、水处理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全部持证上岗。
(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管理体系和安全责任制度。
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服务站点等。供热企业应提供关于经营场所的资料,如产权证书、购买或租赁合同等。安全责任制度方面,应提供企业管理体系及安全责任制书面材料。
(六)具有健全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和应急保障措施。
供热企业应提供供热事故抢险预案,预案应包含针对常见或可能突发的各种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方案、措施等内容。同时,应有应急抢险设备及专业队伍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规定条件的,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核发《西安市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集中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等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供热范围扩大后跨经区(县)或开发区地域的,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申领《西安市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集中供热企业应按照《西安市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确定的事项开展集中供热活动。
区(县)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其管理范围内集中供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取得《西安市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其热源和热用户等情况向所在区(县)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进行书面报备。
报备的内容具体包括:
(一)热源情况:各热源厂(站)、锅炉(供热机组)台数及吨位(供热能力)、供热面积、地址等。
(二)用户情况:用户数量、名称、地址、用热面积、用户所聘物业服务公司及其负责人等。
首次报备时,集中供热企业还应提交公司规模、组织架构、发展历程等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新建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热设施,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由集中供热企业维修、养护和管理。既有民用建筑的集中供热设施,逐步实施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一体化经营管理。
本细则实施后,新申请《西安市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的集中供热企业应当对所供项目用户实行热源、供热管网、换热站一体化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既有民用建筑拟实行供热经营管理一体化的,应在其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向集中供热企业提出供热设施管理移交申请。
集中供热企业收到移交申请后应组织现场踏勘,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回复。供热条件满足相关国家节能建筑规范及行业标准的,由业主委员会与集中供热企业协商管理事项,并签订管理移交协议。供热条件不满足相关国家节能建筑规范及行业标准的,申请人应先进行节能改造,待验收合格后,再与集中供热企业协商签订管理移交协议。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接入集中供热,应在当年6月15日前向集中供热企业提出书面用热申请,并提交用暖申请书、规划建审总平图、热交换站预放位置平面图等资料。
集中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用热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符合用热条件的,集中供热企业应当与申请人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用热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热用户应及时足额向集中供热企业缴纳当季热费。往季因故欠缴的热费,应一并结清。
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当年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小区居民总户数的60%以上,或用户交纳热费达到应交纳总热费的60%以上时,集中供热企业应当予以供热。
第十五条集中供热企业在直管到户的居民小区内,物业服务公司在自行管理的居民小区内,应分别公布用户用热及收费等情况,接受用户的监督:
(一)每年供暖季期间,每月15日公示住户入住情况、用热情况及收费情况等。
(二)每年4月至6月期间,每月底公示上个采暖期温度不达标住户及退费情况。
用户对公开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区(县)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第十六条对于老旧居民小区,集中供热企业不得以入住率低等为由不予供热,也不得将供热事宜与物业服务公司的水、电、停车、物业费等其他事项捆绑实施。
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收取供暖费也不得与水、电、停车、物业费等其他事项捆绑实施。
第十七条供用热合同签订前,物业服务公司应向集中供热企业提供用热建筑的竣工图或建筑物实测报告,作为热费核算依据。
第十八条用户变更用热事项的,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更名过户的,新用户需持房屋买卖双方同意并签字的更名过户协议书到集中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二)变更用热性质、用热面积、供热负荷,应当到集中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集中供热企业在集中供热期前对供热设施进行注水、试压和排气,并提前五日通知用户。未实行供热经营管理一体化的用户,物业服务公司应配合集中供热企业做好换热站、二次供热管网的相关准备工作。
未实行供热一体化经营管理的用户,其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由设施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负责,也可委托集中供热企业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集中供热企业、物业服务公司应为用户提供多种方式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电话,及时受理用户反映问题。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县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对集中供热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做好12345市民热线工单办理工作,在采暖期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及时处置应急突发事件。
第二十一条集中供热企业或者物业服务公司接到用户反映室温不达标投诉的,应在12小时内回应并安排进行入户测温。供热企业的测温结果,以及集中供热企业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测温而由物业服务公司测温的结果,都可以作为退费依据,测温结果由测温单位和用户同时签字。
第二十二条测量室内温度,应在门窗关闭30分钟以上的情况下,将测温表放置在房间中央距地面1米至1.5米处,以测温表读数稳定后显示的温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供用热双方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用户可向所在辖区的区(县)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投诉,区(县)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接到投诉后24小时内回应,并组织进行现场测温。测温记录应由区(县)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集中供热企业、热用户共同签字并分别留存,作为结算热费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因集中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县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责令集中供热企业采取改正措施,对整改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非因集中供热企业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集中供热企业需提供证据,提出解决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和热用户。
经建筑质量检测部门鉴定,属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质量标准造成室温不达标的,集中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
因用热方私自拆除墙体或墙体保温层、设置隔断、扩大采暖空间、改动取暖设施等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集中供热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回复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和热用户。
第二十六条集中供热企业应在供热结束后至当年6月30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退费标准按照《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相关规定执行。退费时,集中供热企业应提供书面说明,写明退费原因、退费计算公式、退费日期,并经用户签字后,由集中供热企业和用户分别予以留存。
第二十七条用户应安全使用其室内供热设施,设施发生故障时,用户应当及时通知物业服务公司或集中供热企业,物业服务公司或集中供热企业应当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后,用户按照事先确认的收费标准支付抢修费用。
第二十八条所在建筑供热设施若具备能够采取控制、隔热措施的,用户可以申请停热,停热以整个采暖季为单位,用户应当交纳基本热费。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地下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会同集中供热企业共同制定供热设施保护方案,未通知集中供热企业及未制定保护方案或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导致安全事故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的监督指导,及时协调解决相关供热纠纷和重大、复杂的供热问题。
第三十一条区(县)集中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供热管理机制,加强供热、用热等活动的监管,及时解决供热、用热中的各种问题,以及12345工单办理、供热舆情处置等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公安部门要联合城管部门、住建部门及各区县、开发区,扎实开展物业领域扫黑除恶治乱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相结合原则,严厉查处“偷热”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单位自备热源采暖、居民单户自行采暖和不产生经营行为的供热活动,不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