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伤事故处理意见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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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工伤事故处理意见

  为明确责任、加强管理便于工伤事故的处理,经公司研究制定工伤事故处理意见,具体如下:

  一、工伤的界定:按《企业工伤保险规定》的有关条款界定。工伤发生事故后,所在单位负责人须于第一时间汇报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并于24小时内提交事故经过、说明的书面材料,若因上报不及时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承担。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上报分管副总,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原因及责任人,必要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二、事故发生后,所属单位(部门)要及时组织进行抢救治疗,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入院,转院和出院手续。

  三、因工受伤的职工按《企业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工伤事故后,工伤事故发生7天内,所属单位将所需材料准备齐全报送集团人力资源部,由集团人力资源部至社保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申报及后续协调、拨付工作。

  四、工伤治疗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按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由社保部门处理。若有社保部门未处理费用,则由所属单位全部负担。

  五、事故主要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按总损失额(含保险索赔额)的5-20%赔偿损失,具体数额由公司根据情况确定。

篇2:公司工伤事故处理规定(9)

  公司工伤事故处理规定(九)

  第一条 确保工作全是公司及其每一个干员的责任,每一个干员责任预防和报告不安全工作情况。

  第二条 员工如因公受伤或生病,应立即向直属干部报告,干部应立即组织人员申请车辆护送,医院或公司指定医院医治。

  第三条 受伤员工之直接班组长干部应及时填空工伤事故报告表。

  第四条 掌权员工之直接单位主管应对事故发生原因,详细经过阐述清楚,以及处理见意。

  第五条 行政部对公司工伤事帮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对发生事故要在12小时内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并对调查结果采取处理决定呈报上一级主管。

  第六条 总经理对调查事故应掌担之责任处理意见给予最终裁决。

篇3:绿航房地产公司员工工伤事故处理办法

  绿航房地产公司员工工伤事故处理办法

  一、员工受伤救治及申报

  1、员工在本工作场所受伤,部门或成员企业负责人应及时组织人员救治;

  2、员工在非本工作场所受伤,部门或成员企业负责人应积极协助其亲属对受伤者进行救治;

  3、员工受伤,部门或成员企业负责人应视情节第一时间及时报告集团公司总经理并通知当事人家属,同时在12小时内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申报,人力资源部根据事故情况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

  4、员工在住院治疗时所报姓名必须与身份证姓名一致。

  二、受伤材料报送及性质(工伤或非工伤)鉴定程序

  1、若当事人受轻伤,由本人在事故发生3日内将事故发生经过用书面材料报送部门或成员企业负责人;若当事人受伤较重,无法书写时,可由本人口述,家属或同事代为书写;若当事人受重伤,无法书写或口述,由事故见证人提供事故经过材料。无论何种情况,员工受伤经过要由一个以上见证人签字;

  2、部门或成员企业负责人根据事故发生的书面材料,5日内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初拟受伤性质报告;

  3、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将事故初拟认定情况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认定;

  4、当事人若对集团公司认定的受伤性质有异议,可以和集团公司进一步交涉或请求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三、工伤认定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四、工伤人员治疗待遇

  1、工伤人员到指定的医院治疗,医疗费凭票全额报销,未经许可,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到其它医疗机构自行治疗者,治疗后果和治疗费用公司概不负责;

  2、工伤人员住院需陪护的由受伤者或其家属申请,公司视情况派陪护人员或指定伤者家属陪护,无论单位派陪护人员工家属陪护,市内每人每天补助40元,市外每人每天补助50元;

  3、工伤人员出院后,要开具诊断书和复制病历等材料,如需院外治疗或休养的,凭医院诊断,经单位同意后,方可治疗、休养;

  4、员工因工伤需停工治疗的,在治疗期内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事故处理

  1、因工致残,根据劳动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的伤残等级,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具体规定双方协商一次性处理,协商不成,交由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处理;

  2、死亡,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对于因主观原因致使工伤的发生,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赔偿后),主要责任部门和领导以及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七、工伤员工无故拒绝治疗、检查、夸大或隐瞒重要情节,影响事故调查、劳动鉴定结论、多领工伤保险待遇而损害公司利益或信誉等行为的,公司在其工伤治愈后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八、集团公司员工统一参加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与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有抵触的,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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