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员工奖惩细则奖励部分
为了更好地调动**物业公司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加强员工责任感,激励先进,树立典型,创建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提升服务水平,建立一支受业主欢迎的员工队伍。特制订本细则。
一、奖励
(一) 个人奖励
1、 凡员工有以下情形者,予以通报表扬并予以50-100元标准进行奖励:
(1) 维护规章制度,检举、揭发损害公司利益或违规行为有具体事迹者;
(2) 提供优质服务,受业户书面表扬者;
(3) 保护公共财产安全价值1000元以内者;
(4) 对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取得1000元以内效益者;
(5) 增收节支,控制成本在1000元以内者。
2、 凡员工有以下情形者,予以通令嘉奖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经理级以下员工奖励100-200元;经理级以上人员奖励100-500元:
(1) 保护公共财产安全价值1000元以上者;
(2) 出色完成上级交给的特殊任务者;
(3) 对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取得1000元以上效益者;
(4) 技术和业务考核及在行业中获得优秀成绩者;
(5) 增收节支,控制成本1000元以上者;
(6) 拾重金而不昧者(价值2000元以上);
(7) 为业户挽回较大财产损失受业户书面表扬者(价值5000元以上);
(8) 在专业刊物上发表与业务有关的文章者(职责有要求者除外);
(9)一个月内累计三次通报表扬者。
3、 凡员工有以下情形者,予以记功并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经理级以下员工奖励200-500元;经理级以上人员奖励500-1000元:
(1) 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使业户和公司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价值20000元以上);
(2) 保护公共财产安全价值20000元以上者;
(3) 对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取得20000元以上效益者;
(4) 增收节支,控制成本在20000元以上者;
(5) 为公司拓展做出积极贡献,效果显著者(职责有要求者除外);
(6) 一个月内累计三次通令嘉奖者;
4、 凡员工有以下情形者,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经理级以下人员将直接晋级或加薪;经理级以上人员奖励1000-3000元:
(1) 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业户或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者(价值50000元以上);
(2) 通过设备、设施技(整)改,杜绝重大的安全隐患,或使公司资产增值和能源节约有突出贡献者(价值50000元以上);
(3) 表现特别突出,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者;
(4) 一个月内累计两次记功者。
(二) 集体奖励
1、 员工以集体为单位进行的相关活动有以下情形者,将予以通报表扬并奖集体200-500元;对在集体中有突出表现之个人,另按个人奖励条款进行奖励。
(1) 参与行业中技术和业务考核及在行业中获得优秀成绩者;
(2) 承办行业内大型活动,获得表彰的;
(3) 由集体完成的解除业户或非业户重大人身安全危害,并受当事人书面表扬者;
(4) 因集体行为,保护公共财产安全价值5000元以上者;
(5) 集体对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取得5000元以上效益者;
(6) 因集体努力,增收节支,控制成本在5000元以上者
2、 员工以集体为单位进行的相关活动有以下情形者,将予以通令嘉奖并奖集体500-1000元;对在集体中有突出表现之个人,另按个人奖励条款进行奖励。
(1) 由集体完成的解除业户或非业户重大人身安全危害,并受第三方(政府部门)书面表扬者;
(2) 因集体行为,保护公共财产安全价值10000元以上者;
(3) 集体对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取得10000元以上效益者;
(4) 因集体努力,增收节支,控制成本在10000元以上者;
(5) 集体为业户挽回较大财产损失受业户书面表扬者(价值20000元以上);
3、 员工以集体为单位进行的相关活动有以下情形者,将予以记功并奖集体1000-2000元;对在集体中有突出表现之个人,另按个人奖励条款进行奖励。
(1) 集体为公司拓展做出积极贡献,取得实际成效者(职责有要求者除外);
(2) 由集体完成的,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使业户和公司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价值50000元以上);
(3) 因集体行为,保护公共财产安全价值100000元以上者;
(4) 集体对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取得50000元以上效益者;
(5) 因集体努力,增收节支,控制成本在50000元以上者。
二、 惩罚
(一)个人过失
1、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记轻微违纪,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扣款50-100元,经理级(含)以上人员扣款100-300元。
(1) 迟到、早退一次者;
(2) 上班或下班未打卡,无正当理由当月超过三次者;
(3) 上班不戴工牌及相关上岗证者;
(4) 未按规定着装或培训期间衣冠不整者;
(5) 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烟头、废弃物或在禁烟区吸烟者;
(6) 在办公区域嬉戏、喧哗、追逐打闹、勾肩搭背者;
(7) 上班吃零食、闲聊、看与工作无关书报或浏览与工作无关网站者;
(8) 上班打私人电话,或接听电话不规范者;
(9) 违反规定搭乘电梯者;
(10) 在培训、考试或开会时未将通讯工具关闭或置于振动状态者;
(11) 无故提前就餐者;
(12) 未经允许私自调换宿舍者;
(13) 未经允许在集体宿舍留宿外人者;
(14) 未经允许上班时间因私会客者;
(15) 违反请销假制度者;
(16) 未按时或未按要求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或未达工作岗位质量标准者;
(17) 通讯工具不畅通,尚未造成影响或损失者;
(18) 个人办公区域凌乱、不整洁;
(19) 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20) 上班睡岗、窜岗、脱岗尚未造成影响或损失者;
(21) 非公务班前、班中喝酒者;
(22) 扰乱培训课堂秩序,妨碍培训活动正常进行者;
(23) 上级对下级工作指导不力或监督不力者;
(24) 擅自改变上班时间、换班或交接班未交接工作者;
(25) 违反规定浪费、损坏、丢失公物(金额500元以内)者;
(26) 私动机电设备、消防器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27) 不按规程(范)操作,造成轻微损失者;
(28) 培训或开会无故缺席者;
(29) 自行将公司宿舍转给他人独自居住者;
(30) 未经批准,擅自在集体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者;
(31) 非工作期间在公司区域内喝酒闹事、影响他人者;
(32) 粗言秽语、出言不逊、态度恶劣者;
(33) 对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异常情况或事故未及时发现处理,尚未造成影响或损失者;
(34) 未经批准,擅自挪用公款处理公务者;
(35) 违反公司制定的其它管理规定者。
2、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记一般违纪,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扣款100-300元,经理级(含)以上人员扣款300-500元。
(1) 对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异常情况或事故未及时发现处理,造成一定损失或影响者;
(2) 上级对下级工作指导不力或监督不力造成较大损失的;
(3) 遭业户或外界合理投诉造成轻微影响者;
(4) 私自向外提供公司控制资料或信息者;
(5) 违反公司其他制度与作业规范,造成1000元以内(含)损失者;
(6) 通讯工具不畅通,造成正常工作开展受影响或1000元以内(含)损失者;
(7) 一个月内累计三次轻微类违纪者,第三次直接计一般违纪;
3、员工有以下行为者,记严重违纪,将予以扣款300-1000元(经理级及以上人员扣款500-1500元),亦可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
(1) 发现异常情况、事故隐患、事故不及时处理、汇报或不记录,造成业户或公司财产、公司管辖区域的公共财产受到重大损失者;
(2) 违反公司作业规范与其他制度,造成重大损失者;
(3) 工作时间炒股或干私活者;
(4) 两次以上拒绝服从主管安排工作,态度恶劣者;
(5) 无特殊理由连续旷工达三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四日,或一个年度内累计旷工达六日者;
(6) 上班时间在办公区域打牌、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7) 代(托)人登记出勤记录的;
(8) 上级对下级工作指导不力或监督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
(9) 工作时间内不制止违章作业,造成重大损失者;
(10) 工作时间上非法网站,传播电脑病毒或私自下载与工作无关的网络信息或删除工作软件造一定损失者;
(11) 下载与工作无关的网络信息或删除工作软件导致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的,部门工作明显受到影响的;
(12) 在工作职责内失职或对问题失查,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13) 工作时间见业户有难不相助,导致业主投诉或媒体报道造成不良影响者;
(14) 工作时间因酗酒、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造成他人伤害的,因醉酒开车导致公司车辆被处罚、本人被拘留的;
(15) 在上班地点和宿舍向其他员工进行挑衅、威胁和侵犯;打架斗殴或其它影响团体作业、公司运作和造成秩序混乱的;
(16) 值班时间时睡觉、偷闲怠工或擅离职守造成严重后果者;
(17) 涂改或伪造各类证明、工作记录或各类原始单据者;
(18) 违规使用与公司管理有关的印章,故意毁坏档案材料的;
(19) 被合理投诉且影响较大者;
(20) 公车私用,公款私用者;
(21) 在应聘或订立劳动合同时虚报个人身份、资历等证明资料;
(22) 制造和散布谣言,破坏公司声誉,诋毁他人工作表现,故意拖延、妨碍或唆使他人拖延、妨碍公司正常运转;
(23) 私自接受媒体采访,发表不符合事实的言论,公司受到重大损害的;
(24) 利用职权贪污受贿,使本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
(25)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本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26) 在公司举行的各种培训中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或在培训考试中舞弊,找人替考、弄虚作假者;
(27) 蓄意损坏公司或业户财物造成重大损失者;
(28) 对公司客户或同事采用攻击、诬陷、制造事端或恐吓威胁等手段损害他人名誉,被他人诉讼且被判定承担民事责任者;
(29) 私自向外提供oa系统登录密码或直接向外提供公司控制资料或信息者;
(30) 擅自在已有其他部门或公司领导签批意见的文件(含oa流程)上修改、更换的;
(31) 具有保密协议规定的义务而向外泄露公司机密者;
(32) 经查实有偷窃、骗取、私自占有、变卖公司财物行为者;
(33) 采购物资价格虚高,经查实际发生费用超出市场同期合理价格水平10%者(实际超支费用总额达1000元以上);
(34) 侵犯业主隐私,向司法机构以外的人泄露业主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姓名、车牌号码、活动时间、住所者;
(35) 依据劳动合同调派工作,拒绝接受者;
(36) 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的;
(37) 受司法机关判刑或受治安处罚者;
(38) 有无效报销记录的;
(39) 使用虚假票据虚报谎报费用,使用真实发票但虚报谎报费用的;
(40) 发票、收据存根私自撕下、丢失的。
(41) 违反公司制定的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目标考核制度等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和会计报表的;
(42) 违反职业道德擅自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泄露公司任何财务信息或财务机密的或进行套现等非法活动的;
(43) 违反公司财务制度挪用资金的;
(44) 出纳人员对审批手续不齐全的报销单或借款单支付资金、借款打白条的行为;
(45) 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利用公司账户进行不正当或违法的交易;采取隐瞒欺骗手段利用公司账户进行违法操作导致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集体违纪
1、 员工因集体行为有以下情形者,记轻微违纪,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并记入部门当月绩效考核,视情况扣1-3分;对个人视情节按本制度规定记个人违纪。
(1) 在部门办公区域嬉戏、喧哗、追逐打闹、勾肩搭背,未造成严重影响者;
(2) 未经批准,集体擅自不参加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者;
(3) 非工作时间在公司管理区域内(含集体宿舍)集体酗酒、赌博、闹事,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4) 在公司办公区域内扰乱办公秩序,造成恶劣影响者;
(5) 在公司管理区域内(含集体宿舍)集体酗酒、赌博、闹事者;
(6) 集体对职责范围内的异常情况或事故未及时发现处理,或者集体隐瞒过失,尚未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者;
(7) 其它集体违反公司的管理规定,造成的影响或损失与上述条款类似者。
2、 员工因集体行为有以下情形者,将记一般违纪,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部门当月绩效考核,视情况扣3-10分,情节严重的将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另行决定;对个人视情节按本制度规定记个人违纪。
(1) 集体酗酒、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造成恶劣影响者;
(2) 经查实集体内出现串通盗窃、骗取、占有公司或业主财物行为者;
(3) 集体对职责范围内的异常情况或事故未及时发现处理,或者集体隐瞒过失,造成严重后果者;
(4) 由集体造成的其它严重损害公司形象、名誉或利益[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至2万元]者;
(5) 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或操作规程,造成人员一级伤残或人员死亡的;
(6) 因管理责任,导致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含)的;
(7) 发生其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经总经理办公会认定的。
篇2:(公司企业)员工奖励与处罚细则
企业(公司)员工奖励与处罚细则
一、奖励
企业根据员工表现,每年对员工进行考核评绩,以作进级及工资调整之依据,使有职位空缺时给予提升机会,而此机会将尽可能给予本企业员工。
1.勤奖励。员工每个月迟到积累不超过十分钟、不早退、不临时请假(事假及两天以内之其他假期需提早申请)可获奖励。
2.绩奖励。员工若有以下佳绩者,得由部门主管报请总经理奖励并作升职之参考。
服务周到,态度良好,博得客户普遍赞扬者。
品行良好,不计较个人得失,无不良嗜好者。
技术精湛,经验丰富,见解正确,为企业做出贡献者。
提出意见、建议获企业采纳,取得效果者。
协助业务发展,使之能增加收益/
检举舞弊或其他对企业不利事情,因此减少或免除损失者。
勇于开拓,工作勤奋,责任心强为员工之表率而获主管推荐者。
遇紧急突发事件如防风、防火、安全事故等应变能力强,临危不乱,处理得当者。
保护、爱护企业资产、设备和财务,使之免受损失者。
应对处置得当,令企业声誉增加者。
二、处罚
本企业的处罚分为警告、记过、解雇、开除。
1.员工若违反下列规则者,将受纪律处罚。
消极怠工、擅离职守、外出或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会私客。
私自动用企业机器设备作私活,打私人长途电话。
工作时间饮酒、奕棋、睡觉。
随地吐痰、丢弃烟头、杂物。
粗言秽语、喧哗、滋事。
造谣生事、企图陷害或匿名诬告。
借企业款项,过期不还。
事先未获主管批准,出差再外绕道营私或利用企业客户营私。
事先未获主管批准,在工作时间参与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职工因违反纪律而获纪律处罚书后,将记录于本档案中。
2.员工如犯下列过错应立即开除。
工作态度恶劣,拒绝上级合法及合理之指令。
玩忽职守、渎职造成企业经济损失。
不忠诚于企业事业,贪污受贿及收受未经企业同意之回扣或故意低报营业额、骗帐,除开除、赔偿经济损失外,企业按反贿赂条例规定,将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未经批准私自将企业图纸、文件、资料、产品偷拿出企业。
故意损坏企业设备及财产,或故意泄露技术及经营管理秘密。
聚众滋事,破坏内部工作秩序。
吸毒、盗窃、于企业内聚赌、有伤风化、调戏或利用职权侮辱同事、打击报复同事。
对上级、客户态度粗鲁、不礼貌与同事大声争吵、斗殴。
私藏违禁物品、军火、武器于企业范围内。
未经授权,散步发表不利于企业声誉、内部运做及经营管理之言论、材料。
连续旷工三日以上者或当年累计旷工七日者作自动离职论处。
员工因违反所在地法规而被拒捕或检控。
工不按企业规定办事及失职造成的责任事故,失职者除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外,本企业保留追究声誉损失的权利。
三、员工违反企业纪律制度,其主管纵容、包庇、知情不报或不按规定处理的视同处理。
篇3: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2007)
【文号】京科政发[20**]87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3-19
【生效日期】20**-03-20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市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国际合作、科学技术普及等范围。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办法》第七条中所称的“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是指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京设立面向全市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奖励等级作出决议;
(三)向市政府提出重大科技创新奖授奖项目及其人选建议;
(四)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由市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秘书长1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管科技奖励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以及专业评审委员会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委员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市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如有变动,由该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新负责人自然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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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第七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初审工作;
(二)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三) 向评审委员会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委员若干人,人选由市奖励办根据当年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评审专家每年应当更新三分之一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九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个人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推荐组织申报。
第十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个人应分类向推荐组织提交申报推荐书和以下附件材料:
(一)重大工程、社会公益、应用技术和技术发明类项目:
(1)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2)技术评价证明(验收报告、科技成果评估报告等);
(3)完整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总结报告;
(4)产品的技术标准;
(5)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6)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7)缴纳国税、地税的税务证明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8)有关用户出具的成果应用证明材料。
(二)基础研究类项目:
(1)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论着;
(2)论文(论着)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着)正面引用证明;
(3)检索报告书。
(三)软科学研究类项目:
(1)软科学项目立项和结题验收的相关证明;
(2)完整的软科学成果研究报告;
(3)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
(四)科学技术普及类项目:
(1)图书及电子出版物样本(最新版本);
(2)由出版社出具的作品发行数量、再版次数的证明;
(3)公开引用或应用证明;
(4)科普作品质量的证明;
(5)有助于科普作品评审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本市有关组织或个人与国外学者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其主要学术思想由本单位或个人提出,科技研究工作以国内完成为主,经合作方同意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后,可按规定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含多个子项目,且子项目已单独申报获奖的,在总项目申报时,应剔除已获奖的子项目的内容。
第十三条 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属于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的诊断、治疗、预防技术和康复技术、药品、生物制品和医疗器械;生物新品种;资源考察、勘探成果;优秀设计、重大工程、技术改造、环境保护和农林牧渔业成果。
新产品、新材料:应当是结构新颖,有新功能,能充分利用我国资源,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先进水平,经批量生产,证明性能可靠;有企业标准,并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标准;食品、化妆品类项目需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卫生标准,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新技术、新工艺:应当是技术水平先进,经应用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节约资源、降低能耗,改善劳动条件,消除污染等方面有很大作用;技术成熟,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新的诊断、治疗、预防技术和康复技术:应当是技术水平或医疗技术达到先进水平,有一定数量的病例和科学的数据,证明疗效显著改善或诊断效率提高;其主要研究论文应当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一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p; 药品(人用药、农药、兽药)和生物制品:应当是技术水平先进疗效显著,应获得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新药证书和生产批准文号;生物制品应取得《新生物制品证书》和生产批准文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医疗器械:产品的技术水平先进,实用性强,三类医疗器械须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一、二类医疗器械须有省(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生物新品种(含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自行发现或培育出与原品种有根本性差异的新品种、新材料、新组合,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和专业管理部门的认定或批准;通过基因工程方法获得的新品种、新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基因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和使用(农作物新品种要有三年区域试验),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资源考察、勘探成果:科学论证严谨,有可靠数据,发现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对我市有关部门的决策起较好的作用,或经开发利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优秀设计、重大工程、技术改造、环境保护等成果:正确贯彻工程建设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和工程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达到生产或使用的要求,投入运行使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农林牧渔业成果:经过科学实验取得可靠数据,经过较大面积或范围生产试验,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在研究、开发应用技术成果过程中,需要使用实验动物进行研究、检验的,必须符合《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提供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应的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复印件。
(二) 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属于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技术成果。
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对推动产业发展或形成新的产业做出较大贡献,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属于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对自然界有新的发现,对自然规律有新的认识、解释,经过实践验证具有创造性和很高学术水平。基础理论或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必须在国内外专业性学术会议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一年以上,并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认同,可由5名教授级同行专家(非本单位专家须占80%以上)推荐。
(四)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属于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类成果。
经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正式批准采用,并实行一年以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被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的建议。建立各级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包括标准物质)、各级检定系统,建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以及在统一全国或全市量值中发挥较大作用,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属于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决策咨询、科技规划、政策法规和管理方法,应有独到见解,被有关部门采用,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推荐组织负责组织填写并审查申报材料,根据成果创新性、科学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情况,提出客观、公正的推荐意见,并于3月中旬前将申报材料与推荐意见交市奖励办。
推荐组织审查申报材料的内容包括:
(一) 是否符合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范围和条件;
(二) 提供的材料及其附件是否齐全、规范;
(三) 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及排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办法》第八条(四)中所称的 “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是指通过对科学数据、种质资源、科学标本、资料、信息的采(收)集、整理、保存、传输以及制定相关技术基础标准,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提供共享资源和条件等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是指环境保护、清洁生产技术、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
第十六条 《办法》第八条(五)中所称的“基础研究成果”,是指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发现,并且该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着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七条 《办法》 第八条(六)中所称的“研究成果”,是指在有关战略、政策法规、规划、评价、预测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研究中有独到见解或意见建议、为有关决策部门采纳或对决策产生影响,并经实践证明在北京地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 《办法》 第八条(七)中所称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是指在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中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十九条 《办法》 第八条(八)
中所称的“对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养具有明显成效的科普作品”,是指对建设创新型城市战略实施、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以及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中发挥重要作用、社会影响程度大的科普作品。 第二十条 《办法》第九条(一)中所称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成果”,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的成果。
第二十一条《办法》 第九条(二)中所称的“正在研究的成果”,是指正在研究尚未完成的成果;或者已经完成,但不能在其它项目中推广应用的阶段性成果。
第二十二条《办法》 第九条(四)中所称的“已申报其它省(部)级科技奖励的成果”,是指同一成果不得同时在其它省(部)申请奖励,不得重复获奖。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奖项目应从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和影响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一)基础研究项目
一等奖: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其主要学术结论、学术观点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项目。
二等奖:在科学上取得很大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其主要学术结论、学术观点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项目。
三等奖: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主要学术结论、学术观点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项目。
(二)技术发明项目
一等奖: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技术思路独特,在技术理论、原理及方法上有重大的原始性创新,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在本市应用并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等奖: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技术思路新颖,在技术理论、原理及方法上有较大的原始性创新,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在本市应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项目。
三等奖: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或者技术思路新颖,在技术理论、原理及方法上有原始性创新,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在本市应用并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项目。
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本市科技与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发明专利,可不考虑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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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三)应用技术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项目转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在本市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的项目。
二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项目转化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在本市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的项目。
三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项目转化程度较高,具有市场竞争力,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在本市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的项目。
(四)社会公益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在本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项目。
二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本行业内得到较广泛应用,并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项目。
三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经在本行业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项目。
(五)重大工程项目
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与城市管理有重大作用的项目。
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与城市管理有较大作用的项目。
三等奖: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与城市管理具有一定作用的项目。
(六)软科学项目
一等奖:研究项目观点独特,在基础理论方面有重大创新,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大,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本市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重大影响,在本市应用并取得了重大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等奖:研究项目观点新颖,在基础理论方面有较大创新,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本市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较大影响,在本市应用并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三等奖:研究项目观点新颖,在基础理论方面有一定的创新,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本市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本市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七)科学技术普及项目
一等奖: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创作难度大,可读性强,内容丰富严谨、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等奖: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创作难度较大,可读性较强,内容丰富严谨、具有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较重要作用,产生了较显著社会效益的项目。
三等奖: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创作难度和一定的可读性,内容较丰富严谨、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一定作用,产生了一定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对在北京城市建设、城市安全、城市管理、公共卫生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重大社会问题中突破关键性技术,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组织和个人,可以评为重大科技创新奖。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二十五条 市奖励办逐步试行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奖励办在4月底前完成对推荐材料的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初审;对审查不合格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组织和申报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六条 由市奖励办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标准,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审指标体系,包括评价指标、指标权重、打分标准等内容,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候选项目进行初审:
(一)市奖励办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按照候选项目所属领域,组织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于6月底前完成初审工作。每个项目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得少于7人。
(二)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听取候选项目的第一完成人答辩,并根据评审标准和评审指标体系,对候选项目无记名打分,并对候选项目的平均得分按分数高低进行排序。
每个候选项目的答辩时间为10-15分钟,第一完成人因故不能出席的,由第二完成人
答辩。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根据政府奖励重点,在候选项目打分排序基础上,按照不超过授奖项目数120%的比例,提出市科学技术奖的初审结果,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在指定的政府网站和相关报刊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获奖项目名称、项目完成单位与完成人、项目简介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公示期为30天。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的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奖励办提出。
第二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关键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申报推荐书填写的真实性有不同意见;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
推荐组织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异议,须写明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签名。需要保密的,可以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三十一条 市奖励办受理异议后,属于实质性异议的,由市奖励办负责调查,推荐组织协助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属于非实质性异议的由推荐组织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市奖励办负责组织不少于7名复审专家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审。复审专家听取项目完成人的汇报、答辩以及市奖励办的调查结果报告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复审意见并报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异议处理原则上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并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复杂的异议应当在一年内处理完毕,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
第三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专业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初审结果和复审专家提出的复审结果,以及政府奖励重点提出项目奖励等级的候选名单及说明。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奖励等级的候选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项目奖励等级及获奖人选的决议。
第三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有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评委参加评审,一等奖项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评委的同意,二、三等奖项目须有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到会评委的同意,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委员会9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11月底前完成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选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
第三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免征所得税。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它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向市奖励办举报;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它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举报。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市奖励办应当对举报进行调查,做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记入不良信息系统予以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年3月20日起实施。20**年4月2日发布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京科政发[20**]1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