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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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银川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撤销银川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银川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对银川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财政部门)提交的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和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市本级预算的编制和执行,预算编制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市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草案的编制和预算的执行,并负责审核、监督本级各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有关部门要按
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
银川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重大问题,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可以依法就预算、决算中有关问题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接受询问和给予答复。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七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

篇2:工会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

工会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预算的审查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章制度,审查同级工会预算,包括同级工会供给经费单位的预算。

  第三条 对工会预算的审查,是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预算编制、执行、结果实施的全过程监督,包括对预算草案的审查、预算执行的审查、预算调整的审查、决算草案的审查。

  第四条 对工会预算的审查,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预算审查内容

  第五条 预算审查的内容包括预算收人、预算支出经费结余以及相关的经济活动。

  第六条 预算收人包括会费收人、拨交经费收人、事业收人、上级补助收人、政府或行政补助收人、投资收益、其他收人。

  第七条 预算支出包括会员活动费、职工活动费、事业支出、工会业务费、工会行政费、专项资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上解经费支出。

  第八条 经费结余包括本年度经费结余和期末滚存结余。

  第九条 相关的经济活动是指和预算有关联的经济活动,如各项基金、投资、代管经费、往来款等。

第三章 预算草案审查程序

  第十条 每年第一季度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对年度预算草案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提交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书面材料,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个工作日提交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材料包括:预算草案、决算草案、草案编制说明及有关明细资料。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时,预算www.pmceo.com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志应当到会作说明,听取审议意见,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工会领导机构要认真听取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和改进建议,责成有关部门对预算进行调整,并向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做出调整说明。

  第十四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对审查后的预算进行表决。

第四章 预算执行情况审查程序

  第十五条 年中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委会会议对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预算管理部门向会议汇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预算,应当经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追加预算情况,应当提交年中召开的经费审查委员常委会会议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下次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上通报。

第五章 决算草案审查

  第十七条 上年度决算草案审查在每年第一季度与预算草案审查一并进行。

  第十八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本级工会预算(包括同级工会供给经费单位)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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