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关于物业服务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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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关于物业服务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规范市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和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居民创建良好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和档次,理顺服务与收费的关系,在听证会论证的基础上通过征求各方意见,经过不断修改完善,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市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1、根据《吴忠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确定的四个等级类别,按照质价相互符的原则,四级收费标准分别是:

  一级服务收费标准为0.44元/月/平方米;

  二级服务收费标准为0.30元/月/平方米;

  三级服务收费标准为0.20元/月/平方米;

  四级服务收费标准为0.10元/月/平方米;

  上述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提供服务的企业在上述基准价基础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二、住宅小区内交通工具泊位费、看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自行车看管费:包月看管4.00元/月/辆;临时看管4小时以内0.10元/辆/次,4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0.20元/辆/次,过夜看管费0.50元/辆/次。

  2、助力车、电动自行车看管费:包月看管8.00元/月/辆;临时看管4小时以内0.30元/辆/次,4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0.60元/辆/次,过夜看管费1.00元/辆/次。

  3、摩托车看管费:包月看管10.00元/月/辆;临时看管4小时以内0.50元/辆/次,4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含过夜)1.00元/辆/次。

  4、小型汽车停泊车使用费(不含车辆的看管、损坏及赔偿):包月使用80-120元/月/辆;临时停放4小时以内2.00元,4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3.00元/辆/次,过夜停放5.00元/辆/次

  5、专人看管停车场停车费(含车辆的看管、损坏及赔偿)包月看管120-240元/月辆;临时2.00-4.00元/辆.次,4小时以上12以内3.00-4.00元/辆/次;过夜停放5.00-10.00元/辆/次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商业区域及高档住宅小区按照普通住宅小区一级服务标准的150-200%收取,也可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协商确定。

  四、住宅小区服务等级划分,按照《吴忠市普通住宅小区服务等级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执行相应收费标准,并在小区内进行公示。

  五、小区内的服务等级划分情况每年通过综合考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重新核定。

  六、上述服务费标准自20**年11月1日起实行,过去有关物业服务标准的规定-律废止。

  各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社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部门:

  为规范市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和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居民创建良好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和档次,理顺服务与收费的关系,在听证会论证的基础上通过征求各方意见,经过不断修改完善,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市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1、根据《吴忠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确定的四个等级类别,按照质价相互符的原则,四级收费标准分别是:

  一级服务收费标准为0.44元/月·平方米;

  二级服务收费标准为0.30元/月·平方米;

  三级服务收费标准为0.20元/月·平方米;

  四级服务收费标准为0.10元/月·平方米;

  上述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提供服务的企业在上述基准价基础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二、住宅小区内交通工具泊位费、看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自行车看管费:包月看管4.00元/月·辆;临时看管4小时以内0.10元/辆·次,4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0.20元/辆·次,过夜看管费0.50元/辆.次。

  2、助力车、电动自行车看管费:包月看管8.00元/月·辆;临时看管4小时以内0.30元/辆·次,4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0.60元/辆·次,过夜看管费1.00元/辆·次。

  3、摩托车看管费:包月看管10.00元/月·辆;临时看管4小时以内0.50元/辆·次,4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含过夜)1.00元/辆·次。

  4、小型汽车停泊车使用费(不含车辆的看管、损坏及赔偿):包月使用80-120元/月·辆;临时停放4小时以内2.00元,4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3.00元/辆·次,过夜停放5.00元/辆·次

  5、专人看管停车场停车费(含车辆的看管、损坏及赔偿)包月看管120-240元/月辆;临时2.00-4.00元/辆.次,4小时以上12以内3.00-4.00元/辆·次;过夜停放5.00-10.00元/辆.次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商业区域及高档住宅小区按照普通住宅小区一级服务标准的150-200%收取,也可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协商确定。

  四、住宅小区服务等级划分,按照《吴忠市普通住宅小区服务等级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执行相应收费标准,并在小区内进行公示。

  五、小区内的服务等级划分情况每年通过综合考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重新核定。

  六、上述服务费标准自20**年11月1日起实行,过去有关物业服务标准的规定-律废止。

  1、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包干价)政府指导价标准

  序号 项 目 标准 备注

  1 一级物业服务费

  0.44元/月·m2

  浮动范围±20%。住宅物业分期交付使用的,根据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完成情况,及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多少,按服务标准的40-80%向业主收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按本表第五项执行。

  2 二级物业服务费

  0.30元/月·m2

  同上

  3 三级物业服务费

  0.20元/月·m2

  同上

  4 四级物业服务费

  0.10元/月·m2

  同上 5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普通住宅小区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中一般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为物业服务费构成之一。

  6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商业用房物业服务费

  普通住宅小区

  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也可执行市场调节价。

  7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办公用房物业服务费

  普通住宅小区

  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也可执行市场调节价。

  8 普通住宅小区管理区域内公益性用房物业服务费

  普通住宅小区

  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也可执行市场调节价。

  2、吴忠市普通住宅小区服务等级划分情况一览表

  标 准 所 属 小 区
 一级标准

  金桂苑、世纪嘉园、塞上江南、金屋花园

  二级标准

  绿地园、金星花园、金花园、金屋小区

  三级标准

  金塔小区、朝阳小区、西湖小区、金星小区、新村小区、新生小区、银塔小区、金苹果园、永昌花园、裕西小区、市医院家属区

  四级标准

  市直机关小区、民生小区、五星小区、永昌小区、永昌菜市场、材机厂家属院

  3、普通住宅小区其他物业服务项目政府指导价标准

  序  项 目  标准 备注

  1 普通住宅小区内地上泊车位泊车费

www.pmceo.com-物业经理人

  80-120元/月·辆; 临时停放4小时以内2.00元,4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3.00元/辆·次,过夜停放5.00元/辆·次。

  不含车辆的看管、损坏及赔偿费;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也可执行市场调节价。

  2 普通住宅小区内专人看管停车场停车费

  120-240元/月·辆;临时2.00-4.00元/辆·次,4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3.00-4.00元/辆·次;过夜停放5.00-10.00元/辆·次。

  含车辆的看管、损坏及赔偿费;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也可执行市场调节价。

  3 普通住宅小区内摩托车停车费

  10.00元/月·辆;临时看管4小

  时以内0.50元/辆·次,4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1.00元/辆·次(含过夜看管)

  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也可执行市场调节价。

  4 住宅小区内自行车停车费

  4.00元/月·辆;临时看管4小时以内0.10元/辆·次,4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0.20元/辆·次,过夜看管费0.50元/辆·次。

  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也可执行市场调节价。

  5住宅小区内助力车、电动车

  8.00元/月·辆;临时看管4小时以内0.30元/辆·次,4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0.60元/辆·次,过夜看管费1.00元/辆·次。

  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也可执行市场调节价。

  5 装修管理服务费

  普通住宅小区

  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6 电梯系统运行维护费

  普通住宅小区

  具体标准根据电梯数量、电梯档次、服务户数(含一层)等,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7 二次水系统运行维护费(不含净化水处理费)

  普通住宅小区高层

  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8 小区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费

  普通住宅小区高层

  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9 前期物业管理介入费(含项目接管验收、交房费)

  普通住宅小区高层

  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具体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篇2:青海省人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4.18
【实施日期】20**.04.18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为建立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失业保险增长调节机制,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经4月12日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从20**年5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来自:www.pmceo.com)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西宁市、海东地区由原每人每月165元提高到180元;海南、黄南、海北州由原每人每月175元提高到190元;海西、果洛州由原每人每月185元提高到200元;玉树州由原每人每月195元提高到210元。
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篇3: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青海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青政[20**]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表:

1、青海省一等城镇(西宁市)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2、青海省二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3、青海省三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4、青海省四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5、青海省五等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6、青海省城镇规划区外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一月四日

青海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第28号)及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有利于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原则,对全省州(地、市)、县政府所在地城镇进行了分等,并对城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城镇规划区外的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价格评估、测算,制定了我省城镇规划区内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及城镇规划区外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见附表1—6)。

一、适用范围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商业、旅游、娱乐和

篇4: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规定

西宁市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西宁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西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政府为社会公共利益及城市发展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土地时,依法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补偿。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宁市市辖区内的集体土地。

第四条 征用集体土地应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构成。

第五条 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下列标准执行:
旱地每亩600元。水浇地分别为:粮田每亩1300元,菜地每亩2700元。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每三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人均耕地1亩以下(含1亩)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人均耕地1亩以上,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
(二)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果园、多年经济林及花卉的土地,按邻近粮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进行补偿。
(三)征用宅基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进行补偿。
(四)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进行补偿。
(五)征用林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进行补偿。

(六)征用村内空闲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进行补偿。
(七)征用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倍进行补偿。
(八)征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乡镇企业用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进行补偿。
(九)收回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进行补偿。

第七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需要征用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以社、组为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征用下列土地的土地安置补助费为:

(一)征用耕地的按附表(二)执行。
(二)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果园及多年经济林的土地,按邻近菜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进行补助。
(三)征用室外种植的花卉,按邻近粮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进行补助。征用室内种植的花卉,按邻近菜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进行补助。
(四)征用林地,按邻近旱地补偿标准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进行补助。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八条 被征用地上附着物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房屋的拆迁补偿标准按《西宁市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及价格评估规则》执行。
(二)地上其它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四)执行。
(三)林木补偿标准按附表(五)执行。

第九条 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按征用旱地、水浇地(粮田、菜地)前三年平均

篇5: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青政办[20**]10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建立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失业保险增长调节机制,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的有关规定和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情况,(来自:www.pmceo.com)省政府决定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西宁市、海东地区每人每月270元;海南、海北、黄南州每人每月280元;海西、果洛、玉树州每人每月 290元。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标准,全省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20元。
三、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本标准从20**年7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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