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8年度)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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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2018年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年1月2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陈 武

  20**年1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可以委托给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必要技术支撑。

  第七条 鼓励施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商业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及行业协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救援工作。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等各阶段的安全生产协调职责,在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并督促落实。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同时存在两家以上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与其中一家施工单位约定,由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履行总协调职责,同时与其他施工单位约定其服从履行总协调职责施工单位的协调管理。

  第九条 建筑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筑工程定额,综合评估工程规模、施工工艺、地质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后,科学合理确定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并将上述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及合同的实质性要求。

  勘察、设计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确需调整工期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论证。调整工期涉及增加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以及招标文件时,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生产费用的总额及支付办法。

  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转入施工单位设立的安全生产费用专户。

  工程施工完成后安全生产费用尚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回。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类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以及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桩基、深基坑、隧道等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施工现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和监测,并将安全鉴定和监测结果提供给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督促参建相关单位按照要求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章 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源自房地产 资料下载 >  第十三条 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文件中注明因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可能发生滑坡、坍塌等地质灾害的部位并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前,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对设计文件的结构安全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审查,并承担审查责任。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合理配备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重点部位和环节的,还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对每个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每周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每周至少主持召开1次工地例会。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巡查。

  总监理工程师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组织的检查中被发现一年内3次不在施工现场的,应当被视为履职不到位。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十九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重点部位和环节施工时,监理单位应当实行旁站监理。需要验收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应当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平台,并免费提供服务。

  检测单位应当将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实时上传至全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平台。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的动态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费用专户。

  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实行专业分包的,分包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劳务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承担安全生产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违法进行劳务分包或者对劳务分包单位不实施安全生产管理的,由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要责任;劳务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劳务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合理配备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含有安全技术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及时报送监理单位审查;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重点部位和环节,还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及时报送监理单位审查。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对每个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做好记录;因重大节假日及恶劣天气条件暂时停止施工的,在复工前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

  施工现场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及时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记录和书面整改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每周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巡查。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组织的检查中被发现一年内3次不在项目现场的,应当被视为履职不到位。有正当理由除外。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全过程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前,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二)施工过程中,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开展带班检查,并如实做好记录;

  (三)施工完成后,根据需要进行检测验收。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用视频、音频、会议等多种形式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留存证明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建筑工程实际情况,编制项目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一)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项目;

  (二)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他重点部位和环节的项目;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较多的项目;

  (四)其他应当增加抽查次数的项目。

  第三十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应当根据项目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计划,按照分级分类、突出重点的原则,随机确定待查建筑工程项目、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除依法应当保守的秘密外,检查结果应当予以公开。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将参建单位及个人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等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国家、自治区有关信用信息登记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公共资源交易、金融、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工程项目审批、国有土地出让、工程招标投标、证券融资以及财税政策支

  源自房地产 资料下载 持等方面,对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编制工程概预算以及招标文件时,未将安全生产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

  (二)未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生产费用的总额及支付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未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对每个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做好记录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检测单位未将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实时上传至全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平台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费用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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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定期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对每个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做好记录;

  (二)因重大节假日及恶劣天气条件暂时停止施工的,未在复工前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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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协议书(十三)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协议书(十三)

  合同编号:

  立协单位:

  发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建筑工程项目委托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分包工程范围和内容:

  4、分包形式:

  二、工程项目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开工至 年 月 日止完工。

  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员;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工人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1)工程项目应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施工。

  4、甲乙双方的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纪律、制度法规。

  5、施工前,乙方应组织召开现场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派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 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 同志负责联系予以协助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方双方应经常联系,项目协助检查工程项目中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类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定期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隐患,乙方必须限制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双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带好安全防护用品。

  9、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

  10、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备,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11、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和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租赁手续。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符合安全要求,但借入方必须尽心检验。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故障损坏遗失或造成伤亡事故均由借入使用方来承担责任,负责赔偿。

  12、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定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双方指派的安全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承担。

  1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持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4、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项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不准任意玩弄,损坏偷盗。动用明火必须三级动火审批手续,并制定防火监护人员,签发监护工作交底书,落实监护措施。焊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严禁无证操作。生活区内,严禁使用电炉,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取暖,烘烤衣服。不准私自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准私自拉接电线插座,不准躺在床上吸烟。电饭锅、电炒锅等电热器具应到甲方指定的专用间集中使用,甲方应创造条件为乙方使用提供便利。

  15、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6、遵循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有关方负责

  17、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低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8、乙方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并向 区(县)城建办(建设局)安监站、劳动局劳动保护检察部门办理施工登记手续。

  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事故(包括由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甲方有协助紧急抢救伤员的义务,乙方负责事故上报,经济赔偿及善后处理。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20、其他:

  12、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即生效:协议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六份,甲、乙方各执二份,送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科、区(县)城建办(建设局)安监站各一份备案。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 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篇3:建筑工程项目部(内部)劳务班组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筑工程项目部(内部)劳务班组安全生产责任书

  项目部:(甲方)

  分包班组:(乙方)

  凡是在本项目部内从事各类分包工程的劳务分包班组都必须签订此安全生产责任书。项目部将项目工程中工程,以劳务分包形式分包组(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职能,以确保安全生产、施工顺利,双方在签订分包工程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本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项目部责任:

  1.项目部必须给分包班组班职工进场上岗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其上岗作业。

  2.项目部必须提供给分包班组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以利分包班组在施工过程的安全施工。

  3.项目部必须提供给分包班组暂行住宿的场所。

  4.项目部应耐心给分包班组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行为作指导和规范化。

  5.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对待分包班组人员态度应热情端正友好。

  6.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在处理分包班组与分包班组之间的任何事件,应公平公正,不得偏见。

  7.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都有权制止分包班组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违章和违规现象,分包班组施工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

  8.项目部必须及时对分包班组新进场的职工,不管迟早都要进行新工人的安全三级教育和考试。

  9.项目部必须明确告知本项目部内部的各类规章制度和有关管理条例。

  10.项目部应不定期的召集分包班组召开各类安全活动和会议,对上级有关安全情况应大力宣传和教育。

  11.项目部原则上对分包班组施工人员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不承担有关一切费用。

  二、分包班组职责:

  1.分包班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项目部各类规章制度和有关条例,若有违反者,必须接受项目部的处理意见。

  2.分包班组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熟知本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三不伤害”,并增强职工安全防护意识。

  3.分包班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意外和事故、事件,应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工伤事故的一切费用。

  4.分包班组所有施工人员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才可上岗作业,所有新入场的工人,分包班组必须及时报告项目部,不管人员多少或迟早先后,若分包班组未及时报告项目部知晓,所发生工伤事故和其他意外事件,由分包班组承担全部损失和责任。

  5.分包班组所有施工人员进场作业,身体必须健康,凡有经医生诊断不宜从事此岗位工作的作业人员或经医生诊断不宜从事高空作业的施工人员,在从事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意外和事故均与项目部无关,分包班组必须全部负责到底。

  6.分包班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生产纪律)、违反劳动纪律,所发生的意外和事故,经查实后,均由分包班组全部负责到底,项目部不承担一切损失和赔偿。

  7.分包班组施工人员在施工前应检查周围的操作环境,确认安全可靠后,才可上岗作业,若在操作环境周围安全防护未完善,分包班组应及时告知项目部,采取防护措施,若分包班组未及时告知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和事故,均由分包班组全部负责到底,项目部不承担一切损失和赔偿。

  8.分包班组应积极主动配合项目部对其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若分包班组未认真履行项目部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项目部将对分包班组采取经济手段予以处罚。

  9.分包班组施工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项目部的各项检查和监督工作,包括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若由此引起的损害,分包班组应负主责。

  10.分包班组施工人员对施工作业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和各类警示牌及各类施工过程中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变更,如确因工作过程中需拆除、移动、变更的必须及时与项目部施工负责人联系,经项目部施工负责人确认同意,并采取必须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移动、变更,分包班组任何人员禁止擅自拆除、移动、变更,若未经项目部相关人员同意擅自拆除、移动、变更的,由此造成的意外事故,均由分包班组全部负责,若由此引起其他相关班组人员和其他人员造成意外和事故,由由谁造成谁负责到底,包括损失费用等,项目部概不负责。

  11.分包班组禁止招收“三无”人员、未满18周岁和已满60周岁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若由此引发的意外事件和事故均由分包班组负责,若被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警署(派出所)发现,给予项目部和公司处罚的,则由谁招收谁负责。

  12.分包班组在施工过程中若涉及到特种作业工种的,则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且必须及时报项目部安全员,严禁无证和证件已失效的人员上岗作业,若有此现象发生,项目部将采取经济手段予以处罚,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分包班组负责。

  13.分包班组在项目部领用的各类安全防护用品,项目部将按价收取费用,分包班组必须积极配合和服从。

  三、其他事项

  1.分包班组在施工中由项目部提供的各类设备和工具物件

,分包班组施工人员应备加爱护和保养,若分包班组人员使用不当等其他原因造成损坏和不能使用,则由分包班组赔偿一切费用。

  2.分包班组施工人员禁止私带家属住宿舍在项目部工地,若有违反者每发现一例罚款500元,并在当月生活费发放中扣除。

  3.分包班组施工人员应备加爱护和保管项目部给予提供的生活上的各类设施,若无故损坏者,则按损坏物件的2倍价格予以赔偿。

  4.分包班组施工人员在住宿中,禁止私烧饭菜和使用200w以上功率的电器设备,若一经发现,项目部将采取罚款手段,每发现一例罚款50~500元不等。

  5.分包班组施工人员严禁携带其他非在本项目部内工作的人员留宿住夜,如确有特殊情况事先应向项目部有关人员反映情况,经项目部同意后才可住宿,若有违反规定者罚款50元一例。

  6.分包班组施工人员在宿舍中及其他场所,禁止私自乱接乱拉电线设备,若由此引发的意外和事故,均由分包班组负责,造成其他相关人员损失,则由谁造成谁负责赔偿。

  7.分包班组施工人员举止应文明礼貌,相互团结、互相照顾,就餐应遵守秩序,不得争先恐后,更不得无理取闹,若由此引发事件和事故,由由谁班组人员谁班组负责。

  8.分包班组施工人员有无理取闹的特别是与食堂工作人员、生活服务部人员、仓库保管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等,若经查实,确有其人其事的,由谁班组人员谁班组负责到底,所造成的损失和意外,全部由该班组负责到底,项目部并对该班组予以罚款500~2000元处理。

  9.其他有关未涉及到本责任书上内容的,所引发的各类原因、事件、事故及相关事端,则根据谁班组谁负责到底的原则。

  10.本责任书与分包班组签订(内部)分包工程协议具有同等生效性,相互有抵触的条款应以本责任书为准。

  11.本责任书的最终解释权归项目部所有。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项目部与分包班组各执一份,自签订日起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至分包班组所有分包工作任务完成后自动失效。

  项目部(签章):分包班组:

  项目经理:负责人:

  电话:地址及电话:

  日期:年月日

篇4: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协议书

  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协议书

  合同编号: __

  立协单位:

  发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建筑工程项目委托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分包工程范围和内容:

  4、分包形式:

  二、工程项目期限:

  自__年__月__日起开工至__年__月__日止完工。

  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员;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工人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1)工程项目应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施工。

  4、甲乙双方的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纪律、制度法规。

  5、施工前,乙方应组织召开现场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派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____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____同志负责联系予以协助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方双方应经常联系,项目协助检查工程项目中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类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定期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隐患,乙方必须限制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双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带好安全防护用品。

  9、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

  10、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备,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11、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和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租赁手续。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符合安全要求,但借入方必须尽心检验。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故障损坏遗失或造成伤亡事故均由借入使用方来承担责任,负责赔偿。

  12、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定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双方指派的安全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承担。

  1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持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4、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项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不准任意玩弄,损坏偷盗。动用明火必须三级动火审批手续,并制定防火监护人员,签发监护工作交底书,落实监护措施。焊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严禁无证操作。生活区内,严禁使用电炉,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取暖,烘烤衣服。不准私自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准私自拉接电线插座,不准躺在床上吸烟。电饭锅、电炒锅等电热器具应到甲方指定的专用间集中使用,甲方应创造条件为乙方使用提供便利。

  15、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6、遵循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

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有关方负责。

  17、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低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8、乙方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并向____区(县)城建办(建设局)安监站、劳动局劳动保护检察部门办理施工登记手续。

  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事故(包括由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甲方有协助紧急抢救伤员的义务,乙方负责事故上报,经济赔偿及善后处理。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20、其他:____

  21、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即生效:协议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六份,甲、乙方各执二份,送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科、区(县)城建办(建设局)安监站各一份备案。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篇5: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范本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范本

  为加强高密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现派我处**为**工程安全监督员,并与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工程地址

结构、层数

建设单位

工程造价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施工单位

安全报监证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安全员

姓  名

电 话

电  话

合格证书

合格证书

安全文明管理目标

(省级、市级、县级、达标)

  二、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1、工程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施工组织设计、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拔付计划)

  2、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拔付给施工单位建筑工程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拖欠。对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及拔付时间。

  三、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1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相关手续,并签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做好技术交底。

  3、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落实安全防护用品资金、安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保障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资金。

  4、建立项目部安全培训制度,确保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料员、急救员等相关人员持证上岗。

  5、建立新入场工人(或进入新的岗位)三级教育、经常性教育和班前安全交底制度,做好安全资料记录、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6、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项目部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对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下发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及时整改并写出整改报告书,经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及施工企业负责人验收签字后,报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涉及深基坑、土方开挖工程、高大模板等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专家组不得少于5人。

  8、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按有关规定实施事故报告、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事故。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

  (二)、施工现场管理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严禁赤脚、穿高跟鞋和拖鞋进入施工作业区。

  2、施工围挡:施工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得小于2.0m;城市建成区内应使用蓝色或蓝白相间的钢制彩板围挡,并砌筑基座,基座应高出地面0.2m;围挡必须牢固,整洁美观。施工现场须设置大门,并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识。市区主要干道两侧的施工现场大门必须进行亮化,鼓励采用灯光广告围挡,做到靓丽美观。

  3、临建设施:施工现场临建房应符合牢固、整洁、环保、防火、通风、疏散等要求,推广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装配式房屋。严禁使用菱苦土板房及其它安全性较差的简易板房,不得使用泥砌或干砌砖房。

  严禁使用钢管搭设的简易床和通铺;宿舍内净高不得低于2.6m,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施工现场办公室应不小于20m2.

  4、施工场地:施工现场应清晰划分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主要道路必须硬化材料、构件、料具按总平面布置图堆放整齐且标出名称、规格、产地,易燃易爆物品妥善管理;

  5、标牌和消防要求:施工现场必须在大门口或大门两侧醒目位置悬挂六牌两图。

  6、脚手架:在建工程基础部分完工后应按规定搭设扣件式脚手架,连墙件、剪刀撑、斜撑必须按结构设计要求设置;

  7、安全网:密目式安全平网、立网必须使用省、市登记备案产品,严禁购买不合格产品。脚手架及立网应超出施工层1.2m,底层设首层平网,每10m设置一道平网,作业层下端必须设平网,严禁使用非专用网绳捆扎。

  8、施工用电:施工现场要认真贯彻执行新施工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配电箱、开关箱必须使用省登记备案产品;配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tn-s系统(保护接零),必须使用五芯电缆,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一机、一箱、一隔、一漏”要求;施工现场塔机作业半径内的临时设施、建筑物、高低压线路及架空线路超出安全距离必须有防护措施。

  9、施工机械设备:塔机、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客货两用电梯)等起重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登记备案和检测检验,严禁使用自制吊篮进行高处作业,起重设备拆装必须由专业拆装队伍进行作业,要编制拆装方案,作业前进行技术交底;

  10、安全防护:认真做好“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超过2.5cm的洞口必须进行防护。基坑深度超过2m要进行放坡或进行有效的基坑支护,基坑深度超过5m要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基坑临边必须进行防护,必要时夜间应设置警示灯。严禁夜间施工(当日22时至次日6时)噪声扰民。

  五、监理单位责任

  1、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报送建设单位。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或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监督落实。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六、监督管理

  1、工程所在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在工程开工前及时为施工单位办理安全监督手续,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检查验收。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本责任书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关内容的落实情况。参建单位及主管部门综合性检查验收不少于3次,分别为:基础阶段、主体阶段和装饰阶段,并将检查情况存档。

  2、参建单位应认真履行各自安全管理责任,努力实现管理目标。

  3、加强对违法违规工程的处理。建筑施工安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安全责任落实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执行上述责任、阶段检查验收达不到管理目标要求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对不履行责任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将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将纳入施工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评价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七、本责任书一式四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各一份。

  建设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施工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监理单位(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监督机构(盖章) 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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