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f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区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所有居民、单位和商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本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垃圾分类管理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
(二)制定本小区垃圾分类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培训和指导;
(三)设置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定时定点分类收集、运输垃圾;
(四)对垃圾分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居民、单位、商户应当遵守本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有权对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分类标准和要求
第五条 本小区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包括电池、灯管、油漆、药品、化妆品等;
(三)厨余垃圾,包括菜叶、果皮、剩饭剩菜、骨头、茶叶渣等;
(四)其他垃圾,包括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纸巾等难以回收的废弃物。
第六条 居民、单位、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第七条 有害垃圾应当单独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专门的回收机构处理。
第八条 厨余垃圾应当先沥出水分,再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第四章 分类收集和运输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并保持设施设备完好、整洁、美观。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定时定点分类收集、运输垃圾:
(一)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定期收集、运输;
(二)厨余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设施设备整洁、卫生。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确保垃圾分类管理责任制落实到位。
第十三条 居民、单位、商户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垃圾分类的投诉举报,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2:河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方案(2018)
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发改城市〔20**〕734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城市管理(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号),加快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河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9月17日
附 件
河南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号)要求,加快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加快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为加快建设美丽河南、让中原更加出彩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全民参与。落实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强化公共机构和企业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居民和社会各界养成自觉分类的习惯,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2.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各市县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投放习惯、垃圾成分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实施计划,合理确定实施路径,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
3.完善机制、创新发展。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大力宣传,提高居民分类意识,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大力推进思路创新、技术创新和设备创新,提高垃圾分类效率及覆盖范围,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4.协同推进、有效衔接。强化源头管控,加强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三)主要目标。到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规、政策制度和标准体系,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初步形成全社会参与的浓厚氛围。郑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95%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开封、洛阳、焦作、安阳等4个省辖市城区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50%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20%以上;其他省辖市城区,以及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市县全面启动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实施区域。20**年底前,在全省所有省辖市城区范围内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鼓励和支持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市县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二)主体范围。实施垃圾强制分类区域内的以下主体,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1.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2.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旅游景区、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三)强制分类内容及相关要求。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学校(含高校)等公共机构要带头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体责任,完善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率先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对各级公共机构、相关企业不分类的不收运,禁止混装混运。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同时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再选择确定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等强制分类的类别。未纳入分类的垃圾按现行办法处理。
1.有害垃圾。
(1)主要品种。有害垃圾指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并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有关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
(3)收运处置。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危险废物运输、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鼓励骨干环保企业全过程统筹实施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尚无终端处置设施的城市,应尽快建设完善或落实区域外处置点、处置企业。
2.易腐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饮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2)投放暂存。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除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可设置敞开式容器外,其他场所原则上应采用密闭容器存放。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除外),记录易腐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
(3)收运处置。由专业队伍收集,并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至指定专业处理厂(场)进行处理,运输过程中要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
3.可回收物。
(1)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2)投放暂存。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
(3)收运处置。可回收物产生主体自行运送,或者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利用。
4.其他垃圾。除上述三类外的其他生活垃圾按现行办法处理,设置容器、定点投放,按现有收转运渠道进入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处置。
三、引导城乡居民自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区域,制定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引导居民自觉、科学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选择不同类型的城镇社区、行政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示范,并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范围。
(一)实施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区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简便易行的分类方法,并按确定的分类种类统一配置设计美观、标识易懂、规格适宜的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设置垃圾分类引导指示牌。单独投放有害垃圾,针对家庭源有害垃圾数量少、投放频次低等特点,可在社区设立固定回收点或设置专门容器分类收集、独立储存,由居民自行定时投放,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或专业的垃圾分类运营公司等负责管理,并委托专业单位定时集中收运。分类投放其他生活垃圾,引导居民将“湿垃圾”(滤出水分后的厨余垃圾)与“干垃圾”分类收集、分类投放,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居民社区设置专门设施对“湿垃圾”就地处理,或由环卫部门、专业企业采用专用车辆运至餐厨垃圾处理场所,做到“日产日清”。鼓励居民和社区对“干垃圾”深入分类,将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收运和处置。
(二)探索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鼓励市县探索建立适合当地的“户投放、村收集、乡镇运输、县处理”乡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体系。引导农户定点投放有害垃圾,在行政村设立专门容器分类收集、独立储存,并按相关规定由专业单位统一收运处理。统筹有机易腐垃圾(餐厨垃圾)终端处理设施的布点、规模、辐射区域,科学选择处理模式与技术,实施就地生态处理。可回收垃圾由乡镇废旧物资回收点或相关企业定期定点回收。其他垃圾纳入“村收集、乡镇运输、县(市)集中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由县城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加强生活垃圾分类配套体系建设
(一)推进源头减量。严控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混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体系,防止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后重新混合收运。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减少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全过程的垃圾产生量。对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实施“限塑令”专项整治。开展果蔬集贸市场果蔬菜皮就地处理、净菜进城试点。倡导节约文明用餐,有效减少餐厨垃圾产生量。
(二)建立与分类品种相配套的收运体系。完善垃圾分类相关标志,配备标志清晰的分类收集容器。加快改造城区内的垃圾房、转运站、压缩站等设施。更新老旧垃圾运输车辆,增配满足生活垃圾分类清运需求、密封性好、标志明显、节能环保的专用收运车辆。鼓励采用“车载桶装”等收运方式,避免垃圾分类投放后重新混合收运。优化现有环卫收运体系,统筹安排分类运输路线、时段和作业组织,规范运输企业管理,严肃查处随意倾倒、弃置现象,实现规范运输。建立符合环保要求、与分类需求相匹配的有害垃圾收运系统。
(三)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合理布局布点,提高建设标准,清理取缔违法占道、私搭乱建、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违规站点。完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政策,支持企业回收生活垃圾的中低价值可回收物,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鼓励企业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快递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推进垃圾收运处置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衔接,建设兼具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中转站。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提供回收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四)完善与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及早规划建设垃圾焚烧发电、湿垃圾处理、餐厨垃圾处理、固废处理园区等终端处理设施,避免因终端处理设施缺乏导致垃圾分类后再混收混运混埋问题。加强有害垃圾贮存、二次分拣、集中运输和规范处置的指导和监管,强化有害垃圾运输单位和处理企业协调,合理布局有害垃圾处置设施,提高有害垃圾规范化处理水平。鼓励各省辖市建设危废垃圾处理厂,探索跨区域危废垃圾处置模式。加快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已开展餐厨垃圾处理试点的城市,要在稳定运营的基础上推动区域全覆盖。严厉打击和防范“地沟油”生产流通。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直接用作肥料。加快培育大型龙头企业,推动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清洁化处理和高值化利用,鼓励回收利用企业将再生资源送钢铁、有色、造纸、塑料加工等企业实现安全、环保利用。
(五)加快静脉产业园建设。落实《河南省静脉产业园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以城乡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为重点,在中心城市、人口大县规划布局建设一批工艺技术水平一流、协同处置效应明显、生态环境友好的静脉产业园。编制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明确20**年前拟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四至边界)、规模和处理能力,提出2030年前拟建项目目标名单。加快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科学选定技术工艺,加强垃圾焚烧烟道气、粉尘颗粒物、垃圾渗滤液治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到20**年,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置总能力的比例超过50%。加强对焚烧和填埋设施日常运营监管,定期开展处理设施污染排放物监测,对已封场的城镇生活填埋场实施生态化改造和修复。
六、建立完善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因地制宜探索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城市人民政府是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责任主体,成立由政府、发改、住建、环保、卫生、教育、机关事务等多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责任,定期召开会议,分工负责推进工作。
(二)健全制度政策。推动相关市县出台地方性政策法规,明确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要求,依法依规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市县探索推进计量收费、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建立健全征收体系,做到应收尽收。探索生活垃圾跨界转移补偿制度。公共机构要将生活垃圾分类费用列入各单位年度部门预算。积极争取中央基建投资、循环经济发展等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相关城市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理设施。严格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市县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经费,在财政上予以支持,确保实施分类后的垃圾得到妥善处理。经过选定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确保项目落地。
(三)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积极探索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加快城市智慧环卫系统研发和建设,通过“互联网 ”等模式促进垃圾分类回收系统线上平台与线下物流实体相结合。逐步将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主体纳入环境信用体系。推动建设一批以企业为主导的生活垃圾资源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技术研发基地,提升分类回收和处理水平。通过建立居民“绿色账户”“环保档案”等方式,对正确分类投放垃圾的居民给予可兑换积分奖励。探索“社工 志愿者”等模式,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垃圾分类服务。
(四)加强考核监督。依据目标管理责任对各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处理设施运行及处理效果实行年度考核评价。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黑名单制度,对违反生活垃圾处理各环节相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记入信用体系。对分类执行对象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对不按要求进行分类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动员社会参与。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采用多种方式,利用多种渠道推广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的知识,让城乡居民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引导公众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强化国民教育,着力加强全体学生的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意识,建设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开展垃圾分类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引导公众分类投放。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大力宣传报道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篇3: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新)
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了提高小区居民的环境素质,保护环境,推动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垃圾分类分类标准
第二条 根据垃圾的性质和处理方式的不同,将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类。
第三条 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等可回收利用的垃圾。
第四条 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废灯泡、废药品、废油漆等对人体健康或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垃圾。
第五条 湿垃圾主要包括厨余垃圾、食品残渣等易腐烂的垃圾。
第六条 干垃圾主要包括未能分类的其他垃圾,如纸巾、烟蒂、破碎玩具等。
第三章 垃圾分类收集与处置
第七条 居民应将自家产生的垃圾按照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第八条 小区将设置相应的垃圾收集点,居民可以将分类好的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点。
第九条 小区垃圾收集点将根据分类情况进行定期收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需单独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条 小区将统一委托专业垃圾处理公司进行垃圾处理。可回收物将进行分类回收和再利用,有害垃圾将进行安全处理,湿垃圾将进行堆肥处理,干垃圾将进行焚烧处理。
第十一条 小区将定期举办垃圾分类宣传活动,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和能力。同时,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发起垃圾分类志愿服务。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小区垃圾分类管理领导小组,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社区代表和居民代表组成。领导小组将统筹制定垃圾分类计划、推动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三条 小区将配备专门的垃圾分类工作人员,负责指导居民垃圾分类的正确操作,并协助居民解决垃圾分类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 小区将建立垃圾分类台账,记录垃圾分类情况和居民的参与度,并定期向居民公示。
第十五条 居民如有垃圾分类操作不当或未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将给予相应的警告、罚款等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垃圾分类违规行为,垃圾分类管理领导小组将依据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居民如有垃圾分类造成的环境污染或损害他人利益,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小区将依法对严重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居民进行处罚,如情节严重,将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的具体操作细则将由小区具体制定并适时修订。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以前的有关垃圾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