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大厦正常工作秩序,加强***大厦停车管理,规范各类型车辆停放,保障消防通道及交通道路安全畅通,结合***大厦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规定。大厦停车场统一由***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管理。本规定所称车辆包括各类动力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包括大厦各单位及其员工的车辆和临时办事车辆,包括各单位外聘协作单位的作业车辆。为了保证大厦停车场(地面、地下)的公共秩序及安全,更好的为客户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大厦管理处特别制定***大厦停车场管理规则如下:
停车场管理规定
(一)客户租用停车位,需到大厦地下一层物业管理处办理停车证等有关手续,并按时缴纳车位租金;一车一证,不得转借。停车证遗失须及时到大厦管理处申明,并办理补发手续
(二)车辆进出停车场需严格按照场内行驶路线行驶;停放时,需保持专用停车位整洁有序。停车场内禁止鸣笛,行驶限速为5公里/小时,限高2米。
(三)车辆应停泊在与停车证相符的车位内,不得在非停车区域内停车,禁止在停车场内冲洗车辆。如果车辆防盗系统发出误鸣时,请在接到的通知后,立即到场关闭,避免滋扰其它人员与车辆。
(四)租户在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在车位租用期间如发生车牌变更或暂停使用时,应及时到大厦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五)如因在停车场内行驶或停放车辆过程中造成车场设备、设施的损坏,租户需要根据大厦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赔偿。
(六)车辆停泊后请牢记锁好车窗门,对任何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行负责,大厦管理处无任何赔偿责任。对车辆之任何损坏现象,大厦管理处均无赔偿责任。
(七)停车场区域内严禁加油、修车、吸烟;禁止存放危险品,如:汽油、柴油、油漆、纸箱及棉丝等;严禁装载汽油桶、气瓶及其它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危险品进入地上以及地下停车场。
(八)客户须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疏导和管理。对屡次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经纠正无效或拒不服从疏导与管理的租户,大厦管理处有权终止其使用地下停车场及地上停车场。
(九)***大厦停车场是为大厦内各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的专用停车场,以年租、月租、季租等收费形式租赁给客户使用。
(十)非大厦内各客户公司的车辆,禁止停放在已租用的专有车位位置。由停车场保安统一安排临时车位停车。
7:00--21:00/2元/小时(小车)
7:00-21:00/4元/小时(大车)
21:00-7:00/1元/小时(大、小车)
(十一)大厦各使用单位因大型会议活动、外事接待、上级领导、重要客户及特种车辆等工作,需要临时使用地面停车位的,应由各单位办公室提前向物业公司管理处。因大型会议活动、外事接待任务等需要临时地面停车位,需提供如下材料:
(1)单位办公室出具申请手续;
(2)写明申请原因、使用时间、具体停放车辆数目;
(3)其他因申请临时车位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提出书面申请,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暂时停放相关车辆。同时,经过允许在地面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自觉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听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2)停放车辆不得存放或携带任何易燃、易爆、危险品;
(3)遵守停车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
(4)在停车场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5)不得在停车场内洗车、修车、丢弃垃圾以及装卸货物。
(十二)自觉保持停车场内环境卫生,严禁在停车场内存放物品,严禁将车内垃圾、棉纱、纸屑等废弃物乱扔乱倒。
(十三)地下停车场禁止闲杂人员和非机动车进入、穿行或逗留,车主存取车辆时必须注意安全,按照规定的标线行走,禁止乱行。严禁非车场管理人员穿行坡道上下楼层,进出大厦。
(十四)本规定由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制订,修订和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颁布的各类停车管理办法一律废止。
篇2: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1989试行)
1988年10月3日,公安部、建设部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第三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必须按照国家标准gb5768-8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五十米;距离交叉路口须大于八十米。
第五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五十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二个;大于五百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三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十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七米。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包括吸引外来车辆和本建筑所属车辆的停车位指标。
第六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停车方式应以占地面积小、疏散方便、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一。
第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设计时,应将其他类型车辆按表一所列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第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二规定。
第九条 在停车场内停放的机动车之间的净距应不小于表三规定。
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六米。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小平曲线半径应不小于表四规定。
第十二条 机动车停车场通道的最大纵坡度应不大于表五规定。
第十三条 自行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设在交叉路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少于二个。宽度不小于二点五米。
第十四条 自行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见图二。
第十五条 自行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应不小于表六规定。
第十六条 公共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是指吸引外来自行车的停车位指标。专用自行车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应不小于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七条 各类建筑配建的停车场车位指标应不小于表七至表十八规定。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公安部和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安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一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图表略)
篇3:商街停车场管理规则
**步行街停车场管理规则
1.[**步行街]停车场(以下简称“本停车场”)为步行街配套停车场,车辆在进入本停车场时,其司机将被视为该车辆的合法拥有人或合法拥有人的代表,并已完全接纳管理公司的车场规则(以下简称为“车场规则”)。
2.凡进入本停车场之车辆必须购买有效之车辆综合保险,摩托车至少购有有效之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否则本车场有权拒绝该车辆进入及一切后果由车主负责。
3.管理公司谨对本停车场的车辆出入及停泊车位分配等事宜负责,并不对停车场内人员车辆及其财物的安全负责。对于本停车场内任何人员的伤亡,车辆及其内财物的被盗、遗失、损坏以及其它任何损失,管理公司及本停车场业主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管理公司对刻意或疏忽而损坏本停车场设施、财物的任何人仕,包括车辆司机、拥有人等,保留追讨及在事件未处理完毕之前拒绝该车辆离开停车场的权利,直至有关损失被完全赔偿为止。
5.管理公司保留拒绝任何车辆进入的权利。
6.管理公司将发给每位固定车位使用者一张停车出入证,此出入证必须展示在停泊车辆挡风玻璃当眼处,管理公司保留权利拒绝没有张贴出入证的车辆进入。如有遗失出入证,使用者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管理公司。
7.管理公司将向使用者发出电脑磁卡一张,使用者进出本停车场时,必须按指引正确刷卡操作,本车场电脑控制系统将记录所有出入车辆的进出时间,并且该电脑磁卡作为取车凭证,使用者不应把磁卡留在车辆内,以策安全。
8.所有进入本停车场时租停泊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本车场规则,并将车辆停泊于管理公司指定之时租停车位内;时租车辆驾驶员遗失电脑磁卡,须登记本人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并按入口处车场管理员或电脑登记的入场时间计算停车费及补交磁卡工本费50元正后,经车场当值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场。
9.管理公司保留对不遵守车场规则或有关政府法规的车辆进行违例处理之权利,该车辆之车主需要负责全部有关费用。开锁费用为rmb100元。管理公司有权在适当时候调整上述行政收费而无需预先发出通知。
10.任何车辆均不可停泊在本车场的车道、出入口处或其他非指定的公共地方,以免堵塞其他道路使用
11.所有车辆必须正确停泊在车位黄线内,并应立即关闭发动机及遵守本停车场内所有驾驶指示标志。
12.本停车场禁止载有危险货物或物品的车辆进入,违章擅入车场者要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13.除得管理公司书面同意,任何进入本停车场内的车辆不得在管理公司指定的货物装卸区以外的任何地方装卸物品。
14.任何人仕均不准在本停车场内维修车辆或清洗车辆。
15.车内人员不得在停车场内长时间停留或在车内睡眠。
16.管理公司有权因应需要而修改本停车场的规则而无须预先通知。
17.临时停车收费如下:
车类
时间中、小型汽车三吨以下货车摩托车
当日08:00-当日22:00rmb元/时rmb元/时rmb元/时
当日22:00-次日08:00rmb元/时rmb元/时rmb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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