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目的
规范辖区内车辆的出入、行驶、停放、收费管理,确保业主(客户)车辆出入有序,道路畅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物业服务中心辖区内门岗收费岗车辆出入、登记、行驶、停放收费的管理。
3职责权限
3.1门岗收费员负责提供机动车出入、停放管理、停车收费、缴费和表单记录填写。
3.2秩序领班负责车辆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协助主管处理突发事件。
3.3秩序主管负责对车辆出入,停放管理的定期检查及车费收缴工作。
4工作程序
4.1机动车驶入
4.1.1门岗秩序员发现机动车进入辖区驶近道口时,应立正敬礼,问好,帮助办理车卡的车主刷卡,若是访客、送货车辆,询问其去向,有无约定,门岗秩序员经确认后发给其临时停车卡,告知其停放位置、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并以规范手势指引其行车。
4.1.2车辆停放完毕,附近巡逻员应检查机动车外观有无明显损坏,如有损坏应立即通知车主,并在“巡视登记表”上做好记录。
4.1.3来访人员的车辆应指引其到临时停车位停放,告知司机进入时间及收费的标准,将车牌号、进入时间等信息记录在“机动车出入登记”上,对车辆进行检查,若检查发现机动车有明显损坏或异常,告知该车车主,并让其签字确认。
4.1.4巡逻员应对车辆行驶进行引导,对超速、逆行等行为进行制止。
4.1.5机动车安全进入道口后,方可放下道闸,确保道闸不损坏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撞坏道闸。
4.1.6对未带卡或刷卡无效的业主,秩序维护员要仔细核对情况后给予开启道闸,并提
醒业主下次带卡,无效卡请其到物业服务中心查明原因(仿冒卡现场收缴)或重新办理。
4.1.7如遇公安、法院、消防车、救护车、维修抢修等正在执行公务的特种机动车进入小区时,门岗秩序员应在问明情况后予以放行,同时通知相关人员到场进行配合,将车牌号等信息在“机动车出入登记表”上记录。
4.2机动车驶出
4.2.1当发现有机动车驶出靠近道口时,门岗秩序员应向车辆立正敬礼,帮车主刷卡,若是访客或送货车辆,收费员收费后,升道闸放行,在“机动车出入登记表”的相应栏内记录下收费情况。
4.2.2临时停车根据机动车停放时间长短,按照标准进行合理收费, 并出具临时停车专用发票。
4.2.3如果是正在执行公务状态的特种机动车离开,应问明情况后予以放行,并将有关情况在“机动车出入登记表”上记录。
4.3机动车停车场服务管理
4.3.1地下停车场只对辖区内业主办理过停车卡的车辆开放,其余车辆不允许在停车场内停放。
4.3.2巡逻员对小区内车辆进出、停靠指挥时必须做到文明礼貌、手势规范、态度得体,并同时对车牌号、停车车位号进行登记。
4.3.3对刚停放好的车门、窗主动进行安全检查。
4.3.4车辆进出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
4.3.5对具有固定车位的车辆,门岗秩序员或者巡逻员应根据物业服务中心提供的停车车位号指定停靠。
4.3.6对临时进入本项目内的车辆告知应临时停放的车位,指引、安排其稳妥停靠,并
做好相关记录,同时收取临时停车费。
4.3.7巡逻员至少每小时巡视一次地下停车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秩序主管,并记录在“巡逻记录表”上。
4.3.8对不听指挥、不按规定行驶和停车、压坏绿化、撞坏公共设施等,或交通路口和
消防通道上停车不走的,应立即进行劝阻。
4.4非机动车管理
4.4.1非机动车指: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助力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4.4.2业主驾驶非机动车进入小区时,门岗秩序员或巡逻员应指引其进入非机动车库停放处。
4.4.3对非机动车从机动车出口进出的行为进行劝阻(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除外)。
4.4.4车主将车放在指定位置锁好。
篇2:湛江市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2)
文号:湛价〔20**〕95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物价局关于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湛江市物价局关于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经市法制局审查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附件:《湛江市物价局关于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湛江市物价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湛江市物价局关于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车辆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23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适用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公安、城管执法、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车辆停车场(站)经营者必须服从物价、交通、公安、城管执法、工商、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守法经营,为车辆停放保管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车辆停车场经营者应依法取得停车场经营资质和工商营业执照。
(一)机场、车站、码头等配套停车场、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经营者需持单位或相关证明,向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持上述证件到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审批手续。
(二)市区道路内人工停车场(含临时占道停车场、停车位),按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市区临时占道停车经营管理试行方案的通知》(湛府〔20**〕21号)执行。
(三)居民住宅区利用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其它场地停放车辆并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经营的,应征得相关过半数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并取得相应车辆停车场经营资格后,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审批手续。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停车场经营所得扣除成本费用后的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
第五条车辆停车场经营者应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灭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停车场的建设,缓解停车位供需矛盾。
(一)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停车场的建设,纳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价格部门应当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定价。
(二)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社会公益性停车场所为各类车辆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七条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管理形式。
(一)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并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可在基准价基础上,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可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限。
(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停车场、道路内人工停车场(含临时占道停车场、停车位)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等;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四)交通违法、肇事、故障的车辆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车辆因交通违法、肇事、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曳至指定停车场产生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医院、学校、博物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利用停车服务资源和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第九条市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统一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
实行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统一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申报单位隶属地,分别由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和管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免收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一)进入居民住宅区停车场,每次停车不超过60分钟的,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时限可适当延长;
(二)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不超过30分钟的,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时限可适当延长;
(三)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车场,以及其它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含道路内人工停车场、停车位,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及第(一)、(二)项所列停车
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时限可适当延长;
(四)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实施作业的市政工程等抢修车辆,殡葬车辆;
(五)老年人可凭老年证免费临时停放用于其代步的自行车(含电动车),残疾人可凭证减半收取非机动车停放费。
第十一条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依据下列规定区别车型大小和不同时段计费。
(一)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
(二)小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
(三)大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1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四)超大型车指额定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五)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可以按次、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以“次”为计费单位的,连续停放时间最长为24小时,超过24小时的重新按次计费。以“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费。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时段可分夜间和白天,也可以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夜间指00:00至08:00,白天指08:00至24:00。按夜间收费标准收费的不能再收白天停车费。
第十二条我市车辆停放保管服务的收费基准价标准(具体见附件1)。
第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需调整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区别定价,按照简明清晰、科学合理、便民利民的要求设定收费方式及标准,并依法组织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四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第十五条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放保管服务内容、服务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价牌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监制(具体式样见附件2)。
第十六条机动车进入停车场时,停车场应当提供明确标示或者能够准确记录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机动车驶离停车场凭该记录牌或卡交纳停放保管服务费,停车场应当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十七条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的各类经营者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应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照章纳税。经营者须严格执行收费年审制度,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价格监督。
第十八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已购置的停车位,其车辆停放保管按照有关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收费,不另加收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第十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实行明码标价、自定收费项目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根据《湛江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20**年修订)》(湛府〔20**〕22号),对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征集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按收费总额的2%计征。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湛江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湛江市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基准价格表
2.湛江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三种定价形式)
附件1:
湛江市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基准价格表
单位:元/辆
停车场(站)类型车型
临时停放收费标准按月停放收费标准
白天 08:00-24:00
夜间 00:00-08:00
月停放
室内停车场(站)
小型车510280
大型车816450
摩托车2360
自行车0.50115
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车1.502.50
露天停车场(站)
小型车36170
大型车612340
超大型车1020560
摩托车1240
自行车0.300.6012
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车12
说明:
1.小型车为载重2吨(含2吨)以下、载客20座(含20座)以下、正三轮各种机动车;大型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载客21座以上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2.摩托车含二轮、侧三轮。
3.按夜间收费不能再收白天停车费。
4.经营者视情况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限。
篇3:沧洲关于规范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及相关问题的通知(2013)
沧洲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沧价经费字[20**]28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局)、市区各物业服务单位:
为维护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小区内交通设施正常使用和车辆安全及道路畅通,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价经费[20**]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规范我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行为。现将有关管理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住宅小区的车辆停放服务费,包括场地占用费、停车场地物业服务费及车辆特约保管服务费。
地下停车位汽车停放场地占用费由所有权人与使用人协商确定。业主已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停车车位、车库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再收取场地占用费。
车辆特约保管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与机动车停放人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标准、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地面规划车位的收费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停车费包括场地占用费和停车场地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共同协商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停车费要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停车费除维护车辆停放场地及设施有效使用和停车服务管理的必要开支外,可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四、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大会成立前,不得收取停车服务相关费用。业主大会成立后,对是否收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由业主大会在本通知规定范围内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停车费要单独列账独立核算,除维护车辆停放场地及设施有效使用和停车服务管理的必要开支外,可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应当对停车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五、物业服务企业对停放在业主已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地下停车车位、车库的汽车可收取物业服务费,每车每月不得超过25元,凡高于此规定的一律降至25元。地上车位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
地下停车场地要求有24小时专人管理,设有指示牌和地标,车辆停放有序;照明、监控、消防器材等设施设备配备齐全并对其进行管理和维护;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保持清洁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发现污迹及时擦洗干净,通风良好,无异味。
六、对进入住宅小区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执法等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的特种车辆及为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提供搬家、送货等服务的车辆,不得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议定。禁止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存车费用。
七、摩托车、自行车停放服务收费由经营者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本小区情况协商确定后报价格部门备案后执行。
八、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可以据实收取工本费。工本费包括印制费另加不超过5%的损耗费。
九、本通知实施前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已在合同中约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本通知实施后合同尚未到期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可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十、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凭证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我局《关于我市住宅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沧价经费[20**]34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 题 词:规范 小区车辆 停车收费 通知
抄报机关:省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机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城乡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