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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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1 目的
确保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保证停车场整齐有序。
2 适用范围
停车场。
3 管理要求
3.1 所有进入物业区域的非机动车,必须服从管理,按指定路线行驶,按指定区域停放。
3.2 凡进入物业区域的非机动车必须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3.3 非机动车主损坏树木、花卉和草坪,撞坏房屋和其它公用设施设备,应照价赔偿。
3.4 当有车辆驶进车场时,安管员应迅速指引车辆慢行安全地停放在指定的车位上。
3.5 提醒车主锁好车并将物品随身带走。
3.6 发现无关人员或可疑人员要及时令其离开,若有紧急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7 禁止车主用消防水源洗车,经劝阻不听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3.8 协助清洁工维护好场内清洁卫生,保持车场整洁。
3.9 发现确有偷车行为,立即通知有关领导,并同时打110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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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为了充分利用和管理好本小区机动车停车场,确保区内道路整洁、消防通道畅通,有效地为业主服务,维护车主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1.本小区停车场为住宅停车库和室内地下停车场,另在小区适当位置划分停车位,对小区住户提供长期租用服务,外来车辆入内超过30分钟按时收费。

  2.本停车场采取固定车位方式,实行全封闭式统一管理,请各位用户先在物业管理处办好车位用户手续,领取停车卡,方可使用。

  3.车辆进出小区时,保安人员认卡对车,卡、车不符者,禁止车辆入内。如卡损坏,请报物管处进行处理,否则后果自负。

  4.停入停车场的车辆内不要遗留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离开时要锁好门窗,否则后果自负。

  5.进出本小区的所有车辆不允许有任何原因的冲栏行为。对于冲栏行为,管理人员将按破坏和盗车嫌疑坚决予以扣车进行调查、索赔、处理或送公安机关处理。

  6.进入小区的车辆不得随意鸣喇叭,应按规定车位停放,并接受管理人员引导,不得越位,更不得停放在通道位置,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且屡劝不听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7.停放车辆应保持谨慎,避免碰撞车场设施和其他车辆,否则应主动向值班人员报告并进行妥善处理。对隐瞒、擅自离场,经发现、举报或其他方式查出者,除责令其赔偿外,还将视情节进行处理。

  8.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或有污染物品的车辆不得进入本小区内停放。

  9.不得在车位存放杂物,且应该保持车辆清洁、无油污。

  10.车辆不得停车场内进行维修、加油、清洗,违

  者扣除违约金200~500元。

  11.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损坏照价赔偿。

  1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本停车场、位提供车主使用,不承担车辆保管和保险责任,如车主有特殊保管或保险需求,可另行协商拟订收费标准,签署协议。

  13.凡小区业主车辆一律停入车库或停车场,外来访客车辆经批准进入小区一律停放于停车位。

  14.停车位使用收费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篇3:物业园区非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物业园区非机动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1 摩托车、自行车由管理处免费统一管理。

  2 凡需提供车位使用的摩托车、自行车的车主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整齐。

  3 不准在存放处洗车和维修摩托车,保持地面清洁。

  4 停放车场的摩托车必须做好防盗措施,车辆遗失时,管理处概不负责。

  5 无执照的摩托车不予停放。

篇4: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2004)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房地资物[20**]476号

  各区县房地局:

  现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秩序,保障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的停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设施管理规定)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设施按以下规定实施管理:

  (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停车设施(包括地面或者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用。

  (二)一套住宅的业主不能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位,但在本暂行规定实施前已销售的,或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停车位与住宅房屋套数比例超过1:1的,超过部分的停车位不受此限。

  (三)停车位要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租用停车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买权。

  (四)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出租时,租赁双方应在停车位出租合同中约定:当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者使用人需使用时,出租人可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车位。但出租人应在终止合同前二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五)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上设置停车位的,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第四条(停车管理服务单位)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合同未就停车管理作出约定的,由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决定停车管理办法。

  第五条(停车管理服务基本要求)

  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停车管理单位(以下合称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停车管理服务:

  (一)遵守本市停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相关停车管理的约定;

  (三)制定停车管理制度,包括停车管理单位的职责、停车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四)地面、墙面设立交通标识,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

  第六条(车辆停放收费)

  车辆停放收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停车设施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二)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停放收费的,参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收费,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三)停车收费应当出具专用凭证。

  对临时进出车辆停放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放行。

  公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费。

  车辆在共用部分停放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主要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的规定)

  车辆停放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听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车辆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擅自停放他人车位,不得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三)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车辆停放费用;

  第八条(停车管理服务合同)

  车辆停放人可以与停车管理单位订立停车管理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车辆停放人对停放的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第九条(违规停车的处理)

  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影响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道路畅通或者公共安全的,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停车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或者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篇5:购物广场车辆停放管理补充规定

  购物广场车辆停放管理补充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开车来我商场购物的顾客越来越多,由于广场的停车位明显不足,致使顾客不能停车,而后去别的商场购物,从而降低了客户满意度和商场的销售。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1、d购物广场工作人员严禁将汽车停放在广场停车场(经理、部长、主任、理货员、促销员、厂商代表)。违者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由部门经理交到综合部。

  2、停车场区域:主营业楼及办公楼周围,即朱庄子道以西、新华书店以东)

  3、本规定自20**年9月26日起执行,望广大职工积极配合,认真遵守。此规定要求各营运部、科室利用晨会时间定期组织学习,落实到每一名员工,没有落实到位的事例,由部门经理承担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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