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前公告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32号)、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22号)和《南中林业科技大学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规定,受学校党委组织部委托,自20**年10月25日起,对以下30位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为全面真实地了解掌握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经济责任情况,并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审计人员
1.z同志:原党委统战部部长
2.z同志:原团委书记;
3.z同志:原武装部部长、保卫处处长
......
二、审计范围及内容
被审计干部任职期间单位(部门)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资产管理情况;个人及单位遵守廉政规定和财经纪律情况等。重大事项和问题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三、审计时间
20**年10月25日起至20**年12月30日。
四、审计组办公地点、联系人及凯发一触即发的联系方式
审计组办公地点:行政楼1207
联系人:z 联系电话:z
邮箱:z
本公告公示期从被审计对象收到审计通知书至审计结束为止,欢迎广大师生员工如实反映情况,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情况予以监督。
南中林业科技大学审计处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篇2:科大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南中科大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和《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和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审计工作年度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执行。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业务及审计委托事项归口审计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校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审计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处在校长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学校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经济、管理、法律、工程、计算机等专业背景和专业资格的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面向社会招录审计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审计机构变动及主要负责人变更,应当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审计处应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努力提高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审计工作在学校发展中的监督和保障作用。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财务工作。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如遇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处负责人决定;审计处负责人的回避,由校长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应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证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和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二)财务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
(三)各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物资、服务的采购,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及其效益性情况;
(六)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对外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情况;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情况;
(九)干部管理权限内的相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职情况;
(十)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及其执行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校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以上审计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根据审计情况,对一些共性、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提出加强内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在职责范围内为学校所属单位和部门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批准,可以委托社会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或者与社会审计机构合作实施有关审计事项,并负责对委托审计事项进行质量控制和业务考评。
第十六条 审计处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或者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参加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或者列席学校及所属单位和部门的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与决算、财经工作及其他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和询问,获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六)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财务和会计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及相关经济活动资料,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核实实物;
(七)对工程项目进行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审计,检查合同、招投标资料以及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提供的其它审计资料,并要求配合进行现场勘查、测量等;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报告学校主要负责人;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或资产,报经校长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十)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的建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除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出具审计移送处理建议书,依法向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十一)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十二)对审计报告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或后续审计;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学校内部审计结果经校长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工作部署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意见,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校领导交办的临时审计任务,由校长签发审计指令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前应组成审计组,在调研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需进行必要的调查,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做好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实施审计调查时应不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则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当核实、研究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校长审批。经校长批准的审计文件,由审计处及时送达被审计对象,同时抄送有关单位或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审计文件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对象要切实做好审计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部门或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应负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在限定期限内整改落实,并在审计规定的时限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文件的情况,以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审计处将后续审计的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学校。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结果要按照有利于问题整改、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经校长批准后,可在校内进行通报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将作为对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处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审计处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建议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审计工作规定》(〔20**〕97号)同时废止。
篇3:科大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南中科大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审计档案管理,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和《第23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学校在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审计档案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有财务审计类档案、工程审计咨询类档案和综合审计类档案三大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建立审计档案并进行收集、整理、编制、保管、利用、统计、鉴别和移交等活动。
第四条 学校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集中管理”的原则。审计处设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学校档案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做到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并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
第六条 审计项目确定后,该审计项目的组长即为负责该项目立卷归档的责任人。审计项目一经实施,该项目主审即应及时收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主审应对本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组卷,经审计组长复核和审计处兼职档案员检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一)审计档案页码数应统一编写在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下角;
(二)卷内目录填写包括顺序号、文件名、页码,卷内目录放在卷首;
(三)备考表填写包括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等内容,备考表放在卷尾;
(四)案卷封面书写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时间、审计组负责人、保管期限等内容;
(五)审计案卷的装订应去掉金属物,采用三孔一线方法装订,案卷一般不应超过200页。
第七条 审计案卷内的文件材料按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其他备查文件材料四个单元为序进行排列。
第一单元为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二单元为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对审计证据、汇总的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法规依据等进行排列。
第三单元为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四单元为其他备查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八条 审计档案中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要求是: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基础)性文件在后。
第九条 财务审计类项目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有:
(一)向上级部门或学校领导报送的有关本项目的审计情况报告;
(二)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及审计回访记录等;
(三)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移送处理意见书;
(四)审计报告(定稿)及审计处审定报告的会议纪要;
(五)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报告的书面反馈意见;
(六)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和调查记录;
(七)被审计单位或责任人的承诺书、述职报告;
(八)项目审计计划、审计实施方案及其有关记录;
(九)审计通知书;
(十)审计立项书、审计委托函、学校领导对审计事项的批示;
(十一)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复、群众来信、来访记录、举报等文书材料;
(十二)其他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 工程审计咨询类项目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有:
(一)预算审计项目:工程立项审批表、工程招标控制价文件;
(二)一审项目:工程立项审批表、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签证单、竣工验收证明、结算书、工程量计算式、结算定案表;
(三)外审项目:工程立项审批表、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签证单、变更通知书、有关会议纪要、竣工验收证明、竣工图纸、结算书、工程量计算式、结算审核报告书;
(四)其他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 综合审计类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有:
(一)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请示、报告等文件;
(二)审计处机构设置、岗位职责、人事任免、人员聘任等文件;
(三)上级部门来文、学校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批示等文件;
(四)审计工作会议或审计学术交流会议的主要文件;
(五)物资设备审签有关资料;
(六)科研项目审签有关资料;
(七)专项审计有关资料;
(八)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财务审计类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若干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立为一卷;对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时间不得迟于审计项目结束后次年的3月份。工程审计类、综合审计类文件材料可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多个项目归入一卷。
第十三条 审计档案在审计处存放保管的期限为5年。审计处兼职档案员应定期组织档案的装订、归档、检查工作,不得随意堆放、损毁、失散和泄密,确保档案的安全。超过五年的审计档案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放管理。
第十四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暂定为10年、30年和永久三种。
第十五条 查阅审计档案,仅限于审计工作人员,审计处以外的单位与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办理登记手续,经审计处处长批准后方可执行。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审计档案不得带出审计处或档案馆办公室,严禁涂改、抽取、伪造或者擅自抄录、复制。
第十六条 对损毁、涂改、伪造、出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者或者因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档案丢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年1月10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中林业科技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南中林发〔20**〕40号)同时废止。
篇4:科大内部控制审计办法
南中科大内部控制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保障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第 2201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控制审计》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和部门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保证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完整并得到合理有效利用,保障相关行为和活动合法合规,通过制定制度、规范举措和程序,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的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和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做出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开展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与方法:
(一)内部控制审查与业务活动、财务活动审查相结合;
(二)内部控制审查与风险管理审查相结合;
(三)内部控制审查与促进推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相结合;
(四)内部控制审查与反腐倡廉、制约权力滥用相结合;
(五)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目标和审计所需的证据选择不同的方法,以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审计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五条 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既可独立开展内部控制审计,也可将其与其他审计类型结合实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内部控制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协调和质量控制。
第二章 内部控制审计内容
第六条 内部控制审计应当在对内部控制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学校层面内部控制审计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审计两个方面:
(一)学校层面内部控制审计
全面调查了解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内部控制要素,重点评价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加强对学校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在学校发展和风险防控中的作用。
(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审计
主要包括各业务层面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进行审计调查。重点审计预算业务、收支业务、采购业务、资产业务、建设项目和合同业务的内部控制情况。
第三章 学校层面内部控制审计
第七条 控制环境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是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明确牵头部门或岗位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
(二)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是否相互分离;
(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执行情况;
(四)是否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是否建立健全决策事项督办制度;
(五)是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六)是否全面梳理学校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实行归口管理。
第八条 风险评估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制度,能否准确识别与判断学校经济活动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二)是否建立学校风险预警、防范机制,是否把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完善本单位内部控制的依据;
(三)是否建立学校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应急预案,并有效处理突发事件。
第九条 控制活动审计的主要内容
是否建立了预算管理制度、收入管理制度、支出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决策机制制度。
第十条 信息与沟通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进行会计记录和财务报告编制,是否定期开展财务分析,并传达给管理层;
(二)是否建立了内部控制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覆盖主要业务控制及流程;系统设置不相容岗位账户并体现其职权;
(三)是否建立了严格的用户管理制度、系统数据定期备份制度,是否对信息系统进行了安全策略的保护;
(四)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五)是否建立有效的信息传递与反馈机制。
第十一条 内部监督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
(二)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三)是否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相关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第四章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审计
第十二条 预算业务内部控制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对各类经济活动实行预算管理;
(二)预算编制是否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数据准确,预算调整程序是否规范;
(三)是否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有效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四)是否建立健全学校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是否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
(五)是否建立预算执行结果分析及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收支业务内部控制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收入支出管理制度,明确划分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集中核算;是否存在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现象;
(三)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有无坐收坐支、挪用、私分的现象;
(四)各项支出是否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大额度支出是否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五)是否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各类票据的申领、使用、核销是否履行规定手续。
第十四条 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采购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划分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是否对采购业务实行预算与计划管理;
(三)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是否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并按照权限签订采购合同;
(四)集中采购项目是否经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等相关手续,并做好各业务环节记录;
(五)是否建立预算编制、采购业务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是否对采购业务实施归口管理。
第十五条 资产业务内部控制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划分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是否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是否对各类资产实行分类管理;
(三)是否建立资产台账,购入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账,是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各类资产的配置、使用、调剂、租借和处置等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执行;
(五)是否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是否定期对账,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六)是否建立健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论证和决策程序是否规范,投资收益管理是否及时、全面、准确,投资处置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业务内部控制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划分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建设项目的计划、方案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决策过程及结果是否形成书面意见,是否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三)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确定,是否规范签订合同;
(四)是否按照经审批的投资计划进行建设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如有投资概算调整,是否按照规定报经批准;是否存在未经批准,超计划使用建设资金的现象;
(五)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是否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六)建设项目竣工后,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按照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合同业务内部控制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划分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签订合同是否经授权审批,是否存在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现象;
(三)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以及价款结算等是否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是否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包括合同的登记、保管、归档和统计等;
(五)是否建立财务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六)合同纠纷、违约责任的处理是否按约定条款或依法进行,处理是否及时。
第五章 内部控制审计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内部控制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处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业务活动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按照审计要求,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包括下列程序
(一)审计准备。审计组在实施现场审查之前,应要求被审计单位或业务活动责任主体提交内部控制自查报告,充分收集被审计单位或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相关的资料;
(二)编制方案。审计组应结合所收集的内部控制资料及内部控制自查报告,确定审计的具体内容及重点,编制审计方案;
(三)审计实施。审计组应当综合运用访谈、问卷调查、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重点关注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运行有效性;
(四)缺陷认定。审计组应当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结果,结合被审计单位或业务活动责任主体的自查情况,综合分析后提出内部控制制度缺陷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
(五)做出评价。对被审计单位或业务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做出评价。在评价时,按照项目的性质和需要,既可以对全部控制要素进行评价,也可以只对部分控制要素进行评价;
(六)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目标、依据、范围、程序与方法,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审计结论,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意见,以及改进内部控制和加强风险管控的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获取的证据资料,对内部控制缺陷综合分析后提出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意见,并按照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者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单位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二)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者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单位偏离控制目标。
(三)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标准,由审计处根据上述要求,结合相关单位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反馈意见,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经校长签发后,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学校领导,同时发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相关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整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处。审计处对落实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后续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于20**年1月10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科大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办法
南中科大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预算管理,加强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所属部门和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目的是促进规范和加强学校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的完整性、科学性、准确性和透明度,促进更加合理地分配学校资源,提高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益。
第四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对象是学校财务管理单位、承担预算与执行的单位、业务归口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及所属部门和单位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决算,是指学校及所属部门和单位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而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
第七条 预算执行审计是在预算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预算管理、收入预算执行、支出预算执行和预算执行结果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八条 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管理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是否符合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和财务规划的要求;是否与学校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相协调;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编制的方法是否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的规定。
(三)收入预算是否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是否贯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四)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编制超越单位财力的赤字预算,预算是否按程序审批;
(五)预算调整有无确需调整的原因及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措施和有关说明,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九条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收入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三)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拖欠和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四)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
(五)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规,有无利用应付及预收、代管经费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收入等问题。
第十条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捐赠与投资支出等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项目、标准和用途开支或拨付经费;有无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改变经费用途、突破预算金额等预算外开支行为。
(二)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预算支出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支出的分类、确认标准、计价方法是否准确,有无账账、账实不符等问题,往来款项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的问题,有无利用应收及预付、应收及预收、代管经费等过渡性会计科目挂账隐瞒支出或直接列支等问题,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
(四)各项支出有无虚列支出、以领代报现象;有无挤占、挪用、滥发钱物、损失浪费等行为;是否真实合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
(五)专项资金、代管经费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行为。
(六)支出结构是否合理,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分析与评价支出预算执行的绩效。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结果情况的审计内容
(一)收入预算的完成情况如何,各级各类项目实际收入与收入预算的差异及产生的原因。
(二)支出预算的执行情况如何,各级各类项目实际支出与支出预算的差异及产生的原因。
(三)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在总额和结构上是否平衡,有无赤字。
(四)预算执行的效益情况,重点审计基本支出进度是否与有关事业计划完成的进度相协调;项目支出的效益或效果如何,是否达到项目立项的预期效果。
(五)各项预算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预算科目和项目的运用及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学校及各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有无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尚存哪些管理薄弱环节和内部控制漏洞。
第三章 决算审计
第十二条 决算审计是对年度决算报表及其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十三条 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财务决算报表是否完整,并进行复核性检查。包括:财务决算报表是否齐全,且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报表内容填列是否完整、正确;项目填列是否齐全,表内对应项目之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应当填写的“报表附注”是否填列;对应报表之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是否有年度财务情况说明(文字部分);是否按有关规定签名盖章。
(二)核对报表项目数据填列与对应的账户余额或发生额是否一致,检查表、账是否相符。按照报表所列项目,逐一与会计账簿进行核对。
(三)对报表项目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检查验证,应用预算执行审计成果对收入、支出类项目进行分析性复核;检查各项资产的实有数与报表填列数是否一致;审查各项净资产的形成过程,分别进行验算。
(四)对会计核算情况进行检查,是否符合《会计法》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及有关报表、资料相互核对,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有无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是否将变更的原因及影响在年度决算报表情况说明中反映;学校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五)财务分析指标的审计: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以及其他财务指标等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收支结果和事业发展情况。
第十四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资产管理是否安全,运行是否正常,资产变动是否合法合规,资产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以及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抵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的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规合理,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三)应收及预付款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虚挂账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四)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固定资产、存货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按规定及时调整和处理。
(五)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是否及时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回收,有无投资失误和损失问题;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恰当、合规。
(六)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和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七)基建竣工交付使用的资产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交接,登记入账。
(八)接收捐款和无偿调入的各种资产,是否按财务会计制度登记入账,是否存在账外资产。
第十五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确认标准或者计价方法,以及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负债的行为。
(二)各项负债分类是否准确,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三)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四)债务是否控制在适当规模,是否存在潜在财务风险。
(五)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净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净资产的存在、变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有无编造或隐瞒长期资产占用、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余额及增减变化情况,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是否合规,使用效益如何。
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审计内容与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相同。
第十八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和结转自筹基建等,审计的内容与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相同。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可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一)事前参与。即学校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审计处应该参与财务部门预算编制方案的确定,了解预算编制和调整的情况。
(二)事中审计。审计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收支进度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审计,针对执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事后审计。每年年初审计处应对上一年度的预算、决算执行情况进行例行审计,全面评价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二十条 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的内容组建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如下备审资料:
(一)预算管理制度的资料:预算政策、预算编制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预算管理办法和经济责任制等。
(二)收入预算执行的资料:上级主管部门拨款控制数和预算批复文件、有关部门的收费批文、学费收费通知和记录、学费收费收据存根联、预算外资金上缴的相关凭证、收入核算的相关会计资料。
(三)支出预算执行的资料:支出预算明细表、预算下拨文件、支出核算的相关会计资料等。
(四)财务决算报表的相关资料:年度预算及编制与调整说明和批准文件,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通知和预算追加调整通知;年度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年度决算编报的通知;年度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有关的重要经济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等资料;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五)资产核算与管理的资料:资产财务报表和相关会计记录、学校固定资产报表和盘点表、报废固定资产清单、银行对账单、库存现金盘点表、对外投资的资料、全资企业的审计报告等。
(六)负债核算与管理的资料:财务报表和与负债相关的会计记录、账龄分析标、银行贷款合同、贷款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等。
(七)净资产核算与管理的资料:财务报表和与净资产相关的会计记录等。
(八)财务核算与管理的资料。
(九)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在了解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并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风险和具体审计方法,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并送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复核、审定后出具审计报告,报送校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对于审计报告所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落实整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学校审计处;审计处应对落实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后续审计。
第二十七条 对审计查出违反预算法或其他财经法规的行为,审计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已于20**年1月10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