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政务中心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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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政务中心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

  高新区政务中心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审批信息的权利,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区级进驻大厅的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各职能部门)的基本信息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办理行政审批或其他服务事项相关的信息及其他信息(以下简称行政审批信息)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应遵循“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和“及时、准确、公正、公平、依法、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应向社会公开下列行政审批信息:

  (一)职能部门的基本信息。包括责任领导、窗口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主要工作职责、窗口工作人员分工情况、审批人员信息等内容。

  (二)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包括受理事项的名称、事项类别、设定依据、审批内容、审批数量及方式、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机关、决定机关、审批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联系信息、投诉监督电话、流程图等具体内容。

  (三)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辅助材料。包括所需空白表格、对应的格式文本、常见注意事项等内容。

  (四)设立或调整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五)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办理情况。包括已受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接件、流转、审批、办结等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的信息查询。

  (六)各职能部门制定的与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相关的公开信息。包括办事制度、服务规范、管理制度等。

  (七)其他应公开的审批信息。按照《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依法应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要建立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目录和类别,并确定每类信息公开范围。

  第六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行政审批信息不予公开: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行政审批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及要求

  第七条 行政审批信息通过纸质、电子等方式进行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法获取。

  一、纸质方式

  (一)可通过印制规范、简洁、易懂的《服务指南》、《示范文本》、《告知单》以及部门自备的审批信息公开材料等形式公开。

  (二)纸质方式公开材料应当放置在中心政务咨询服务台、各办事窗口台面等指定位置,方便取阅。

  二、电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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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职能部门应当逐步实现公开内容全部数字化,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公开信息电子数据的日常维护,及时更新、汇总、完善、扩充等。

  (二)各职能部门应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对行政审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流转、办结或公示等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网站、自助查询等获取信息。

  第八条 因法律法规调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或其他原因发生行政审批信息变化,应提前报中心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及时制作或修订相关信息公开材料。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行政审批信息,各职能部门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各职能部门提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申请的,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按照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有关规定受理并答复。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服务窗口要高度重视,建立行政审批信息公开机制,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公开的行政审批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者不准确的,可以向职能部门指出。确有错误、遗漏或者不准确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中心业务科负责组织、指导和审核各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信息的公开工作,保障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十三条 中心督查科负责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行政审批信息的公开工作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对存在应当公开而不公开和公开内容失真等问题的,由中心综合科负责依据《潍坊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效能监察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解释、补充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2: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制度

  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和承诺服务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为,树立公信度,完善治理结构,全面提升素质,增强单位建设,依据有法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会议制度、账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本和展板,在单位相应的内设机构办公室内,以上墙张贴或悬挂的方式,向单位员工公开。

  第三条 本单位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许可证、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等证书正本, 及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及承诺服务的主要

  内容: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责任和收费标准。党员和团员开展活动等相关的信息展板,在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张贴或悬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条 本单位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的情况,在新闻媒体、报刊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有条件的单位,除按上述规定外,还可在电子屏幕、报刊、电视、本单位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和承诺服务的内容。

篇3:业主委员会信息公开制度(上墙)

  业主委员会信息公开制度(上墙)

  1、业委会通过业委会专栏、居委微信公众号、楼道公告栏等形式发布相关信息和业委会工作动态。

  2、发布、公示、公告的内容应由业委会主任审核。

  3、需要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业委会应及时公布相关材料并按程序及时公示、公告相关内容。

  4、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决定、业委会委员资格终止等情况,应当在三日内公布。

  5、专项维修资金账目每半年公布一次,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

  **小区业主委员会

  20**年11月**日

篇4: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局属二层机构、常设及非常设机构。

  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四、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局办负责。

  五、局办负责对本辖区内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

  六、各站所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建立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站所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七、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八、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各项业务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九、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主要包括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

  十、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六)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十一、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但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十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产生或者提供站所的经办人员审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二)局办提出审查意见;

  (三)局领导审核,决定是否公开。

  十三、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

  (五)局主管领导的签名、日期;

  (六)本局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十四、各站所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应当提出“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五、不同站所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站所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站所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十六、各站所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不明确时,报局领导确定。

  需申请确定信息的站所,应向局领导提供下列材料:

  (一)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函;

  (二)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三)局领导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十七、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站所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十八、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站所提出申请,要求该站所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二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局办应当在收到保密审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不明确事项”的确定期限)完成。

  二十一、局办对站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十二、不依法履行保密职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由局办、局领导及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城区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三、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站所直接负责保密工作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篇5: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一、为确保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各站、所、办的所有工作人员。

  三、局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负责对各站、所、办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坚持分类公开的原则。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各站、所、办年度绩效考评及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七、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较大,依照《lq区住建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处以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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