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施工用火用电制度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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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施工用火用电制度

施工用火用电制度

  1、电气焊工经常检查使用工具是否漏气、漏电,施焊中除清理周围易燃物外还要专人负责看火,施工现场所用乙炔与氧气瓶的距离应大于5米,易燃物距明火的距离不小于10米。

  2、加强要害保卫及贵重成品的保护,易盗失的短缺物品放入库内,有专人保管并安排好进度,及时安装。遵守现场所订的各项保卫制度。

  3、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施工中严禁大声喧哗,减少施工噪音,做到活完场清,文明施工。

  5、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6、进入现场不得抽烟、饮酒、打闹,违者罚款50元。

  7、严格执行现场用火制度,需要动火时,经保卫部门批准后并领取动火证后方可点火施工操作,凡未经批准而点火者,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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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和用火用电制度

  消防安全保卫措施和用火用电制度

  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防范的重点应加强管理,依法管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第84号,特制定本规定。

  二、消防安全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接受安全防火领导。

  2、组织制定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值班安全检查制度。

  3、指定防火责任人,逐级明确职责,实施奖惩制度。

  4、组织人员学习消防器材的使用及保养,消除火灾隐患。

  5、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和宣传。

  三、消防监督员职责:

  1、按入场凭据规定检查进场的生产资料时,要做到“六查”—查包装件数、品名、规格、数量、等级、质量。

  2、货物入场后应做到“七防”—防火、防盗、防调换、防霉变质、防虫注鼠咬、防残损、防近期失效。

  3、货物出场时做到“六查、六对、一交待”—查场别、查印鉴、查开票日期;对编号、对品名、对规格、对等级、对数量、对单位;向提货人交待清楚,做到帐物相符。

  4、消防管理要做到“四勤、两禁止”—勤整理、勤打扫、勤检查、勤清理;禁止带入火种,严禁使用明火和电热器具,禁止非施工人员进入。

  5、服从上级的安全防火管理,积极落实防火责任制。

  四、消防安全防火规定:

  1、物品入场前应有专人检查,在确保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场。

  2、入场物品要分类码放整齐,且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垛距不少于100-200公分,墙距不少于30-50公分,顶距不少于30公分,灯具不少于50公分。

  3、对于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能与其他货物混放,应单独存放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4、施工场地内严禁吸烟,严禁明火作业。

  5、场内电器设备应由施工正式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电钟、交流收音机等,不安装60瓦以上的灯泡,并安装防爆罩;不得设置移动式照明工具。

  6、电器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至少应当进行两次绝缘检测。

  7、场房内严禁私拉电线,并在工作结后,立即切断电源。

  8、在电器设备周围和空架线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9、要保持场内的整洁及时清理易燃、可燃的包装箱盒,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物品。

  10、场内的安全出口、消防及疏散通道等地严禁堆放物品。

  场房内应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灭火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使用的地点,其周围不准存放物品和杂物并由专人管理保证完好有效。

篇3: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3)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单位对用火、用电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二、动火作业必须落实现场监护人、监护器材,清除动火周围和下面的可燃物,无法清除要使用铁板、石棉被等不燃材料进行分隔,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三、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及时清除可能遗留的火种,分别于动火作业结束后0.5小时、1小时、3小时内安排专人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进入正常值班。

  四、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规范施工,接电时要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并报经保卫部门同意,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五、所有电器设备的选型和安装,线路的敷设和改造以及材料的选用必须由用电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检查核准,由专门电工安装,严禁乱拉乱扯电气线路,严禁私自使用电器设备如电炉子、电熨斗、电烙铁、大功率灯具等。

  六、用电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准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作到人走电断。

  七、电工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同时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绝缘遥测,发现短路和绝缘不良,应及时进行维修。

  八、严禁在用电设备附近堆放易燃可燃物品。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要首先应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篇4:宾馆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宾馆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需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二、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应由使用部门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电器安装规范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三、临时电器线路使用期间,由使用部门监督,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临时电器线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

  四、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五、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六、每季度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并做好记录。

  七、明火作业管理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2、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许可中应注明动火级别、申请部门和动火部位、动火人及监护人、明火作业理由、现场实施安全措施状况、动火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明火作业的时间地点。

  2、明火作业现场应落实现场监护人,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4、每天作业完毕,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保卫部门对清理完毕的现场进行检查。

  5、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明火的,保卫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动火作业。

  八、客房内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炉、电暖器等电热设备,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液化气罐等。

  九、宾馆属公共场所,严禁吸烟。

  十、合理开关照明灯具。

篇5:施工现场用火用电制度(3)

  施工现场用火用电制度(三)

  一、严禁在禁火区动用明火或使用能产生火花的设备,若生产等需要动用明火的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应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

  二、仓库或易燃周围和火灾危险性大的车间严禁电炉、煤油炉等炉具(生产性使用除外)严禁在仓库使用蜡烛照明。

  三、炉灶、烟囱要和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炉灶附近不准堆放易燃可燃物,使用炉火要有专人负责,人要离开时要将炉火熄灭处理好。

  四、安装电器设备,必须由正式电工负责,不准乱拉或超负荷使用,不准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保险”装置,电线穿过构件要加套管,线头连接需牢固。

  五、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内,不家用电气照明,必须安装时,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六、电、气焊接要由持证电焊工进行,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焊接盛放可燃物体容器时,应先将容器洗干净以防残留物燃烧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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