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月活动的通知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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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月活动的通知

  各村(社区)、各部门单位: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建党100周年。为切实提升新时代农村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充分发挥法治宣传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服务和保障作用,为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氛围,根据县司法局文件要求,镇平安办决定,于今年5月在全镇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社会***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宣传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大力宣传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农村党员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不断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平安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二、宣传主题

  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护航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三、宣传重点

  (一)全面宣传法治思想。深入宣传***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大力宣传***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深入阐释***在会议上提出的“十一个坚持”,引导农村干部群众把握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丰富内涵,凝聚全社会投身法治建设的思想共识和智慧力量。

  (二)大力宣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广泛宣传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2021年省委一号文件精神,重点宣传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与农民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广泛宣传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提高农村群众法律意识,增强农村群众法治观念,引导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三)深入宣传民法典。突出学习宣传***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广泛宣传民法典实施的重大意义,大力宣传民法典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全面学习宣传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阐释好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着力学习宣传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等方面的重要内容,使农村干部群众了解熟悉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

  (四)持续宣传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紧紧围绕常态化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广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泛宣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内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全力维护公共安全、生物安全,促进依法防控疫情观念深入人心。

  (五)着力宣传与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宣传扫黑除恶、防范非法集资、预防电信诈骗、食品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安全生产、老年人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民族宗教、防邪反邪等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农村群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不断满足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

  四、工作方式

  (一)入户宣传。组织专业知识人员、普法志愿者等具备法律知识人员,组成法治宣传小组、小分队,深入农村各家各户,向农民讲解法律知识,解答农民法律咨询,将宣传资料、法律书籍、法治文化产品免费发放到农民手中,通过进村入户“面对面”方式向农民群众进行宣传,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

  (二)组建民法典普法宣讲团。结合5月民法典宣传月活动,成立民法典宣传小分队,进村入户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发挥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行政复议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工作者在民法典宣传教育中的作用,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三)推动法治宣传与基层治理的有机结合。将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月纳入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发挥农村“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开展法治宣传作用,大力培育宣传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提高基层干部群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法治乡村建设,更好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四)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突出地方特色,结合传统文化、地方文化、民族文化和本地基层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吸引群众参与创作和表演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普法民歌地方戏曲、舞蹈、小品、快板等,促进农村法治宣传教育与基层群众法治文化活动紧密结合,增强法治宣传效果。

  (五)加强新媒体、新技术的运用。利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宣传农村法治教育,加大传播力度,不断增强农村法治宣传的吸引力和覆盖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村(社区)、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结合地方实际,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努力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注重实效。各村(社区)、各部门单位要把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月活动与加强农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结合起来,夯实乡村法治建设基础。要针对辖区内存在的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开展针对性宣传,组织法律工作者做好法律知识讲解和纠纷化解工作,确保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月活动取得实效

  (三)强化考核。2021年全镇农村法治宣传教育月活动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项目。

  镇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篇2:教育系统国家宪法日暨法治宣传月活动方案

  20**年教育系统“124”国家宪法日暨法治宣传月活动方案

  各学区教育办、各中小学(含职校):

  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又是全国法治宣传日。为贯彻落实***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有关精神,增强全区广大师生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进法治校园文化建设,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的有关精神及宝安区“七五”普法规划,定于12月在全区教育系统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法治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青春飞扬,法治护航

  二、时间安排

  20**年12月

  三、主要内容

  深入学习贯彻***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社会***,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这一契机,集中开展宪法学习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围绕“青春飞扬,法治护航”为主题以贴近学生、贴近生活、贴近社会为原则,进一步丰富法治教育活动内容和形式,提高教育实效,深入开展以“六个一”为主要内容的系列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一)开展一次“法治情景剧”进校园巡演活动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大精神,引导全区青少年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法治理念,打造青春法治护航行动特色项目,区教育局联合区法院、区司法局在12月20日前开展一次青春法治护航行动“法治情景剧”进校园巡演活动。

  启动仪式:宝安职业教育集团第一校区

  巡演单位:宝安中学(集团)初中部、新安中学(集团)第一实验学校、文汇学校、滨海小学、灵芝小学、新安湖小学、宝安第一外国语学校初中部、西乡中学初中部、福永中学。

  (二)组织一次“学宪法讲宪法”晨读活动

  以“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为契机,各中小学(含职校)要在12月4日(星期一)通过国旗下讲话、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以宪法为主要内容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当天,组织全体师生开展一次“宪法晨读”活动。

  (三)办好一期法治宣传教育专栏

  各中小学(含职校)在此期间要充分利用校园微信公众号、校园网等现代化多媒体平台开设一期法治宣传教育网络专栏;通过校园宣传橱窗、广播站、校园电视台、校刊校报等传统形式广泛宣传法治知识;精心制作一期以法治教育为主题的黑板报,重点宣传预防校园欺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禁毒法、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青少年学生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营造浓厚的法治教育教育氛围。

  (四)上好一节宪法教育主题班会

  以“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为契机,各中小学(含职校)在此期间,以班级为单位,精心组织一次以“青春飞扬,法治护航”为主题的学习宪法主题班会课。组织学生观看一部法治教育影片,通过有奖竞猜、自由讨论等形式培养学生树立法治观念。

  (五)开展一场普法、毒品预防教育讲座

  各中小学(含职校)在此期间邀请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来校开展一次法治教育专题讲座,充分发挥各单位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经验优势,以鲜活的案例增强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果。

  (六)各中学推广一项模拟法庭特色活动

  各中学(含职校)在此期间组织开展一次中学生模拟法庭活动,充分发挥学生社团优势,可邀请区法院或各街道法庭的法官来校指导开展模拟法庭活动,积极研究探索开展模拟法庭的方式和内容,并将模拟法庭活动作为本校开展法治教育的特色活动长期坚持下去,为广大学生提供一个学法、用法的平台,提高学生法制水平。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学区教育办、各中小学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把做好今年的“12·4”国家宪法日暨法治宣传活动作为学习贯彻***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狠抓落实,制定本单位的宣传活动方案,确保各项宣传活动落到实处。

  (二)创新形式,增强实效。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技术,合理利用网络资源,积极探索学生喜闻乐见的教育形式,充分发挥学生在教育教学中的主体作用,增强法治教育实效。

  (三)严密组织,确保安全。各单位在开展法治宣传活动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安全预案,维护好现场秩序,确保活动安全。

  (四)统筹安排,及时总结。区教育局对全区教育系统开展法治教育工作进行监督和协调,各学区教育办要加强对辖区学校的法治教育工作的统筹和指导。各学校要及时总结各项教育活动,收集好相关活动资料,并将特色活动信息及时向区教育局及新闻媒体报送,加强宣传,推广经验。要求各学区教育办于12月22日(周五)下班前将本辖区学校开展活动总结及特色活动素材统一汇总后,文件交换至区教育发展事物中心郝银龙同志处,区教育局将对各单位报送情况进行网上通报。

篇3: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文章来源 www.pmceo.com

  淮南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20**年)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淮南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的决议

  (20**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南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20**年8月20日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淮南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治宣传教育,是指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知识,宣传***主义法律体系,宣传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实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等活动。

  第三条 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确定相应机构和人员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以及面向社会的法治宣传工作。

  接受法治宣传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法治宣传教育应当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坚持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健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构,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基数,按照人均经费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标准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基层自治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提供指导和支持。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部门预算中列支;企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给予公益性投入。

  第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法治宣传教育年度计划,确定阶段性法治宣传教育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法治宣传教育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责任制原则。

  法治宣传教育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并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发布年度重点普法目录,并确定相应的实施责任主体。

  有关实施责任主体应当按照重点普法目录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类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法治教育纳入培训考核内容。

  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年度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每年10月份,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年度法律知识测试;每年12月份,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年度法律知识测试。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集体学法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对拟提拔任用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将其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纳入考察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拟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方可提请任命。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法治宣传教育列入学校教学计划和学期测试内容,保证学校法治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的落实。

  学校应当通过课程教学、专题教育、课外活动等途径,对学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法治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煤炭、电力、化工、金融、通信等企业应当加强对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的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其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观念。

  第十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布,充分听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立法机关和执法主体部门应当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公布后,及时组织集中宣传。

  地方性法规实施一年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或者专项调研,推进地方性法规的宣传和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司法行政服务中心、司法行政服务站、司法行政工作室等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法治宣传功能。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依据;加强行政执法案例的整理编辑,定期向社会发布,发挥典型案例的规范、指导、评价、引领功能。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法官以案释法制度,通过庭审公开、文书说理、案例发布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审查逮捕、起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法律监督等职能的行使,加强对发案单位、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在每年的重要法律主题宣传节点,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应当开展一次以上的集中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集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条 鼓励成立法治宣传志愿者协会,支持法治宣传志愿者开展法治讲座、法治文艺、法律服务等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法治新闻报道和宣传,播(刊)法治宣传公益广告,履行法治宣传教育社会责任。

  政府网站应当开设法治宣传教育栏目,宣传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

  第二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治文化广场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定期更新法治宣传教育内容,广泛开展直观、形象的法治宣传教育。

  风景区、公园、体育场馆、车站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所辖场地建设与环境相协调的法治宣传设施,开展公益法治宣传。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有关单位在校外活动中心、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等场所建立法治宣传教育基地或者站点,健全运转机制,经常性开展针对青少年等重点普法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和公共服务单位电子显示屏、公交移动视频、户外广告等各类媒介应当展播法治内容,展示区域、行业法治文化成果。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宣传《淮南子》等法治文化思想,以少儿文艺、动漫、卡通形象和其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传播现代法治精神,塑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法治文化品牌。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立体化的法治宣传、法治文化传播体系,运用互联网、手机报等新媒体发布法治宣传教育信息,开展法治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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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教育。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法治宣传教育服务机制,鼓励采用项目化等市场运作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 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应当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

  第二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对重点单位普法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对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实施情况的考核。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的考核。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法治宣传教育规划中期实施情况和规划完成情况的报告。通过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司法行政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法治宣传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文章来源 www.pmce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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