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手册》申办需提交材料清单
外省市在沪建设工程企业领取诚信手册时,应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提交的资料清单:
一、通用材料:
1、《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手册备案表》
网上申报和生成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法人委托书原件(样张附后)
7、法人委托在沪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8、省、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
二、备案工程勘察资质增加的材料
1、外省市建设工程企业在沪注册人员备案表
2、在沪注册人员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三、备案工程设计资质应增加的材料
1、外省市建设工程企业在沪注册人员备案表
2、在沪注册人员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备案施工资质应增加的材料
1、外省市在沪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备案表
2、外省市在沪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外省市施工企业在沪项目经理备案表
4、在沪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
五、备案工程监理资质应增加的材料
1、外省市监理企业在沪注册监理工程师备案表
2、在沪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六、备案招标代理资质应增加的材料
1、外省市建设工程企业在沪注册人员备案表
2、在沪注册人员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网上申报和生成 网上申报和生成 网上申报和生成 网上申报和生成 网上申报和生成 网上申报和生成七、备案造价咨询资质应增加的材料
1、外省市建设工程企业在沪注册人员备案表
网上申报和生成2、在沪注册人员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法人委托书
兹委托我公司 同志,为公司驻沪负责人,代表本公司全权负责在沪有关事宜。
特此授权
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名称(章):
年 月
日
篇2:写字楼二次装修工程申办程序
写字楼二次装修工程申办程序
业/租户需向物业管理处提交:
内装修施工申请书
内装修施工承诺书
内装修设计图(二套)(包括室内平面图、天花板平面图、电力分布图、空调分布图、弱电综合分布图、电力综合系统图)
内装修施工方案(一份)
业/租户或施工单位需提交的资料复印件:
1.施工单位营业执照
2.公安局消防处防火、质检/安检及市卫生防疫站部门审核意见书
3.业/租户与施工队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单副本及发票复印件(大厦将作为共同受益
业/租户收到物业管理处施工申请书回函后交付:
施工保证金
施工配合协调费
1.办理临时工作出入证
2.书面确认工地负责人/安全员
3.申请有关施工配合手续
施工现场灭火器、安全措施落实、
材料进出登记
内装修工程展开
业/租户装修细节摘录
1、 业/租户进行二次装修工程要点
1.1业/租户须自费于所购置/租赁的办公楼单元内进行下列各项二次装修事项:
1.1.1所有二次装修材料及安装制作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法》和有关规定、规范。
1.1.2若因该项工程引致必须更改、加装消防喷淋头等,业/租户必须通知物业管理处,由物业管理处安排专业合格施工单位进行。一切有关费用由业/租户承担。
1.1.3一切单元内之公用系统设备,如电力、空调系统或其它业/租户所须之设备,包括总电表房与单元之电线接驳工程必须由业/租户安排专业合格施工单位安装,并经物业管理处批准后进行。
1.1.4业/租户须提供安装、支撑及接驳一切照明装置,包括电灯、开关、电线、通风等技术资料。如上述工程涉及更改物业结构,则在施工前必须得到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处书面批准,并表明在何种情形下,由物业管理处批准之施工队进行该项工程。
1.1.5对二次装修施工中任何可能引起噪音、异味、建材运输或影响,干扰大厦内其他业/租户正常办公的施工行为必须制止,业/租户应安排其施工队在非正常办公时间内进行上述工作,并须提前48小时至物业管理处书面申请,征得书面同意后方可按要求进行。
1.1.6施工期间必须关闭单元门,有玻璃隔墙或玻璃门者需用白纸(布)掩饰,同时需用白纸(布)对单元内烟感、空调出风口、回风口进行保护。门面--各单元面向公共走道之玻璃、门等,业/租户不得任意更改或加装。
1.1.7业/租户须自行申请一切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之申请手续或许可证,并负责有关费用。使其更改或安装之物件、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
1.1.8业/租户及其施工队只可在单元内进行二次装修,但由当层配电间至业/租户单元之间接驳电线工程则不受此限。
1.1.9业/租户及其施工队在单元内进行二次装修期间须自备分电箱(并装有电度表)以供二次装修所需电力。
1.1.10业/租户及其施工队必须负责每天将有关二次装修工程所产生的废料及垃圾袋装后,按物业管理处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延安西路出入口旁指定的建筑垃圾堆放点),定期集中搬离‘本物业’。如业/租户、其代理人或其施工队未能按大厦物业管理处要求及时清理上述废料及垃圾,物业管理处有权禁止该施工队继续作业。
1.1.11业/租户或其施工队须绝对负责所有临时接驳之公用设施之安全并承担有关费用。
1.1.12业/租户必须负责指示其施工队采取安全措施,以防止因其二次装修工程引致‘本物业’或其它业/租户之二次装修受损。业/租户必须确保其施工队之工程不会造成任何危险。
1.1.13业/租户之二次装修工程必须与‘本物业’或其施工单位或其它业/租户之工程配合及确保其二次装修工程将不会干扰或延误‘本物业’内之任何工程。
1.1.14在未得到‘本物业’物业管理处允许前,业/租户不得利用‘本物业’之墙壁、结构等作任何工程支撑。
1.1.15业/租户须允许永久公用设施通过其单元内以达至其它单元及‘本物业’其它地方。发展商、物业管理处或其代表有权进入单元内对公用设施进行修理及保养工程。
1.1.16办公楼、展示厅一切二次装修物料之进出必须于非繁忙时间进行;沿途公共区域需加防护措施并保持清洁;必须由指定之走道及货运电梯运送,并在使用前取得‘本物业’物业管理处之批准(仅展厅货用电梯需物业批准)。
1.1.17二次装修施工队成员必须于指定通道进入大厦, 乘用办公楼货梯。严禁出入客用通道及乘用客用电梯。
1.1.18无噪音装修时间为每日8:00~18:00(公众假期除外,具体按实际情况调整)。
1.1.19异味及油漆施工时间为周五19:00至周日12:00,施工前应提前到物业管理处填写油漆/异味施工申请,施工时必须对相邻隔墙、门及空调出风口、回风口进行保护、隔离,以免气味通过上述部位外泄,影响其他租户。如需开窗通风可至管理处提交开窗申请。施工结束,需保持单元密封,防止油漆味散至公共走廊。
1.1.20严禁随处大小便和吐痰。施工队成员须到指定厕所文
明如厕,严禁使用本大厦其他楼层客用厕所。
1.2保险及赔偿
业/租户须告知其雇用之施工队购买必要之保险,一旦大厦因业/租户或其代理人、雇员或其聘用施工队在施工时造成损害而引致补偿或赔偿诉讼,业/租户应予以赔偿。
篇3:申办入户许可证作业指导书
申办入户许可证作业指导书
1.作业目的
根据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新建住宅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住宅建设投资、施工、竣工配套计划,配建满足入住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
新建住宅经审核合格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情节严重的,对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住宅建设单位,由房地产管理部门降低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并处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入住居民基本生活困难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作业依据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修订)》。20**年2月1日起施行。
3.主管岗位 总经济师:督促检查主办岗位的作业。
主办岗位 营销策划:具体经办本项作业。
4.紧前工作条件
住宅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取得质监站的备案文件。
5.作业描述
5.1新建住宅必须达到下列要求后,方可申办《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5.1.1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使用地下水的,经过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5.1.2住宅用电根据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5.1.3住宅的雨、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一时无法纳入的,要具有市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实施计划,并经环保、水务部门同意后,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
5.1.4居住区周边或邻近道路上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室外燃气管道的镶接;居住区周边或邻近道路上没有燃气管网的,完成住宅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负责落实燃气供应渠道。
5.1.5居住区内完成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其中中心城区的居住区和中心城区以外的高档居住区还应当完成五类以上数据线(含五类数据线)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
5.1.6住宅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联。
5.1.7居住区及居住小区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交站点,开通公交线路。暂未建成的居住小区与公交、地铁站点距离超过2公里的,建设单位应当有自行配备的短途交通车辆通达公交、地铁站点。
5.1.8住宅所在区域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建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电、商业服务、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筑设施。由于住宅项目建设周期影响暂未配建的,附近区域必须有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
5.1.9按本市住宅设计标准预留设置空调器外机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
5.1.10完成居住区内的配套绿化建设。
5.1.11住宅周边做到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
5.2交付使用审核的申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由市住宅发展局组织审核;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由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审核。新建住宅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本主办岗位即应向市住宅发展局或者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申请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5.2.1申请审核表;
5.2.2纳入本市住宅建设投资、施工、竣工配套计划的文件;
5.2.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2.4住宅及公共建筑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5.2.5市政、公用配套的证明材料;
5.2.6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5.3市住宅发展局或者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申请之日起30天内,对新建住宅配套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合格的新建住宅,由审核机关按幢颁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5.4本主办岗位凭《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申办大产证(详见作业指导书〈申办大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