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制度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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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制度

  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农业行政重大案件审理程序,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公正公平和坚持重大案件集体审理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的审理,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遵循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宽严适度的原则,确保案件审理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中的重大案件是指: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的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照,3.较大数额的罚款:凡对非经营违法行为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对经营违法行为处罚金额20000元以上的,即为重大案件。

  重大案件以下的一般案件的审理,由执法机构、报法制机构审核,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行政处罚的重大案件的审理应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机构,即建立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以及办事机构,依法负责对重大案件进行审理。

  二 重大案件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人员组成: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联席会议负责人由农业委员会机关负责人担任,成员为机关负责领导和相关直属单位负责人,法制和执法机构负责人。必要时案件主办人员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负责对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的进行会审,针对案件的专业技术问题提出专业性意见或建议。

  第五条: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

  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农业委员会机关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和执法机构负责人,必要时案件主办人员参加。

  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案件的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执法程序的合法性;适用法律的准确性进行审理。

  第六条:案件审理办公室

  案件审理办公室为区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联席会议和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农委法规科。负责重大案件审理及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

  (一)受理案件材料;(二)根据案件性质决定提出是否召开案件审理联席会议审理。(三)根据重大案件联席会议意见,将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议进行审理。

  根据案件审理办公室的报领导审批的意见,决定召集案件审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联系会议与案件审理委员会议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会议。

  三 重大案件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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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重大案件联系会议会审案件时,首先由执法机构负责人报告案件的有关情况。各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的所涉及的专业技术、违法事实、法律适用进行 论证,并形成意见,作为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案件审理会审理案件时,首先由执法机构负责人介绍案情,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联席会议的意见,经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后,形成案件的处罚意见。案件承办人要将案件集体审理记录和决定的意见反映在案件材料中。

  第九条:处罚机关根据案件审理委员会形成的决定,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处罚机关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出现法定减轻或者从轻情节的,需要改变处罚决定的,应将书面材料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再次审理,处罚机关根据再次审理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 重大案件审理纪律:

  第十条:案件审理时应启用回避制度。执法机构负责人和法制机构负责人对回避进行审核,委机关负责人对回避进行审批 。

  第十一条:重大案件联席会议和案件审理委员会议审理案件时,所有参会人员应对案卷材料,涉案证据、会议审核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向当事人透露案件审理的任何情况。

  第十二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在案件审理前或者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单独会见当事人,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馈赠,不得为当事人殉私说情。

  第十三条:参与重大案件联系会议和重大案件审理的人员,违反上述纪律和规矩相关规定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篇2: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审理室职责

  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审理室职责

  1.负责审理委机关直接检查处理和县级单位党委(党组)、乡镇党委、政府报批或备案的案件,承办有关案件向县委、县纪委的报批或备案工作;

  2.负责承办党员、监察对象对委机关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对县级单位党委(党组)和乡镇党委、政府作出的复议复查(复审复查)决定不服的申诉案件,及其他需要由委机关办理的申诉案件,处理、督办委机关收到的申诉信件;

  3.负责承担县监察委员会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县监委给予的行政处分的解除工作,督促党政纪处分决定的落实;

  4.负责承办县级单位党委(党组)和乡镇党委、政府和委机关有关室征求案件审理室意见的案件;

  5.负责提出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计划和立法建议,起草、修订地方性纪检监察的法规制度,参与起草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和政策规定;

  6.负责协调委机关有关室制度的起草工作,并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

  7.负责有关纪检监察法规制度的咨询、答复和解释工作,对纪检监察法规制度执行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和立法后评估;

  8.负责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清理工作,负责对有关部门起草的法规制度草案提出意见;

  9.负责本室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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