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大学财经管理违规行为处分处罚条例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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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药大学财经管理违规行为处分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财经秩序规范、有序运转,预防和纠正我校财经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经管理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类违反本校财经管理要求和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对违反本校财经管理要求和规定的单位及工作人员,由监察处、审计处或财务处提请校务会议依据本条例给予处罚。

  第二章 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处分处罚

  第四条 违反项目预算管理要求,不按规定程序立项,或未获立项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维修项目,以及购置设备、办公用具、大宗物资等,学校一般不予承认,经济责任由批准人自负。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降职或责令辞去职务的处理。

  第五条 虚列经费支出项目,或违反预算调整程序,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经费支出要求的,学校一般不予承认。给学校或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违反经费项目管理要求,不按立项要求支出经费,或擅自更改、扩大经费使用范围,提高经费开支标准,学校不予认可。由此影响预算项目顺利实施或导致实施效果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将给予单位或项目经费负责人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或工作重大损失的,将给予单位或项目经费负责人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基建过程中,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或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变更工程项目,以及擅自改变工程要求的,学校一般不予承认。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给予基建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行政处分;损失重大的,将给予主要责任人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第三章 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处分处罚

  第八条 违反收费管理要求,自立项目实施收费,或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入全部收归学校所有,直接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领导及直接工作责任人作为当年考核不合格,并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被物价等政府主管部门查处的,直接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领导及直接工作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给学校带来经济损失的,直接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领导及直接工作责任人分别承担10-30%的经济责任,余额部分从该部门的自有资金中直接扣除,直至自有资金扣完为止。

  第九条 不按学校规定领购、取得以及开具和保管票据的,责令限期改正。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全部所得收归学校,对直接负责的单位领导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为当年考核不合格,并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并同时处以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私自印制、伪造、买卖收费票据者;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费票据者;

  (三)擅自销毁财政收费票据者;

  (四)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违反投资及资金管理规定的处分处罚

  第十条 违反《高校财务管理规定》,利用学校教育事业经费对外投资,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担保,或不按规定程序报批、事先不进行充分论证,致使投资项目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单位领导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并承担不低于10%的经济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自有资金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改正,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有关私设的 “小金库”资金全部收归学校,并处违纪单位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5%以上30%以下的罚款(从部门自有资金中扣除)。单位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作为当年考核不合格,并给予记在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单位领导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以及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直到开除公职。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各类财政收入(含单位创收收入,下同)者;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财政收入者;

  (三)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或违规转移资金者;

  (四)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私分的单位。

  (五)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六)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第十二条 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学校财政资金(含各类课题费、项目建设费,下同),或截留、挪用、坐支学校财政资金者,责令改正,追回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单位领导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五章 违反会计资料真实性的处分处罚

  第十四条 专业会计人员应对原始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受理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并按规范的会计工作流程办理各类会计事项。擅自受理不真实、不合法原始会计凭证,或不按规范的会计工作流程办理各类会计事项者,发现一次给予提醒,并要求改正;发现二次给予批评,并要求追回损失;发现三次以上者,应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并调离会计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财会人员不得填写、编报无财务依据的财务帐册、报表。一经发现胡乱填写、编报财务帐册、报表者,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即调离财务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已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给予调离原工作岗位、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六章 其他违反财经工作责任制的行政处分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要求,擅自占有、处置学校固定资产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并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单位领导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情节较重的,同时全额扣发一月校内津贴。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对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将学校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的,学校除依法追缴私自转移资产及其投资收益外,将给予相关责任人的调离岗位、记过的处理。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给予主要责任人降级、责令辞职直到开除公职的处分。

  第十九条 对造假、失职、渎职、不认真履行经济责任制要求,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相应政纪处分。造成的经济损失较为重大的,给予责任人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处罚。损失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或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 在各自经济责任范围内发现有明显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的现象而隐瞒不报、不制止、不查处或抵制查处,或对上级交办的经济责任制范围内事项不办理,应给予直接领导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直接领导者应请求辞职或被免职。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授意、默许、指使或强令下属工作人员违反财经法规,弄虚作假,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消其职务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参股企业、独立核算单位由于内部管理不善或管理人员渎职,造成学校资产和资金重大损失的,该企业应将情况及时上报学校,不得擅自做出处理。学校应对派驻该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会人员既不制止、纠正,又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甚至协同有关单位和人员共同作弊的,学校将依据《会计法》及等有关规定,对上述财会人员予以处理(包括学校年度考核、会计业务年度考核、职称职务的评聘、工作酬金和年终奖金的核定、是否调离会计岗位都将以此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 财政、审计、监察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党员,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相应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以外财经纪律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将依据错误事实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及其他有关奖励的,应当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有关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被检查单位在检查中隐瞒违纪情况,在以后的检查中被发现的;或在检查过程中相互串通,蒙骗检查人员,在当次或以后的检查中被发现的,学校将按照前面处罚措施的2-3倍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各处级单位、各独立核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学校参股企业法人单位的学校派出人员。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篇2:工地施工违规罚款通知书

  **步行街工地

  施工违规罚款通知书

  协润公司

  施天荣先生:

  您好!阁下所属之施工队在**步行街工地施工时,有违反本工地《施工管理规定》条例之行为,并被本公司现场巡查人员即场予以查获、纠正,现本公司根据施工处罚规定特给予贵司罚款如下:(具体违规事项见下表)

  序号违规日期违规人具体违规事项 罚 款 备 注

  120**/5/28余中平防火不到位¥600.00用灭火器一瓶,赔100元.

  220**/5/29陈家明吸烟 ¥50.00

  请贵司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天内前来本司缴交上述罚款,否则本司将会在贵司的工程款结算时予以扣除。

  特此通知!

  东莞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

篇3:集团企业zz等人违规违纪处罚决定

  集团公司关于zz等人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

  各项目部、机关各部室、装备部、塑钢厂:

  20**年12月24日13:26分,建安分公司接到短信匿名举报,称**厂副厂长zz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给家人加工塑钢门窗、由于下错料浪费公司材料以及上班时间打游戏、看电视等现象;装备部、塑钢厂司机cc、dd存在公车私用及私闯收费站等现象;塑钢厂ff不上班但奖金和正常上班人员一样及私自占有公司被褥等现象。接到举报后,建安分公司迅速成立调查组,展开对此事件的调查,经调查,匿名举报现象全部属实,事实成立。

  zz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从业人员应有的行为操守和职业道德,无视法规和公司制度,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和声誉。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书》及建安分公司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经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并报分公司经理审批,决定对史凯南等人作如下处罚:

  1、免去zz南塑钢厂副厂长职务,将私自给家人加工的塑钢门窗按市场价进行赔偿(门窗量由塑钢厂予以确认)。

  2、cc、dd调离司机岗位,并各处500元罚款。

  3、ff处500元罚款并归还公司被褥,20**年1月1日后若还不上班,劳资部只做技能工资,和出勤相关的奖金、津贴全部扣除。

  4、塑钢厂厂长ss管理不到位,处1000元罚款。

  5、装备部部长ee管理不善,处500元罚款。

  6、装备部党支部书记ww没有及时掌握相关信息,给稳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处500元罚款。

  7、塑钢厂专职政工员gg没有及时掌握相关信息,给稳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处1000元罚款。

  8、以上所处罚款及赔偿金于12月30日之前交回建安分公司财务部,逾期不交者,按双倍予以处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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