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建项目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凯发一触即发
扩建项目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签证管理、规范现场签证审核程序、明确各部门对现场签证的管理职责,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签证"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阶段,发生非施工承包人原因的合同工程量清单以外工作内容、费用和工期延期,由施工承包人提出该部分费用处理或工期延期的主张并经代建单位、基建处审核或经基建处报校领导审核确认的书面文件。签证是代建单位、基建处、监理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签证在代建单位和基建处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下列事项属于签证办理范围:
1、非施工承包人原因而发生合同工期延期;
2、设计变更、非设计变更或执行甲方指令而增加合同工程量清单以外的零星工作且无法在竣工图中反映的内容或费用;
3、非施工承包人原因且非合同约定费用包干的工程围护、加固、返工或拆除费用;
4、因不可抗力情况产生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应由发包方承担的费用;
5、发包方委托施工承包人代办代付的费用;
6、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属于签证办理范围。
第四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签证办理范围:
1、招标文件或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属于闭口包干的工作内容或费用;
2、变更原合同的施工承包范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非施工承包人原因,工程暂停、暂缓施工二个月以上(另外签订补充协议);
4、设计变更且能在竣工图中反映的(在竣工结算时按竣工图调整);
5、因施工承包人原因产生工期延期或额外工作内容和费用。
第三章 签证表式使用规定及其内容填报要求
第五条 签证单统一参照附表的表式填报。
第六条 签证单填报应符合以下要求:
1、施工承包人应对签证进行统一编号,并按签证表内的分类注明签证类别。
2、签证事项(事实)应描述清楚,文字表达简单扼要,并必须注明签证原因或依据(如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通知单、指令单等)、签证事项发生的部位、内容、时间及签证文件送审时间。
3、对返工、拆除、作废的工程及不可抗力事件等事后无法考证的签证事项,签证文件应附有足以证明当时情况照片或影像资料或草图。
4、甲方委托施工承包人代办代付的费用,应附有发票等有效真实的支付凭证或依据。
5、工期延期签证必须附有经甲方和施工监理确认的原施工总进度计划和调整(延期)总施工进度计划。
6、以下情况,签证内容必须填有工程量或数量,并符合以下规定:
(1)有工程实物形体,以重量、体积(或容量)、面积、长度计量单位计量的,但事后又无法计量的工程内容,施工承包人应在可以计量时或掩盖隐蔽前通知项目管理(现场项目经理)、财务监理、施工监理进行现场会同计量确认;
(2)有工程实物形体,以个、根、只、处、等点数计量单位计量的,但事后又无法计量的工作内容,施工承包人应在可以计量时或掩盖隐蔽前通知项目管理(现场项目经理)、施工监理进行现场会同计量确认;
(3)非工程实物形体,以车、台班、工日等点数计量单位计量的,但事后又无法计量的工作内容,施工承包人在发生当时,应通知施工监理进行现场点数计量和记录,并由项目管理(现场项目经理)复核确认;
(4)有工程实物形体,可以按照草图进行计算计量的,施工承包人必须提供经项目管理(现场项目经理)和施工监理书面签认的草图作为签证附件;
(5)由于不可抗力产生应由甲方承担损失的,事件发生后施工承包人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项目管理(现场项目经理)、财务监理、施工监理进行现场清点、计量确认。
7、必须注明费用计取依据和计算明细。
8、送审的签证文件应一式四份,并必须经施工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和盖有施工承包人项目管理部章方为有效。
第五章 审核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签证审核程序应按以下规定:
1、由总包提出,施工监理确认签证事实。签证事实确认同时需有代建单位、校方现场人员的参与。
2、 签证事实确认后,由代建单位提交财务监理审核,并且代建单位负责将有关签证事项提交项目代建会议审核。
3、经财务监理审核后的单项签证金额小于10万元,由基建处、代建单位确定;大于等于10万元并小于30万元,由代建单位提交代建例会讨论后确定,大于等于30万的签证,经过代建例会讨论后,由基建处提交分管领导审核确定;每个标段签证数量累计大于200万后,均由基建处提交分管领导审核确定。
4、财务监理可以先提出审核的初步意见征询施工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应在三个工作日对审核初步意见提出反馈意见,逾时则可视为施工承包人同意审核初步意见并直接签署正式审核意见。重大签证的财务监理审核意见应征询代建单位及基建处的意见。
5、与施工承包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证,施工承包人可保留意见,审核人可直接签署正式审核意见。
6、正式审核意见由施工监理总监、财务监理项目负责人、代建单位、校方项目负责人、签名并盖部门章为有效。
代建单位签收
施工监理确定签证理由是否成立,技术是否可行,是否存在工期和安全风险
财务(投资)监理判定签证内容是否在合同规定范围内,明确费用由谁承担
财务(投资)监理根据合同,审核承包商上报的签证报价,并与承包商达成一致
财务(投资)监理调整控制目标值
单项签证金额<10万元,代建及基建处审核确定
单项签证金额≥10万元并<30万元,代建例会审核确定
单项签证金额≥30万元,由基建处报分管领导审核确定
第八条 签证审核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审核人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对报审签证进行核验,对不符合要求的签证可要求报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修改或完善后再予受理。对施工承包人应按规定事先通知审核人现场见证计量而未通知现场见证计量的签证,审核人可以不予受理,责任由施工承包人承担。
2、原则上,施工监理只对签证中的事实与量(应由财务监理计算的量除外)进行审核确认。事实与量的审核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要求在现场当时计量确认的工作内容,应根据当时见证记录的数据逐一审核确认。可以根据草图或其他资料进行算量的,由财务监理进行审核确认;
(2)对于签证中的零星点工、等滞人工、机械等滞台班、机械进出场台次、机械使用台班应明确审核的数量。机械使用应明确机械型号,机械使用台班不足八小时(一个台班)应按实际使用时间计量;
(3)对于因停工、延期施工而发生的延期时间、等滞人工、机械等滞台班、脚手架延长使用期等应明确审核的数量、时间、等滞机械的型号;
(4)对于要求施工承包人缩短合同工期而产生的抢工措施费用应明确措施内容和具体发生的数量。缩短合同工期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的,应不予认可或部分不予认可抢工措施费用;
(5)对于非施工承包人原因而致使某一单位(单体)工程工期延误但不影响整体项目竣工时间的,应不予认可工期延误;
(6)对于实际实施可能有调整的专项施工措施或技术措施的费用签证,可以先审核初步费用,确定综合单价,实施后按实际发生的内容和数量进行调整;
(7)施工监理对签证中事实与量无法把握审核意见的,应事先与财务监理沟通后在予签署审核意见;
3、 签证中的费用一律由财务监理审核确认,施工监理一般情况不得签署费用审核意见,确需施工监理签署费用审核意见的,应与财务监理会同审核确认。财务监理的费用审核应附有计价依据与费用明细。
4、 单一事项的现场签证金额超过十万,由代建单位提请召开专题会会审确认。
5、 由专题会议会同审核的重大或复杂签证,应根据会议精神进行审核处理,经与会人员署名的会议纪要附件应留存备案。
6、 对于不予受理或不予认可的签证,审核人应在签证单上注明不予受理或不予认可的原因,不得空白审核意见。
7、 签证计量计价的审核原则应按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六章 签证工作的管理
第九条 规定应前往现场进行见证或计量的审核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见证或计量,否则应承担造成无法见证或计量而产生的责任。现场见证或计量的,施工监理和财务监理应进行当场书面记录并妥善保管,以备甲方核查。
第十条 代建单位负责签证的收发,签证收发应有收发记录。财务监理、代建单位应编制签证的审核台帐。对于不予受理或不予认可的签证,同其他签证一样也应做好签收记录和审核台帐。
第十一条 在工程开工前,代建单位应事先组织财务监理、施工承包人、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专题会议,对签证报审与审核的要求进行讲解。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控制现场签证,保证现场签证的费用处于受控状态。基建处负责对整个项目的现场签证进行监管。
第十三条 财务监理单位应及时掌握签证费用对工程成本(造价)影响的程度,财务监理月报应反映签证费用的情况。
第十四条 签证文件应一式五份,基建处、代建单位、财务监理各保存一份,施工承包人保存二份(其中一份为施工承包人在提交竣工结算书时同时提交一套签证原件所用)。
表12 工程签证单
编号:
工程名称
签证原因:1、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出;
2、签证理由
签证内容、签证费用
附件:
经办人: 负责人:
日 期: 日 期:
单位(盖章):
工 程 监 理
1、 签证理由是否成立
2、 签证的真实性。 经办人: 负责人:
3、 对质量、安全、工期的影响 日 期: 日 期:
4、 对实际的签证量进行确认
5、 意见 单位(盖章):
建 设(代建)单位现场确认
1、 签证的真实性
2、 对签证量进行核对
3、 意见
代建单位经办人 基建处经办人
日期: 日期:
财务(投 资)
监 理
1、 签证理由是否成立
2、 签证计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 对投资的影响,若超出范围,提出处理意见。
4、 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日 期: 日 期:
单位(盖章):
建 设(代建)
单 位
代建项目负责人: 校方项目负责人:
日 期: 日 期:
单位(盖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监理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以自颁布之日执行。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篇2:科大基建维修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
南中科大基建维修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基建维修工程变更与签证的管理及监督,规范工程变更与签证程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保证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项目开工前,基建处必须充分做好开工前的施工图纸会审和图纸交底工作,将施工图中的疑难问题提前解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工程变更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原有设计和工程量清单基础上对施工内容所作的任何变化和调整。按其重要性和影响程度划分为:
(一)重大变更:包括设计方案和工程技术标准的重大改变、各项变更增加金额累计达到20万元以上或达到该工程中标价10%以上的变更;
(二)重要变更:包括各项变更增加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达到该工程中标价5%以上的变更;
(三)一般变更:其它未超过上述规定的变更增加额均为一般变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签证是指建设单位及授权的监理、跟踪审计、施工单位的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签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 工程变更必须坚持科学性和严肃性,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功能提升、质量优化、投资合理的原则。工程变更的程序包括申请、论证、审批、实施四个环节。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工程变更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当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不能满足实际工程技术要求时,经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必须修改的,方可进行工程变更;
(二)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使用功能或运行管理等方面对项目内容提出合理性更改的,方可进行工程变更;
(三)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对按原施工图无法满足现场施工要求提出设计修改的,方可进行工程变更。
第七条 申请工程变更可由工程主管部门、使用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无论哪一方提出都必须向基建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工程变更申请审批单》(格式见附表一)。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论证
第八条 工程变更论证包括技术方案论证、造价估算和效益分析。
(一)技术方案论证。基建处根据“变更签证申请审批单”要求签证的原因及事项,协调基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单位、设计、监理单位,共同对其方案的可行性从技术上进行论证,并出具设计变更图纸或变更实施方案;
(二)造价估算。基建处根据技术专家确认的变更图纸或实施方案,与审计处一起估算造价并出具书面意见,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单价及总价,结算时该工程变更造价原则上不能突破估算价的10%;
(三)效益分析。主要是通过技术经济分析,论证项目变更的经济性、效率性及效果性。
第四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
第九条 基建处根据专家论证后确认的变更图纸、实施方案、造价估算结果提交学校实行分级审批:
(一)对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且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小的一般变更,由现场代表会同基建处技术负责人、工程科、预算科及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论证后,出具变更意见书,经甲方代表、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后,由基建处负责人审批;
(二)对工程造价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虽工程造价增减金额在5万元以下但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大的重要变更,由基建处负责组织,会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学校审计处、财务处、监察处等职能单位进行论证后,出具变更意见书,经以上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交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三)对工程造价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重大变更,在履行以上程序后由校长审批;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重大变更需经学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交校长审批。
第五章 工程变更的实施
第十条 变更签证申请经过审批后,基建处须根据变更图纸、实施方案,组织施工单位、审计处(委托跟踪审计包含事务所)、监理单位的现场代表,到现场检尺测量,并计算出实际工程量,经现场代表确认后在《基建、维修工程现场签证单》上签字(格式见附表二)。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凭“变更签证申请审批单”、“现场签证单”的原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完备的签证单可作为结算依据;凡未按本办法要求填写的“变更签证申请审批单”、“现场签证单”,或申请、审批、现场签证手续不完备的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章 现场签证的程序、内容及要求
第十二条 现场签证的流转及审批程序为:
(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将工程签证内容及工作量送基建处现场代表和工程科负责人确认;
(二)监理单位应及时对签证进行现场复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后送跟踪审计单位;
(三)跟踪审计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图纸、预算等相关文件对签证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后送基建处现场代表;
(四)基建处现场代表报基建处负责人审核并盖章后,流转到各相关单位留存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签证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需要附图说明的必须附图。应做到“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时随签”,完整载明如下内容:
(一)签证事实发生日期和完成日期;
(二)执行签证事实的依据,书面文件附后;
(三)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必要时需附图;
(四)工程量或天数,所得数量应有符合逻辑关系的计算式;
(五)签证的空白处应标明“以下空白”字样;
(六)一般情况下甲方签证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七)施工单位负责人的签名和项目部印章;
(八)签证单应连续编号,以免重复签证。
第十四条 现场签证单的填写规范:
(一)甲方签证人员必须在签证上明确表示个人意见;杜绝仅签姓名,无具体意见表示的签证现象;杜绝本人未到现场而随意签字现象;
(二)现场代表在签证单只签量不签价,或只签价不签量;如果既签量又签价,则视为与对方签订了经济合同,需按我校《合同管理办法》履行审批程序;
(三)签证宜用下列词句:(1)以上内容属实或仅确认**条内容;(2)数量正确或数量应为**;(3)价格确认或价格应为**;
(四)签证不宜用下列词句:(1)同意;(2)同意**人意见;(3)情况属实等。
第十五条 现场签证的时效性要求:
(一)隐蔽工程签证,需在覆盖前完成甲方签证人签字;隐蔽后再补签证无效;
(二)非隐蔽工程签证,甲方签证人需在签证内容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需要上报学校领导审批的除外)办理验收核实及签字手续;
(三)紧急情况下口头认可的变更,事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有关手续,避免过期补办签证。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不予办理工程变更签证:
(一)施工合同、标底价款、施工图纸、建设单位招标预算中已包含的内容;
(二)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调整的内容;
(三)与工程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工、材料及机械费;
(四)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翻修、加固、拆除工作;
(五)组织施工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和降效损失;
(六)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被接纳,作为无效签证处理:
(一)签证内容不全的;
(二)对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
(三)签证单字句有涂改而无签名并加注日期的;
(四)对完成的工作量未作完整描述的。
第七章 现场签证的权责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对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授权规定,所签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及时,不在授权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基建处现场代表和基建处负责人代表甲方签署签证,审计处委派的审计人员代表甲方对签证实施现场核查和价格审核。
第十九条 学校方的第一签证人为项目现场代表,第二签证人为工程科负责人,经基建处负责人审批后加盖公章;施工方至少有一名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监理至少有一名专业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甲方第一签证人和第二签证人对签证内容(包括数量、原因、部位、价款、取费标准)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部门负责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对在工程管理中取得显著成效、提出合理化建议降低工程造价、避免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理和监督人员应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杜绝在现场签证过程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否则将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于未能准确核定工程量价造成工作失误的责任者,在年度考核中将按不称职处理;对于未按本办法规定擅自签证及在签证中舞弊造成增加工程造价的责任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中林业科技大学审计处
篇3: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伍家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明确变更、签证的权限范围,加强现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及质量要求,同时为工程结算提供客观、真实、准确的依据,认真做好现场签证及有效控制签证流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现场签证的原则:1)准确计算原则;2)实事求是原则;3)及时处理原则;4)避免重复原则;5)现场跟踪原则;6)授权适度原则。
第三条
现场签证的基本要求:1)真实性;2)合理性;3)准确性。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协助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对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的管理与实施;负责判断签证内容是否属签证范畴,负责权衡、分析是否予以签证,得出结论上报甲方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
第五条
公司授权派驻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负责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的协调管理与实施;负责判断监理签证内容是否属签证范畴,负责权衡、分析是否予以签证,得出结论上报工程部。
第六条
工程部负责审查签证内容,签证范畴是否属于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以外的工作,对是否予以签证得出结论,会同法务部对予以签证的费用进行经济性评审。
第七条
工程施工方(简称乙方)负责对甲方或监理下达的指令及需由乙方签证的工作内容进行签证,并对签证的及时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现场签证内容及权限
第八条
现场签证的内容
1、工程量清单范围以外工作内容的。
2、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以外的工程的。
3、施工图和设计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减的。
4、甲方确定的必须通过签证才予确认的。
5、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必须签证的。
6、法律、法规及现行有效标准规定必须签证的。
第九条
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全权负责签证的工程量投资估算不超过5万元,若签证的工程量投资估算超过5万元,需责任方提出设计变更或工作联系单后,建设单位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协同甲方专业工程师、甲方造价管理人员共同审核批复后再实施。
第四章现场签证参加人员
第十条
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公司专业工程师、造价工程师、乙方代表、监理单位代表。根据签证的权限,确定参加签证的人数,参加签证单人员最少不少于3人,即现场代表、监理单位代表、乙方代表。
第五章现场签证单填写要求
第十一条
所有工程量必须经现场测量后填写,到场人员必须当场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或当场在记录的原始数据上签字。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内容,必须附有设计修改、变更图纸、技术核定单或工程联系单等书面资料,相关资料必须符合伍家城建公司相关规定要求及合同的约定。
第十二条
签证必须达到量化的要求,必要时须用简明图标注,简图必须按施工图绘制标准与要求绘制,对工作事实的表述应清晰简明,工程签证单的每个字、每个字母或每个计算式都必须清晰准确,每一种材料的名称、规格及数量必须标注明确,隐蔽工程必须附影像资料,并可以进行费用计算工作,每份签证的详细预算必须附在本张签证单后面,否则不予签证。
第十三条
对无印章、无签字、无日期、文字含糊的不能签证。
第十四条
对较大的事项,要有备份或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
总价合同包干的严禁签证
第十六条
拆除工程旧材料回收需要签证。
第十七条
因清单招标的投标人漏项的严禁签证。
第十八条
现场签证要及时办理,不应拖延过后补签。对于一些重大的现场变化,还应该有拍照或录像,以保存第一手原始资料。
第十九条
签证单必须一事一签,对于不属于合理签证应在签证单上说明原因并注明“未予签证”字样。
第二十条
在工程承包范围以外且估算金额超过五万元的签证,必须遵循“先打报告或洽商经建设单位进行经济分析同意后方可实施”的原则;签证必须手续齐全,内容真实,时间及时,计量准确并附计量过程或计算表达式。
第二十一条
现场签证单原件最少一式五份,项目经理、工程部、法务部、监理单位、乙方各留一份,避免受益方自行修改,工程结算时无法对证。
第二十二条
现场签证单必须在14天之内完成所有签证手续,逾期不再接受签证单。
第二十三条
签证原则上不允许签计时工,如有特殊临时用工情况,必须报伍家城建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签证时必须列明人工数及用工时间。
第二十四条
以下几种现场签证方式无效:
1)、签证单上只有----签名
2)、签证单上有------签名 “同意”
3)、签证单上有------签名 “情况属实”
4)、签证单上有------签名 “以上情况属实,同意签证”
正确的做法是:“签名 复核后的具体描述性签证意见”。即对工作事实的表述应清晰而简明,能量化的必须达到量化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现场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工作联系单应统一编号归档,建立好管理台账,以便工程结算时查找核对。
第二十六条
工程设计变更,包括技术核定单、工作联系单必须按工程变更程序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七条
现场签证单必须使用伍家城建公司统一制定的表格,并附一份完整预算,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审核签字盖章,城建公司对预算进行审核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六章现场签证程序
第二十八条
由生效的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工作联系单发生的现场签证,由乙方提出签证申请,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公司工程部、法务部相关人员参加,现场进行工程量测量、审核后签字盖章确认,再报伍家城建公司分管领导签字盖章确认。
第二十九条
投资估算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签证,乙方提出申请→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审核同意进行签证→由工程部、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现场进行工程量测量、签字盖章确认,再报伍家城建公司工程部、公司分管领导签字盖章确认。
第三十条
投资估算在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的签证,乙方提出申请→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审核同意进行签证→由工程部、法务部、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现场进行工程量测量、签字盖章确认,再报伍家城建公司工程部、公司分管领导签字盖章确认。
第三十一条
签证流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项目经理或现场代表签字确认→公司相关部门专业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工程部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公司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最后加盖建设单位和伍家城建公司公章。
第七章现场签证的效力
第三十二条
乙方上报的签证文件,未经甲方签证的,均属无效。已实施未经签证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对甲方的指令确有异议可以拒签,在甲方坚持要求执行时,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拒不执行指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凡签证责任人未按法律、法规、现行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时间内对对方提交的文件未予以签证或答复的,应视为要求已被确认,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为甲乙双方在合作中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界定的依据,包括返工、返修、停工损失、延误的工期及其它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
所有现场签证单必须最后加盖了伍家城建公司或伍家建管办公章方能生效。
第八章现场签证的时效性
第三十六条
临时性工作、工程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工作联系单或申请报告所含内容完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在7天内提交签证申请并附相关批复单的复印件,工程部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签证单7天内,甲方必须组织验收,合格后在14天内完成签证,
隐蔽工程必须先签证后隐蔽。
第三十七条
工程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工作联系单或申请报告所含内容涉及楼层、部位较多,无法及时完成的,其验收纳入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但仍需在全部完工后进行签证。
第三十八条
工程部应按签证事件发生的时段按期签证或签字,法务部应按期核实签证费用。超过单项合同价款5%的,按《伍家岗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宜昌市伍家岗区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第四十条
必要时,甲方可发出口头指令,施工方对甲方的口头指令应予以执行。但乙方应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文件,甲方必须签证确认。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原办法废止,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由工程部负责统一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日修订
伍家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